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诉讼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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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正处热播期的作品的注意义务应当有所提高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12-07 08:38

正文

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法院

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例4

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7436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384号
基本案情
小说《宸汐缘》是由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作者根据《宸汐缘》剧本改编创作,并由该公司拥有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文字作品。该剧热播期间,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营的“喜某”平台中存在8个以朗读形式表演该小说的音频专辑,该些专辑名称中均带有“宸汐缘”,且在插画中使用了该剧海报和截图。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00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对于其平台用户大量上传涉案侵权音频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认定在线音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正处热播期的作品的注意义务应当有所提高,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该案裁判对于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促进在线音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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