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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早退”最高罚10万,“迟走”一天罚1万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3-31 09:49

正文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的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以及车辆停放等。


【1】物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断电、断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缴纳物业费,但同时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2】物业不能擅自允许他人在“电梯”做广告


此次,修订草案规定,物业不能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也不能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获得的业主信息保密。物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3】物业代收水电气暖费,专业经营单位要付费


物业费捆绑水电气暖费用,代收费时擅自抬高费用……这些都是现实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现实的量值向用户收取费用。


对于专业经营单位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条件的小区,可以委托物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4】物业“早退”最高罚10万,“迟走”一天罚1万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服务质量,解聘旧物业。可旧物业拒绝撤离,新物业只能“驻留”门外。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被解聘的物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被解聘的物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新物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20万元罚款。而对于被解聘物业不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从规定时间届满次日开始,每天将面临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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