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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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网络与信息法学发文观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2-02 16:31

正文

L LL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网络与信息法学发文观察

注:本文为征求意见稿,如有遗漏,请留言补充或致信。最后统计结果将由中国法学会法学创新网联合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全年盘点的PDF文档将完整公布,并邮寄至各主要法学院校。

除《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网络与信息法学论文。本年度网络与信息法学论文总计164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前10位(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排名

单位名

篇数

1

中国政法大学

18

2

华东政法大学

17

3

西南政法大学

13

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1

5

中国人民大学

10

6

上海交通大学

7

6

东南大学

7

8

中央财经大学

5

8

浙江大学

5

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4

10

北京大学

4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10

上海政法学院

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赵精武(6篇),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张涛(5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4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3篇),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彭诚信(3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寒(3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亮(3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郑志峰(3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苏宇(3篇),浙江大学研究员魏斌(3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林洹民(3篇),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崔聪聪(3篇),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杜牧真(3篇),浙江大学研究员周翔(2篇-另需说明,在《法学研究》发表一文归入刑事诉讼法学,此处未计入),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学尧(2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张欣(2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沈伟伟(2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梅傲(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余成峰(2篇),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张吉豫(2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孙清白(2篇),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宋烁(2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何波(2篇),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童云峰、张迪(2篇)东南大学讲师王苑(2篇),郑州大学讲师李晓楠(2篇),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洪延青(2篇),东南大学博士后龚善要(2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时诚(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苏宇在《当代法学》发表《数字时代的智能化适老服务:法理基础与制度保障》,在《东方法学》发表《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法律科学》发表《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崔聪聪在《法律科学》发表《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在《东方法学》发表《个人信息的内生安全机制及其实现》,在《法学杂志》发表《个人信息监管沙箱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孙清白在《中外法学》发表《论大型平台企业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在《行政法学研究》发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及其制度协调》。宋烁在《政法论坛》发表《公共数据识别宜采用功能主义进路》,在《法学论坛》发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责分配》。何波在《法律科学》发表《论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改进》,在《民主与法制》发表《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三十年成就与经验》。李晓楠在《法学论坛》发表《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度的体系化完善》,在《民主与法制》发表《加快完善数据市场交易制度 保障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理论实践共同精进 中国特色初显头角
2024年度,网络与信息法学CLSCI来源期刊的论文数为163篇,约占全年CLSCI来源期刊总发文数量的6.75%(163/2415),在十五类学科领域中位于第六位,仅次于刑法学(324篇)、法理学(313篇)、民法学(258篇)、刑事诉讼法学(227篇)、行政法学(220篇)等传统法学学科领域。由此可见,网络与信息法学虽属于新兴学科,但已经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已经具备基本的研究体量,学科发展势头强劲。
从三大权威期刊发文量上看,网络与信息法学2024年共发文11篇,占法学各学科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总数的5.88%(11/187),占网络与信息法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发文总量的6.75%(11/163)。其中,《中国社会科学》2篇、《中国法学》9篇、《法学研究》0篇。从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数量上看,2024年网络与信息法学发文较为分散。
2024年网络与信息法学发文量最多的刊物为《民主与法制》,发表量为20篇,另有《法律科学》发表量16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量11篇。由此可见,网络与信息法学暂未出现发文集中于个别CLSCI来源期刊的情形,期刊发表情况较为均衡。
教授与副教授是网络与信息法学CLSCI发文的主力军。从发表的163篇CLSCI论文的作者身份上看,大多数为教授和副教授独立发文,共计发文101篇,占网络与信息法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61.96%(101/163)。包含讲师(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博士生在内独立发文数量共计29篇,占网络与信息法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17.79%(29/163),数量分别为19篇、2篇、8篇,具体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杜牧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中国法律评论》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褚婧一(《行政法学研究》第5期),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谢尧雯(《法商研究》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巧巧(《行政法学研究》第3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衣俊霖(《法学论坛》第4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宋维志(《现代法学》第1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讲师龚善要(《东方法学》第5期、《法学论坛》第5期),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苑(《东方法学》第3期),东南大学网络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秦长森(《China Legal Science》第1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宇帆(《东方法学》第5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姜程潇(《法律科学》第3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孙靖洲(《法律科学》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时诚(《现代法学》第2期、《东方法学》第5期),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余圣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雅男(《China Legal Science》第5期),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姝卉(《法学》第3期),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柏正(《比较法研究》第6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佳(《China Legal Science》第4期),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沛然(《China Legal Science》第4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李晓楠(《法学论坛》第6期),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陈罗兰(《法学》第1期),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吕双全(《法学》第8期),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田峰(《法制与社会发展》第5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马斌(《东方法学》第1期),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讲师郭如愿(《行政法学研究》第2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肖梦黎(《中国法律评论》第2期)。此外还有11篇合作发文,占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6.75%(11/163),具体为:西南政法大学陈亮教授和研究员张翔(《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张吉豫教授和博士生汪赛飞(《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和博士生魏艳伟(《法制与社会发展》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和博士生卞龙(《比较法研究》第2期),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和助理研究员李佳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和博士生龚思涵(《法学杂志》第5期),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和徐珉川副教授(《民主与法制》第12期),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李丹讲师(《法学论坛》第5期),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楠讲师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慧珍法官(《民主与法制》第47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叶伟为院长和审判监督庭审判团队负责人王月青(《民主与法制》第37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茜和法官助理罗荟(《民主与法制》第37期)。
从发文单位上看,CLSCI发文院校排名前三甲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18篇)、华东政法大学(17篇)、西南政法大学(13篇)。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机构整体呈多点分散态势。
回顾2024年网络与信息法学CLSCI期刊刊发的研究成果,存在“热点分散”的特点,并且密切关注新技术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反映出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一个高度回应社会热点的法学领域。首先,从发文的热门关键词上看,随着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等陆续出台,新法下的法律适用成为研究者们的热议话题,呈百花齐放态势,相对热门的关键词包括:数据赋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侵权损害计算、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监管等。其次,从新技术引发的法律革命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智能司法等新领域,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具体分述如下:
1.网络与信息法学总论领域
网络与信息法学总论领域的研究热点包括:数字法学的研究价值、技术对法律的整体影响。第一,有关技术对法律影响的理论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者力图通过完善基础理论推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论文有8篇:虽然数字法学发展迅速,但关于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仍较为薄弱(宋维志)。数字法学研究可以还原为三种类型:权利型、监管型和计算法学型(李学尧)。应当不断增强法律确定性(陈亮),在法治轨道内发展新质生产力(陈亮)。应当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研究路径,形成更符合技术治理需求的研究范式(赵精武),从“二维世界”迈进“三维世界”(马长山),引入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视角(梅夏英)。第二,数字法学与传统法学的关系重谈,相关论文有4篇:数字法学是以数字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数字法律理论与实践为内涵的新兴独立学科(张志坚)。数字法学在与法文化的互动发展中拓展了法文化的空间(李宏弢)。可以在法律思维中引入“软计算”和贝叶斯语言方法(刘东亮)。沿着主体论和价值论的逻辑,建构了数字法学外在的体系性与内在的跨学科性(江河)。第三,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理论研究将影响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相关论文有3篇:让法治为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杨华)。聚焦数字法学,推动跨学科交叉融合(彭诚信)。开展针对性数字法学教育实践已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阳本祺)。
2.数据治理领域
数据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研究数量较多、范围较广,涉及数据赋权的基本理论、数据权利的内容、个人信息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个人信息保护等话题。第一,研究者们密切关注数据赋权的理论争议,围绕数据赋权的应然路径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定位展开研究,相关论文有10篇:应当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的概念做出严谨定义(孙莹)。基于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反对数据财产权利化的观点不能成立(杜牧真)。数字财产权是基于数字技术而产生的、对数字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孙建伟)。采用财产权模式能够赋予数据财产最为完备的权利(杜牧真),应当从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权能限制三个维度来明确数据财产权权能的内涵(姜程潇)。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以占有事实为分配根据,以价值贡献为收益分配理由,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李巧巧)。数据持有兼具事实与规范二重性(衣俊霖)。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可交易数据的流通是整个模块的核心(马斌)。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崔聪聪)。有必要针对数据要素的特征重塑数据利用规则调整方向(袁曾)。第二,主要关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论文有7篇:公共数据的范围需要厘清(马颜昕),公共数据的识别宜采用功能主义进路(宋烁)。国家、履行任务之市场主体和一般民众所构成的三角关系,属于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张涛)。公共数据资产质押本质是权利质押,质权客体是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彭诚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存在冲突(孙清白),应根据“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和“数据安全和利用协调发展”原则设置公共数据运营授权立法(肖卫兵)。第三,主要关注与数据相关损害认定的论文有2篇:承认数据信息损害的独立性具有制度必要性和学理可行性(张凌寒)。风险损害应采用动态评价方法,其结论取决于要素协动后的综合权衡(时诚)。第四,其他与数据治理相关的论文有8篇,主要涉及网络主权、企业破产、数据出境等:论数据立法权的央地分配(葛江虬),网络主权视角下的数据治理比较研究(沈伟伟),论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的处理(赵精武),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洪延青),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中国实践及其路径完善(秦长森),数据产权登记的私法定位与制度设计(林洹民),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顾全),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困境纾解(姜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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