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由市长樊成华担任工作专班组长,常务副市长李学军、副市长赵洪山担任工作专班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实施政策指导;
(二)研究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制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
(四)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
(五)审议批准产业发展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管理办法,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的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市国资委负责将政府出资资金转拨至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筹协调市属国有企业与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出资子基金,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立和投资等。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出资代表,与合作方签订《合伙协议》,具体负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基金重点投资方向的建议,筛选、推介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重点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科技局负责科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科技型、创新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现代制造业、专精特新、县域特色产业、传统产业绿色转型等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优质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加强企业培育和服务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筛选、推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其他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的筛选和推介。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定期向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签署相关合伙协议或章程;
(三)负责直投项目筛选,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四)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和投资风险可控;
(六)定期向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公司运行情况。
第八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向已设立的子基金增资。子基金由基金公司或由基金发起人委托市场化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依据章程(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子基金可采取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根据基金投向和管理需要在邯郸市内选择注册地,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加强合规管理,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