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体论立场
从一般对“集体”问题的讨论上看,特纳认为不存在个人之上的集体实在。从其论证上看,特纳实际上是持有取消主义(eliminativist)的立场,反对“突生论”(emergentist)的观点,反对在个体之上出现一个独立的集体实体。然而个体与集体的本体论争议是一个社会科学哲学中持久又核心的话题,有相当丰富的讨论。在这两种相对极端的观点之间,还有多种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理论模型,如果只是想反对突生意义上的集体,持有个体主义立场,并不必然会走向取消主义。典型的例如李斯特和佩蒂特所主张的“随附论”(cf.List and Pettit,pp.64-72)阐释了在本体论上坚持以个体为基础、然而能同时容纳集体的独立性和非还原性概念。
李斯特和佩蒂特所主张的“随附论”承认集体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但是在本体论上它随附于个体。就像个体主体依赖于其构成器官的功能,但又自成主体,集体也依赖于其成员的活动,但同时能作为主体。随附关系被用来处理多种本体论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心灵的物质属性与意识之间的关系。集体与成员之间的随附关系指的是一个集体主体的态度和行动随附于其成员的态度和行动。“随附”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确定了成员层面的事实就必然地确定了集体层面的事实。集体成员的态度和事实确定下来,集体的相关情况就确定了下来。但是随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决定和还原关系,集体信念、集体知识、集体行动等并不简单对应个体层面对应事实的加总,或者等同于大多数人的选择,以聚合关系来理解上述集体层面的事物将导致悖论。
有几方面的理由使得集体层面的事实并不简单地由个体层面的事实聚合而来。第一,集体的态度并不能从其成员的态度中得出,尤其是当所处理的事件内部头绪交织、存在复杂的逻辑关系、个体之间是异质性的、集体结构比较多重的情况下。李斯特和佩蒂特用形式化的方式证明了这一点。第二,随附关系同样存在着个体层面的多重可实现性,即成员个体层面多种事实形态都可以产生、维持同一种集体层面的形态。同样地,两个集体中成员个人的命题态度都一样,但由于组织结构不同,两个集体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ibid.,pp.81-97)也就是说当了解群体态度之后,并不能反推可以知道准确的个体态度是什么。这一点可以反驳特纳的一个误解,他认为个体千差万别的态度就说明并没有集体意向。集体态度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个体层面上的同一,不同的个体事实、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体事实也可以构成集体态度,并且不止有一种构成的形态。因此集体并非只是在“仿佛”的意义上成立,也并不是虚构出来的。集体对于个体的随附是一种整体论意义上的随附(holistic supervenience),否则将与集体理性相违背。也就是说,集体态度并不随附于个体态度,而就是“多组”个体态度。
另外,李斯特和佩蒂特使用的“随附”概念与心灵哲学中的随附在细节处有所不同,最典型的表现是他们认为不仅底层的个体可以影响上层的集体,反过来集体也会对个体有因果作用,只不过它产生的是一种不同的程序因果(program cause)。它区别于直接的效力因果,只是像软件一样总体调控运行。更重要的是,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动态的,根据相互的反馈作出调整,因此集体和个人的态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因为对方而变化,其中既有自下而上的构成作用,也有自上而下的约束作用。上述理由都说明了集体和个体之间并非还原关系,集体有着它自身的实在性和独立性,发挥着它这一层面的功能。
然而,随附论对集体层面实在性的承认,并不是建立在物理世界中个人之外有多一层的实在之上,而是强调在对成员层面事实的伴随依赖的同时,集体层面在实践中相对于个人有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理解社会和历史的过程中,如果只关注个体层面的实践,并不能解释我们介入社会实践的方式。各个社会科学的解释体系,也充分承认了集体层面的实在性。将社会历史实践还原到个体活动上,一方面不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会使得我们无法理解社会的因果关系,陷入混乱和冗繁。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虽然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术语不同,看似观点之间相悖,但他们实际的本体论立场要经过仔细辨析才能确认。例如爱普斯坦主张用“底定”(grounding)和“锚定”(anchoring)的双重模式来解释集体和个体的关系,他明确表示反对随附论,但是他反对的是以聚合论(aggregation account)和承诺论(commitment account)为代表的随附论,而并非将组织结构、过程关系等都考虑在内的全面随附论(global supervenience)。(cf. Epstein)
本文在讨论集体默会知识时也同样持有李斯特和佩蒂特意义上的随附论,它所谈论的“集体”并不是强调在个人之上有另一层集体实体,而是强调集体层面默会知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体默会知识类似于联合技能知识(joint know-how)(cf.Birch,pp.3329-3352),区别于集体技能知识(group know-how)等看上去非常相近的概念。联合技能知识指的是个人在集体中进行社会交往所需要的技能,集体技能知识指的是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进行活动的技能,例如公司的经营技能、球队的比赛技能等。柯林斯在提出集体默会知识的概念时所指称的现象实际上是联合技能知识,例如个人在不同情境下交谈的技能等。因此集体默会知识的认知主体并不是集体,而是个人,它是使得“个人”能在集体中自如交往的实践知识。只是个人所在的集体将对个人产生一种约束和影响,并且这种默会知识随着集体的不同而展现出差异。在这里并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中延续或者类比一般意义上社会科学哲学中关于集体的本体论争议。柯林斯在他的论述中明确强调集体取向(cf.Collins,p.141),实际上强调的只是集体默会知识存在于集体之中,依赖于集体,而不是停留在传统的本体论争议中,他所坚持的集体实体在其理论论述中并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因此,总结一下,集体默会知识的“集体”既不是指其认知主体是集体,也不是在本体论上必然要求一个个体之外的集体,而是强调一种集体层面上的独立性和整体性。
在这一基础上,本文认为集体默会知识的集体属性表现在:(1)认知主体的个人一定是群体成员;(2)相关默会知识应用于集体内的交往合作中;(3)在同一集体中,有相对一致的社会交往类的默会知识;(4)相关默会知识是依存于这一集体的,离开集体便不会继续拥有与之相关的默会知识;(5)其演进变化是群体性地发生的。在(1)(2)(4)(5)这四个命题上柯林斯和特纳并没有产生异议,它们正是社会交往中默会知识的独特属性,争议点在于(3),也就是争议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交互的和谐究竟来源于依照共享的隐含行事规范,还是个人之间的应对能力。也就是说存在争议的是具体的机制解释,对于这一争议问题的解答需要从社会认知的资源出发。特纳所提出的个人取向的替代解释方案就是持后面这种观点,即人类基于镜像神经元等社会认知机制就能识别他人意图,作出对应的反应。(cf. Turner,2018,p.5)这样的解释方案将视野局限于识别意图等静态的社会认知活动,忽视了社会交往中更丰富的机制,这些机制需要交互各方共同构建来完成。选择这样的解释方案的原因在于忽视了社会实践的丰富性,更多地关注了简单的社会合作和交往,对于人类历史中积累形成的社会建制和文明形态下的复杂社会实践缺乏充分的解释。
(二)社会交往的丰富机制
特纳的论述确实反映出社会认知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一种趋向,大多数社会认知的研究都着重于个人能力(individual capacity),例如神经元系统的作用,似乎很容易导向一种个人取向的解释模型,将社会交互理解为一种个人对于环境(包括他人)刺激的应对。亚人层面的生理机制确实能自动地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协调(coordination)。协调从最基础的层面上说可以由人与人之间的能量传递构成,也可以是镜像神经元等生理基础上的个体之间的交互。例如两个一同走路的人即使不看向对方,也会自动地调整各自的速度、步伐来使得两人的共同行动更协调。传统的社会认知研究基本都集中在揭示这类基础机制的作用,然而这种研究进路有其局限性。
将社会交互理解为协调,实际上是将认知系统的主体放在中心位置,来面对环境的相应刺激,并对刺激作出合适的反应行为。同时这一理解也将我们所有的社会能力等同于意图识别的问题,并且将识别意图的机制默认为仅仅依靠观察进行,例如镜像神经元只是观看对方的表情和行为时就会被激活,并产生相应的理解和共情。这样的进路被称为“后窗”进路(Rear Window approach)(cf.De Jaegher and Di Paolo,p.36),它借用了电影《后窗》的情节,指的是一种远远的凝视,而没有实质的、动态的参与。但是如果环视生活中的社会活动,就能意识到意图识别只是社会认知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量其他部分和类型被忽视了。人类社会认知所采取的手段也绝不限于后窗进路所指涉的静态观察等方式。社会交往中还有大量通过表情、动作、语言的交流、试探、修正等实质参与、交互形式。如果正视这些内容,那么需要对它们提出新的解释框架。在新近的认知科学的发展中,诸如施行(enactive)进路等开始关注这些形态的互动(ibid.,pp.33-47),它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来理解认知过程中的“集体”意味。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互相关的认知机制当然是落实在每个人的身体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个人性的。有三方面的理由使得认知机制需要从单个个体层面迈向集体层面:一是对于动态机制的依赖;二是交互各方共同构建意义;三是社会互动的自主性。下文将对这三个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前两点说明了社会交互的整体性,第三点说明了社会交互的独立性。它们都说明了特纳所主张的以个体为中心的对外应对模式是不足够的。
1.社会交互依赖于连绵的动态机制。交互主体通常是主动地在过程中不断生成意义,而不是被动地观察、识别、应对。个体机制的组合并不足以产生相应的交互现象,还需要补充的关键一环是恰当的互动动态机制。在一系列认知科学实验中,双方动态交互的持续(ongoingness)和突发(contingency)是最为核心的。例如在对照实验中,婴儿同样是通过视频看到母亲,其中一个有实时互动,另一个则是录制的视频;前者能吸引婴儿注意并调动其情绪,后者却很快让婴儿失去兴趣。这个动态的过程绝不能被分解为一方评估另一方的动态,从而作出反应;另一方的动态也并不是只作为被处理的数据,其反应本身就是在进行一种评估。因此,这样的互动机制明显超出个体模式的加总,对于动态机制的依赖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集体层面的共同活动。
2.在简单的动作协调之外,构建意义(sense-making)是社会交互的核心部分,人通过认知系统识别出对主体重要的事物,并对它们赋予意义,依据这些意义来跟世界打交道。它并不是单方面的识别,而通常是由各方在交互方式中联合构建起来的。在方式上,不仅包括静态的观察模式,还有动态的行为和感知模式。在交互中,他们通过综合性的动作、表情来试探、确认,最终实现联合构建意义(joint sense-making)。两个人在传递物品中构建“给予”的意义就是一种简单的联合建构(cf.Fogel,pp.20-21),当法律体系等社会建制构成交互耦合的环境时,人们交往中就形成了更复杂的联合构建意义模式。(cf.Gallagher,pp.7-9)
3.社会交互有自身的自主性(autonomy)。社会交互更多地是认知机制不断介入环境的动态过程,与之形成耦合。社会交往总是希望能持续下去,即使交往的主体并没有意愿继续交互,交互本身还是会延续,例如在狭窄通道中相遇的两人。原因有很多重,其中一点就是交往双方身体中内在的协调模式会自然地使得他们更容易保持交往,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模仿他人、协同他人的动作。然而这并不是强调协调模式主导了交互,这个机制的另一面是身体内在的协调模式会受到个人所在的集体的动态影响和限制。集体中的氛围是崇尚服从、统一,还是崇尚个性、创新,将会使得身体有不同的协调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交互相对于个人而言有其独立性。
从这三方面可以看到,离开动态的情境、共同的构建,不可能完成一个顺畅的交往过程,同时社会交互还有着其自主的机制。因此,本文认为特纳所强调的具身的协调机制必不可少,但它是不够的,社会交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和独立性。这种整体性和独立性说明不能仅从个体技能的角度上来理解社会交互的流畅完成,个体在这个过程中也将被集体动态所约束,其行动意义依赖整体情境的赋予。
之所以现在的社会认知领域中不少研究倾向于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除了上面提到的它们关注的社会交往模式相对较窄之外,还因为这些研究相关实验所针对的社会交往是简单的动作配合,也就是说只聚焦了社会实践中比较小的一部分。而事实上,社会实践是一条非常宽广的光谱。下一节将论述,更为复杂的、尤其是规范性强的社会实践形态更为需要一种集体取向的解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