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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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笑 | 集体默会知识何以可能

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2-09 08:12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集体默会知识何以可能

谭笑 | 文


作者简介



谭笑,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青年教授、科研副院长,清华大学博士,宾夕法尼亚大学、萨尔茨堡大学访问学者。获批北京市教委青年拔尖人才、北京市组织部优秀人才等。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两项、省部级基金多项,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担任中国知识论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哲学会常务理事等。主要研究兴趣是集体默会知识及相关的社会知识论和集体认知、科技与社会等问题。

摘  要: 人们在集体活动中顺畅地进行交往、合作需要特定的默会知识,这种默会知识究竟是集体共享的还是个人能力?这一问题引发了本体论、认知机制等方面的争论。本文认为纯粹个体的认知机制不足以解释这些社会实践,其中所需的默会知识展现出一种集体性。基于此,本文针对集体默会知识的属性和机制提出了新的说明。集体默会知识的“集体”一词强调集体层面上的独立性和整体性,而非其本体论意义。个人取向的解释方案主要针对的是更类似于动物合作的实践行为,而基于语言的复杂社会形态中的实践则不能被这一方案很好地说明。集体默会知识并不表现为“统一”的规则,而是共同体中形成的隐性群体共识和基于这些共识来理解和运用显性社会规则的方式。

关键词: 集体默会知识;个体主义;集体主义;集体认知



集体活动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实践形态,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相互配合,协作完成任务。一支单个球员能力并非一流的球队,可以凭借突出的配合与默契,击败其他个人能力更突出的球队。一个优秀的科研团队中的成员懂得如何形成一个良性竞争又紧密团结的小环境,攻克重大科研难题。人们都意识到优质高效的协作背后是一种实践知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社会性的默会知识。波兰尼最初提出默会知识概念时强调其为一种个人知识(参见波兰尼),骑自行车等身体默会知识毫无疑义是个人性的,然而集体协作、社会交往实践中的默会知识的性质应当如何得到理解,却引发了争议。这一主题形成了一个多学科的汇聚点:一方面,社会科学哲学中积累了大量社会实在论的相关讨论;另一方面,集体认知等新兴的认知科学研究为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论据。本文将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从一场对社会性默会知识的争论出发,阐明从本体论上看个人能力与集体属性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以及从认知机制上看集体中顺畅沟通和通力合作所需的能力如何产生。对此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探明社会互动中默会知识的作用方式,以及从实践上了解一个协作的、团结的集体如何形成。



一、集体默会知识性质的相关讨论

(一)集体默会知识的内涵和机制

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默会知识长久以来被各个学科所关注,但明确提出其集体维度的是柯林斯(Harry Collins)。(cf.Collins,pp.85-138)他将默会知识分为身体默会知识、集体默会知识和关系型默会知识,其中集体默会知识就是指社会交往与合作中的默会知识。下面这些场景都典型地需要大量的集体默会知识:我们能自如地在一个社交场合中与人沟通交流;在自己生活的小环境中,我们能知道周围人会如何评判一个伦理事件;在科研团队里我们遵循团队惯例合作完成一个项目,等等。柯林斯认为集体默会知识比较典型地展现为一种社会情境中的实时修补,这是指我们会依据社会中明确的规则行事;然而在明确的社会规则之外,交往中的个人会不断地自动补足所需的其他实践知识,其中包括对于这些规则的理解、重视的程度,以及规则下的子规则,等等。例如人行横道上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这一规则,在不同的地域环境下会有不同的遵守方式:是否在每个路口都礼让、礼让多长时间、何时可以穿行、行人是否会配合快速通过等,都指向不同的处理方式,要在当地不冒犯地开车,需要有处理这一系列问题的默会知识。


柯林斯认为集体默会知识根本性地不同于以骑自行车为代表的身体默会知识。身体默会知识存在于掌握知识的个人身体之上,这些技能的实施机制原则上完全能被自然科学所揭示,因此它们根本上可以明述成命题知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机器实现相同的技能效果。(cf.Collins,pp.85-138)然而,集体默会知识则与之有着很大的差异:第一,在本体论上,柯林斯明确主张集体默会知识存在于集体之中,而不是单独的个体身上。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像寄主和寄生物的关系,寄生物必须长期依附在寄主身上才能从它那里不断获取养分。也就是说,脱离相关集体的单独个人不可能有集体默会知识,即使他之前有,也会很快跟不上发展,不再适用。第二,集体默会知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个人并不能自主决定它的走向,甚至无法预测其未来的形态。例如当下的人们很难预测下一个时代的流行语言,即使人们想有所作为,也并不能决定它的走向。因此,柯林斯认为用个人之上的社会/集体实在能更经济地说明这些社会现实。集体属性也使得这类默会知识成为了一种更为硬核、不能被明述的默会知识。


柯林斯的相关论述无疑是充满启发性的,他开启了社会交往中默会知识的一种新的讨论方式,使得这一领域生机勃勃。然而其理论建构有欠精致,部分观点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辩护,因此并不能完全代表默会知识的集体主义理解。后文的讨论将以柯林斯的观点作为蓝本,填充其框架并修正部分理解,以形成对默会知识之集体取向的修正版理解,并提供对知识习得、流变机制的说明。


(二)对于集体默会知识的个人主义解读

对集体默会知识概念提出明确挑战的是特纳(Stephen Turner),他认为这类默会知识不是集体的。特纳认为现有对“集体”相关概念的讨论中存在概念的误用,例如认知科学中使用的很多“集体的”(collective)概念实际上表达的含义是“社会的”(social)。社会层面的现象需要得到解释,但不必诉诸本体论上的集体。在排除了这些误用之后,集体取向的解释实际上都可以有一种个人取向的替代性解释,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cf.Turner,2013,pp.189-209)


第一,特纳批评所有关于集体的相关论证,他认为集体论证本质上是一个先验论证,增加集体这一本体最初的动机是为了在本体论上简洁,这个唯一优点并没有达到简洁的效果,反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无论是集体/共享意向性(shared intentionality)还是集体信念等概念中的“集体”并不真的成立。从本体论上看,“集体的”事物除了落到每个个人身上,没有其他可以承载的实体。集体默会知识也是如此,它不可能物理地居于一个神秘的、区别于个体的“集体”中。


第二,集体“共享”的概念是可疑的,因而基于“共享”基础上的集体效果并不独立存在。例如托马塞洛的“共享意向性”概念似乎指的是存在某种共同的精神内容和共同的动机。一个群体“共享”某一特定意向,如他们都想赢得一场比赛。特纳认为在看似同一的意向之下,群体中的每个个人可能对比赛有着非常不同的认识或情感,也基于非常不同甚至冲突的理由希望赢得比赛。因此,特纳认为这其实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共享,而是千差万别的动因基础上的个人意向一起构成了一个看似一致的意向。


同样地,特纳认为集体默会知识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集体中有某种共享的默会知识,也就是某种预设(presumption)。例如在哲学专题研讨会上,集体默会知识包括知道应当以什么顺序发言、向哪些人打招呼、开启哪些话题等,这些技能和规则已经在集体中预设好了,掌握集体默会知识的人会自然地遵循,而没有掌握者则很可能违反,在群体中显得违和。他否认存在这样统一的预设,因为即使在社会交往中展现出同样的效果,保持融洽的状态,交往中的个人对于这些规则和场景的理解也并不是相同的。他们从各自的理解出发,在社会交互的身体机制帮助下,实现了相同的效果,而并不是集体地形成、遵循规则。因此,特纳认为这种预设是一种“仿佛”(as if)的知识,只不过是人们在行为之后进行内省式反思时重构出来的规范,并不是事先就真实存在于头脑中的知识。(cf.Turner,2013,pp.201-204)因此从本体论上来说它是虚构的、不实在的。


第三,也是更为核心的是,特纳认为“共享”这个概念的机理不容易被解释清楚,共享的默会知识意味着同样的默会知识/预设要进入相关人的头脑中。他不认为我们存在这样的神秘机制能实现这一效果,因此他否认人们的头脑中有这种共同的默会知识。类似这样的共享概念都可被理解为交互的一部分,也就是还原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活动和反应。


相反,特纳主张一种替代性解释,即这些社会协作其实是个人对外界输入进行反应的习惯化(habitualization)。(cf.Turner,2018,p.132)如果对习惯化作一个自然主义的解读,就是个人先天具有的加上后天习得的社会认知相关的具身能力。认知科学的成果印证了人的社会认知机制中确实可以实现意图识别、协同等社会交互。特纳主要援引的是镜像神经元的理论,镜像神经元的工作机制为个人之间的直接读心提供了必要支持。在这种最简单基本的社会互动基础上,可以为特纳作进一步的补充:个人主义进路通常认为在更加复杂的社会合作场景中,个人是根据博弈论进行理性决策的,根据这些理性决策也许合作行为是对个体更为有利的选择,因此个体作出合作行为,从而从整体上达到某种合作的效果,而不是在传统意义上,多个个人共享某一共同目标,结成了集体,共同完成了一项合作。他类比个人认知中,外界事物的属性或状态对个人认知行为构成了可供性(affordance)(ibid.,p.135),他认为在社会认知中,社会惯例实际上也只是一种可供性,而不必是一种集体默会知识。


集体与个人之间默会知识的流动机制的难题受到了广泛瞩目。如果社会交往的知识是集体的,那么个人如何从集体之中分有相关的知识,以及如何将自身经验上传到集体之中并产生一定影响,这一步的机制在柯林斯的理论中是晦暗不明的,特纳甚至将之称为柯林斯的“阿喀琉斯之踵”。(cf.Turner,2013,p.63)然而采用个体主义的立场,则似乎可以通过社会认知的个人生理机制来解释。特纳的个人取向辩护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例如郁振华在分析这一争论时,高度认可特纳的论证,重要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知识流动机制的解释。“集体取向设定某种相对稳定的集体性精神内容来解说社会化过程,问题丛生,殊难成立。个体取向从个体出发,用个体之间的互动来解说社会化过程,得到了包括认知科学在内的经验研究的支持。柯林斯之所以认为个体如何与集体关联是一个‘持久的谜’,认为无法对如何获得作为交通技能的骑车作机制/因果说明,问题出在其集体取向的研究进路。”(郁振华,第30页)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应特纳的理由,为集体主义进路辩护,更重要的是获得对集体默会知识更深入和准确的理解。集体的本体论辩护可以有更精致的理论建构;社会认知的科学成果可以对集体默会知识的机制作出很好的说明。集体默会知识作为一种使得集体中的社会交往、合作更为流畅的实践知识,包含两个主要的层面,一是其技能层面,二是其规范性层面。第二节将主要辩护集体默会知识的技能层面并不完全落脚在个体技能上,个体将被集体的动态所约束,其行动意义也依赖于集体的赋予。第三节主要辩护集体默会知识的规范性层面,它由集体成员之间的实践互动所塑造,捍卫着集体概念,但并不展现为统一的形式。



二、作为技能的默会知识的集体取向辩护

(一)本体论立场

从一般对“集体”问题的讨论上看,特纳认为不存在个人之上的集体实在。从其论证上看,特纳实际上是持有取消主义(eliminativist)的立场,反对“突生论”(emergentist)的观点,反对在个体之上出现一个独立的集体实体。然而个体与集体的本体论争议是一个社会科学哲学中持久又核心的话题,有相当丰富的讨论。在这两种相对极端的观点之间,还有多种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理论模型,如果只是想反对突生意义上的集体,持有个体主义立场,并不必然会走向取消主义。典型的例如李斯特和佩蒂特所主张的“随附论”(cf.List and Pettit,pp.64-72)阐释了在本体论上坚持以个体为基础、然而能同时容纳集体的独立性和非还原性概念。


李斯特和佩蒂特所主张的“随附论”承认集体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但是在本体论上它随附于个体。就像个体主体依赖于其构成器官的功能,但又自成主体,集体也依赖于其成员的活动,但同时能作为主体。随附关系被用来处理多种本体论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心灵的物质属性与意识之间的关系。集体与成员之间的随附关系指的是一个集体主体的态度和行动随附于其成员的态度和行动。“随附”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确定了成员层面的事实就必然地确定了集体层面的事实。集体成员的态度和事实确定下来,集体的相关情况就确定了下来。但是随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决定和还原关系,集体信念、集体知识、集体行动等并不简单对应个体层面对应事实的加总,或者等同于大多数人的选择,以聚合关系来理解上述集体层面的事物将导致悖论。


有几方面的理由使得集体层面的事实并不简单地由个体层面的事实聚合而来。第一,集体的态度并不能从其成员的态度中得出,尤其是当所处理的事件内部头绪交织、存在复杂的逻辑关系、个体之间是异质性的、集体结构比较多重的情况下。李斯特和佩蒂特用形式化的方式证明了这一点。第二,随附关系同样存在着个体层面的多重可实现性,即成员个体层面多种事实形态都可以产生、维持同一种集体层面的形态。同样地,两个集体中成员个人的命题态度都一样,但由于组织结构不同,两个集体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ibid.,pp.81-97)也就是说当了解群体态度之后,并不能反推可以知道准确的个体态度是什么。这一点可以反驳特纳的一个误解,他认为个体千差万别的态度就说明并没有集体意向。集体态度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个体层面上的同一,不同的个体事实、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体事实也可以构成集体态度,并且不止有一种构成的形态。因此集体并非只是在“仿佛”的意义上成立,也并不是虚构出来的。集体对于个体的随附是一种整体论意义上的随附(holistic supervenience),否则将与集体理性相违背。也就是说,集体态度并不随附于个体态度,而就是“多组”个体态度。


另外,李斯特和佩蒂特使用的“随附”概念与心灵哲学中的随附在细节处有所不同,最典型的表现是他们认为不仅底层的个体可以影响上层的集体,反过来集体也会对个体有因果作用,只不过它产生的是一种不同的程序因果(program cause)。它区别于直接的效力因果,只是像软件一样总体调控运行。更重要的是,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动态的,根据相互的反馈作出调整,因此集体和个人的态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因为对方而变化,其中既有自下而上的构成作用,也有自上而下的约束作用。上述理由都说明了集体和个体之间并非还原关系,集体有着它自身的实在性和独立性,发挥着它这一层面的功能。


然而,随附论对集体层面实在性的承认,并不是建立在物理世界中个人之外有多一层的实在之上,而是强调在对成员层面事实的伴随依赖的同时,集体层面在实践中相对于个人有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理解社会和历史的过程中,如果只关注个体层面的实践,并不能解释我们介入社会实践的方式。各个社会科学的解释体系,也充分承认了集体层面的实在性。将社会历史实践还原到个体活动上,一方面不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会使得我们无法理解社会的因果关系,陷入混乱和冗繁。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虽然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术语不同,看似观点之间相悖,但他们实际的本体论立场要经过仔细辨析才能确认。例如爱普斯坦主张用“底定”(grounding)和“锚定”(anchoring)的双重模式来解释集体和个体的关系,他明确表示反对随附论,但是他反对的是以聚合论(aggregation account)和承诺论(commitment account)为代表的随附论,而并非将组织结构、过程关系等都考虑在内的全面随附论(global supervenience)。(cf. Epstein)


本文在讨论集体默会知识时也同样持有李斯特和佩蒂特意义上的随附论,它所谈论的“集体”并不是强调在个人之上有另一层集体实体,而是强调集体层面默会知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体默会知识类似于联合技能知识(joint know-how)(cf.Birch,pp.3329-3352),区别于集体技能知识(group know-how)等看上去非常相近的概念。联合技能知识指的是个人在集体中进行社会交往所需要的技能,集体技能知识指的是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进行活动的技能,例如公司的经营技能、球队的比赛技能等。柯林斯在提出集体默会知识的概念时所指称的现象实际上是联合技能知识,例如个人在不同情境下交谈的技能等。因此集体默会知识的认知主体并不是集体,而是个人,它是使得“个人”能在集体中自如交往的实践知识。只是个人所在的集体将对个人产生一种约束和影响,并且这种默会知识随着集体的不同而展现出差异。在这里并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中延续或者类比一般意义上社会科学哲学中关于集体的本体论争议。柯林斯在他的论述中明确强调集体取向(cf.Collins,p.141),实际上强调的只是集体默会知识存在于集体之中,依赖于集体,而不是停留在传统的本体论争议中,他所坚持的集体实体在其理论论述中并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因此,总结一下,集体默会知识的“集体”既不是指其认知主体是集体,也不是在本体论上必然要求一个个体之外的集体,而是强调一种集体层面上的独立性和整体性。


在这一基础上,本文认为集体默会知识的集体属性表现在:(1)认知主体的个人一定是群体成员;(2)相关默会知识应用于集体内的交往合作中;(3)在同一集体中,有相对一致的社会交往类的默会知识;(4)相关默会知识是依存于这一集体的,离开集体便不会继续拥有与之相关的默会知识;(5)其演进变化是群体性地发生的。在(1)(2)(4)(5)这四个命题上柯林斯和特纳并没有产生异议,它们正是社会交往中默会知识的独特属性,争议点在于(3),也就是争议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交互的和谐究竟来源于依照共享的隐含行事规范,还是个人之间的应对能力。也就是说存在争议的是具体的机制解释,对于这一争议问题的解答需要从社会认知的资源出发。特纳所提出的个人取向的替代解释方案就是持后面这种观点,即人类基于镜像神经元等社会认知机制就能识别他人意图,作出对应的反应。(cf. Turner,2018,p.5)这样的解释方案将视野局限于识别意图等静态的社会认知活动,忽视了社会交往中更丰富的机制,这些机制需要交互各方共同构建来完成。选择这样的解释方案的原因在于忽视了社会实践的丰富性,更多地关注了简单的社会合作和交往,对于人类历史中积累形成的社会建制和文明形态下的复杂社会实践缺乏充分的解释。


(二)社会交往的丰富机制

特纳的论述确实反映出社会认知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一种趋向,大多数社会认知的研究都着重于个人能力(individual capacity),例如神经元系统的作用,似乎很容易导向一种个人取向的解释模型,将社会交互理解为一种个人对于环境(包括他人)刺激的应对。亚人层面的生理机制确实能自动地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协调(coordination)。协调从最基础的层面上说可以由人与人之间的能量传递构成,也可以是镜像神经元等生理基础上的个体之间的交互。例如两个一同走路的人即使不看向对方,也会自动地调整各自的速度、步伐来使得两人的共同行动更协调。传统的社会认知研究基本都集中在揭示这类基础机制的作用,然而这种研究进路有其局限性。


将社会交互理解为协调,实际上是将认知系统的主体放在中心位置,来面对环境的相应刺激,并对刺激作出合适的反应行为。同时这一理解也将我们所有的社会能力等同于意图识别的问题,并且将识别意图的机制默认为仅仅依靠观察进行,例如镜像神经元只是观看对方的表情和行为时就会被激活,并产生相应的理解和共情。这样的进路被称为“后窗”进路(Rear Window approach)(cf.De Jaegher and Di Paolo,p.36),它借用了电影《后窗》的情节,指的是一种远远的凝视,而没有实质的、动态的参与。但是如果环视生活中的社会活动,就能意识到意图识别只是社会认知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量其他部分和类型被忽视了。人类社会认知所采取的手段也绝不限于后窗进路所指涉的静态观察等方式。社会交往中还有大量通过表情、动作、语言的交流、试探、修正等实质参与、交互形式。如果正视这些内容,那么需要对它们提出新的解释框架。在新近的认知科学的发展中,诸如施行(enactive)进路等开始关注这些形态的互动(ibid.,pp.33-47),它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来理解认知过程中的“集体”意味。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互相关的认知机制当然是落实在每个人的身体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个人性的。有三方面的理由使得认知机制需要从单个个体层面迈向集体层面:一是对于动态机制的依赖;二是交互各方共同构建意义;三是社会互动的自主性。下文将对这三个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前两点说明了社会交互的整体性,第三点说明了社会交互的独立性。它们都说明了特纳所主张的以个体为中心的对外应对模式是不足够的。


1.社会交互依赖于连绵的动态机制。交互主体通常是主动地在过程中不断生成意义,而不是被动地观察、识别、应对。个体机制的组合并不足以产生相应的交互现象,还需要补充的关键一环是恰当的互动动态机制。在一系列认知科学实验中,双方动态交互的持续(ongoingness)和突发(contingency)是最为核心的。例如在对照实验中,婴儿同样是通过视频看到母亲,其中一个有实时互动,另一个则是录制的视频;前者能吸引婴儿注意并调动其情绪,后者却很快让婴儿失去兴趣。这个动态的过程绝不能被分解为一方评估另一方的动态,从而作出反应;另一方的动态也并不是只作为被处理的数据,其反应本身就是在进行一种评估。因此,这样的互动机制明显超出个体模式的加总,对于动态机制的依赖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集体层面的共同活动。


2.在简单的动作协调之外,构建意义(sense-making)是社会交互的核心部分,人通过认知系统识别出对主体重要的事物,并对它们赋予意义,依据这些意义来跟世界打交道。它并不是单方面的识别,而通常是由各方在交互方式中联合构建起来的。在方式上,不仅包括静态的观察模式,还有动态的行为和感知模式。在交互中,他们通过综合性的动作、表情来试探、确认,最终实现联合构建意义(joint sense-making)。两个人在传递物品中构建“给予”的意义就是一种简单的联合建构(cf.Fogel,pp.20-21),当法律体系等社会建制构成交互耦合的环境时,人们交往中就形成了更复杂的联合构建意义模式。(cf.Gallagher,pp.7-9)


3.社会交互有自身的自主性(autonomy)。社会交互更多地是认知机制不断介入环境的动态过程,与之形成耦合。社会交往总是希望能持续下去,即使交往的主体并没有意愿继续交互,交互本身还是会延续,例如在狭窄通道中相遇的两人。原因有很多重,其中一点就是交往双方身体中内在的协调模式会自然地使得他们更容易保持交往,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模仿他人、协同他人的动作。然而这并不是强调协调模式主导了交互,这个机制的另一面是身体内在的协调模式会受到个人所在的集体的动态影响和限制。集体中的氛围是崇尚服从、统一,还是崇尚个性、创新,将会使得身体有不同的协调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交互相对于个人而言有其独立性。


从这三方面可以看到,离开动态的情境、共同的构建,不可能完成一个顺畅的交往过程,同时社会交互还有着其自主的机制。因此,本文认为特纳所强调的具身的协调机制必不可少,但它是不够的,社会交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和独立性。这种整体性和独立性说明不能仅从个体技能的角度上来理解社会交互的流畅完成,个体在这个过程中也将被集体动态所约束,其行动意义依赖整体情境的赋予。


之所以现在的社会认知领域中不少研究倾向于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除了上面提到的它们关注的社会交往模式相对较窄之外,还因为这些研究相关实验所针对的社会交往是简单的动作配合,也就是说只聚焦了社会实践中比较小的一部分。而事实上,社会实践是一条非常宽广的光谱。下一节将论述,更为复杂的、尤其是规范性强的社会实践形态更为需要一种集体取向的解释模式。



三、集体默会知识规范性层面的构成

集体交互、合作是一个非常宽泛的领域,不同学者所使用的典型案例从类型上看差异很大,例如一起散步(cf.Gilbert,pp.1-14)、一起抬木板(cf.Senhower et al.,pp.54-58)、合作刷墙(cf.Bratman,pp.97-113)、即兴合奏爵士乐(cf.Torrance and Schumann,pp.251-268)、经营公司、国家机构行为等。其中的集体既有临时组成的群体,也有稳定建制的群体,小至两人,多则可以遍布全球,由此产生的集体实践也形成了一条范围很广的光谱。不少学者都意识到了实践类型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无法用统一的理论模式来讨论它,因此也作出了更细致的分类。(cf.Abramova and Slors, pp.519-531)


从交互与合作的复杂程度上来看,社会实践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从这一标准出发,光谱两端是差异较大的两种类型,一种是更为接近动物群体行为、更为依赖身体能力的合作,例如一群人合作刷墙、军队列队行进;另一种是人类文化高度积累后的复杂合作形态,政治、经济、道德生活中的合作形态,公司的集体运作、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创新等。不同类型的社会合作所依赖的认知机制是不尽相同的,所需要的默会知识多寡亦是不同的。更重要的是,在后面这种实践中,社会规范的意味更强。这些活动之间的差异,也是柯林斯和特纳争论的原因之一,他们的理论中重点关注的社会活动类型不尽相同,由此他们会在集体默会知识的机制上存在分歧。


特纳所主张的个人取向的替代性解释方式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前一种合作行为,这类合作行为更为接近于狼群的集体围猎、蜜蜂的分工觅食等。它们的合作并不需要个体存在有“集体”的意识,行动也不需要集体控制结构。(cf. Bonabeau et al.,1999)它们可以依靠单纯的身体“协调”就完成合作。狼群或蜂群中的个体相互间只有分散的、局部的感知和信息交互,同时有着比较明确的角色分工,这些角色遵循简单的规则,就能产生出高度结构化的自组织行为。这种协调机制今天也通过人工智能实现,例如无人机集群技术。从这些群体协作慢慢发展到早期人类的合作形态,本质上都是一种适应性策略。因此,如果不考虑实践中所包含的社会意义和情绪,例如合作劳动中的相互体谅、军队中高昂的士气和必胜的决心等,群体合作刷墙、军队列队行进等实践活动的确较为容易通过身体协调来得到解释,个体之间只要有简单的分工和基本的规则就能完成刷墙任务或者使得队列整齐划一。


然而人类还有着规范性程度更高的社会实践,也是我们讨论集体默会知识时更看重的社会实践形态,例如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等。这种实践类型的转变主要源自于在语言的帮助下,人类社会构成了更为复杂的组织模式和活动形态。语言的产生和使用使得人类文化产生了极大的不同。人类能够发展出语言这种交流形式的前提就是在集体层面上有了大量实质的准备。人们有了群体内的认同并对群体的他人有着互助的心理,基于群体的考虑来分享自己了解的信息,并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出一套稳定的实践成规,例如某种手势配合代表一个固定的指向,能引发某种行动。在这些成规的基础上才有了语言这种表征、交流形式。(参见托马塞洛)除了语言之外,人类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实践成规,它们反过来也进一步加强、捍卫了集体的概念。


语言的产生,在人类智能的发展与合作的高效上起着脚手架的作用。(cf.Clark,pp.162-183)它的表征功能极大地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负荷,因而有更多余力发展出更复杂的社会形态,例如政治结构、经济分工、文化生活等。语言使用本身就包含着很强的规范,无论是人们对于语法的遵从或有意违背,都是在强化某种规范或者重新塑造新的规范。依据不同的场景来选择语言的风格,也体现出这些场景的集体中有着显性或隐性的规范。这便构成了光谱的另一头所涉及的社会实践,也是我们在研究集体问题时更为关注的一些形态。它们的社会性更强,所涉及的文化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其中的规范性更强也更复杂。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伦理生活中人们也不断讨论应当与不应当,一部分人成为榜样和表率,另一部分人则遭到唾弃。复杂社会形态中的规范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环境刺激或者可供性(cf.Abramova and Slors,pp.519-531),人们并不能仅仅凭着神经元层面的机制就对之作出评估与合理应对。这必然涉及理性反思、推理等过程以及它们的内化,并在长期的练习之后形成一种技能。这些规范性的形成与社会中不同层面的共同体的形成和延续是同步的,大量的背景性的群体共识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成规是共同体制定明确规则、进行实践的基础。共同体中形成的隐性群体共识和基于这些共识来理解与运用显性规则的方式,联合起来就构成了集体默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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