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就是说,
应收账款账龄
达到三年以后,企业可以将该笔应收作为损失,在达到标准的当期,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并不是应收账款三年后无需任何凭证即可直接扣除。应收账款损失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应收账款达到三年是扣除条件之一,但并不是到达三年账龄的应收账款,都可以扣除,该扣除也许出具专项报告与对应的凭证
。应收账款扣除需要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坏账,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满足三年,只是放宽了应收账款认定坏账的条件。
A、满足三年账龄应收账款确认损失的条件
①、企业催收记录。(连续三年都有催收电话、微信、邮件等)
②、企业与债务人协商后的合同。(协商免除债务时提供)
③、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证明、且提供对方
确无力
偿还。(债务人存续)
④、企业三年内未与债务人再有经济往来的声明。(如有经济往来,三年账龄按最后一次经济往来算作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
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扣除时,以上凭证,需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专项报告”一起递交至当地税务部门,应收账款才能税前扣除。
B、三年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条件
①、债务人毁灭。债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债务人为法人的,法人破产注销。债权企业可以根据债务人死亡证明或对方破产文件将应收账款作为损失处理。
②、债务人债务重组形成的应收账款损失,根据债务重组文件、法院判决书等作为凭证,将损失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
③、债权公司起诉后,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时发现无法执行,出具无法执行书的。可凭借法院出具的无法执行文件税前扣除该笔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坏账,只能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损失扣除,不影响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即使企业对该笔收入并未开具发票,依然要缴纳增值税。
并不是应收账款到达三年后,必须做坏账处理。
只是应收账款到达三年后,一般会默认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的税前扣除条件也比三年内应收款坏账宽松很多。但对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且企业有收回该应收账款的条件的应收款,不能作为坏账进行税前扣除,还需要继续挂在应收账款科目,进行催收。
有税务风险。
当然,只要时合规业务,什么情况下都没有税务风险。张章这里说的税务风险,是指引起税务部门的警觉。两个企业交易,不做坏账处理即表明,债务方有能力还款,而债权人在债务人有能力还款时不进行催要,也不做坏账处理,是不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很多情况下预示着虚增收入或“虚开发票”。
借:营业外支出——信用损失
贷:应收账款
2、企业会计准则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