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简称“文创资金”)围绕深化“五个中心”建设,服务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支持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及“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发展,聚焦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环节,发挥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的引导作用。支持范围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22)》中列明的媒体与艺术、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创意、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会展服务、休闲娱乐、文化创意投资运营、咨询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制造及销售、文化创意辅助用品生产及销售等所有行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创意设计、出版、艺术品交易、文化装备等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在建扶持类项目重点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竞争优势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1.支持以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众创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2.支持以新技术应用为手段,文化创意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文体旅商统筹联动的各类项目。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数字赋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融合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提升创造力、创新力的数字化项目。支持文化、体育、旅游和商业领域深度融合项目,创新文体旅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支持利用文化创意改善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在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上的投入。
3.支持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支持知识产权在文创产业方面的应用,鼓励企业建设开发具有基础性、平台性、引领性的版权技术平台、交易平台和应用平台。
4.支持文化创意应用和赋能类项目。支持通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落实中心工作、驱动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城市活力空间、优化城市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聚力共铸城市品牌的各类产业项目。
5.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五个新城”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
6.支持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支持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支持文教结合,加快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专业性实践型人才和管理类复合型人才。
7. 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应为在建项目,起始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对演艺、艺术品、电竞、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动漫、网络视听、文化服务出口贸易、新闻出版、设计创新、市级文创园区和文创金融服务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成果资助。
1.演艺。支持剧场演出、演艺新空间发展、演艺与商旅消费融合发展、民营院团发展。支持委托专业机构为演艺单位搭建平台、提供专业服务。重点关注演艺大世界、五大新城演出项目、文商旅多业态融合发展项目。
2.艺术品。围绕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品牌打造,支持本地艺术博览会、画廊、艺术品拍卖行发展,支持交易周创新项目建设。
3.电竞。支持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电竞品牌活动、运营良好的电竞场馆、权威性的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
4.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支持建设集合文化展示、文娱旅游、新型消费等业态集聚度高的消费集聚区,支持建设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多业态、氛围浓的夜间文化消费项目。支持文创产品设计开发、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搭建项目,鼓励开展相关节、展、赛,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主体合作开发生产文创产品。
5.动漫。支持本地优秀原创动漫内容制作、动漫技术提升、动漫IP衍生开发以及重大动漫活动。
6.网络视听。支持本市网络视听内容精品项目、高新视听内容技术提升,支持本市网络视听品牌活动举办。
7.文化服务出口贸易。支持动漫、艺术品、演艺、视听节目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海外交易、演出、播映、商展等。
8.新闻出版。支持主题和优秀原创图书出版、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建设,扶持上海图书出版品牌,支持期刊出版转型、发行渠道和实体书店建设、印刷产业创新,扶持全民阅读品牌活动,支持网络出版及数字出版融合创新、版权产业与国际传播等。
9.设计创新。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开展设计创新项目,以设计引领和赋能产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10.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等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举办高端展览展示及行业交流等活动。
11.文创金融服务。鼓励文创企业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对获得贷款的文创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成果资助类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网络视听活动,图书未出版项目,演艺类部分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搭建平台、专业服务项目除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文创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十四五”工作推进需要,现提出2024年度重点产业研究类项目目录:
1.上海市文化消费现状、区域带动效益和促进措施研究
2.文体旅商协同发展现状、趋势、难点和促进对策研究
3.国内外文化新业态发展现状、趋势、政策和促进发展研究
产业研究类项目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研究成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同一申报单位可就不同项目分别进行以上三种类别的申报。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合计扶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于获得信贷资金的文创企业,根据项目贷款金额,评审通过后,给予单个项目市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的利息总额的50%的扶持。
1.优先支持事项。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区级资金1:1配套项目;已获得风险投资、投贷联动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2.不予支持事项。申报单位承担的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按文创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规责任)被取消申报资格的,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电影产业事项。涉及电影的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佳作奖励、后期制作、技术改造、发行放映、人才培育等方向,已纳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支持,不在本资金申报范围内。
在建扶持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等材料,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产业研究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细则》。
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细则》。
1.所有材料必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提交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图文清晰可辨,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3.成果资助类项目须提交书面材料两份,封面应有申报单位公章、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须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1.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www.shanghai.gov.cn),选择“政企服务”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特色专栏,选择“服务企业”,点击“惠企政策”下“市级支持资金申请”,点击“市文创办”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并保存下载相应申请表(请确认系统生成的申请表PDF文件有水印并妥善保存)。
(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
2.项目申报时间: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26日(3月26日16:30系统关闭)。
1.完成网上申报后,须在系统中打印《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确认材料有水印后签字盖章,并与所需附件材料一起报送。
(1)演艺、艺术品、电竞、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动漫、网络视听、文化服务出口贸易项目: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徐汇区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政务服务中心。
(2)新闻出版、设计创新、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文创金融服务项目: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静安区常德路800号14号楼。
书面材料须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1.在建扶持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区文创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区级评审,确定对项目的配套比例后,由市文创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成果资助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市文创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产业研究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市文创办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产业研究类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1.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60%,剩余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202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以及履约能力欠佳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2.成果资助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在支持标准限额内一次性予以拨付。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文创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终止项目的,须报市文创办审批。
市文创办将按照本市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文创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终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2509315-807,32509316-808。
网络视听:23118231,23118309(高新视听项目);
演艺、艺术品、电竞、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动漫、网络视听、文化服务出口贸易,申报平台技术咨询:13761601911;
新闻出版:24022158(国际传播),64370176转8409(图书出版)、8401(发行渠道、印刷产业、全民阅读品牌活动)、6666(网络出版)、8305(版权产业)、8505(期刊出版);
设计创新,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文创金融服务:
32509315-807,32509316-808。
4.咨询时间: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26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2.市文创办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市文创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市文创办或市文创办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市文创办举报。
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条件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申报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2023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2023年度(或2022年度)审计报告,新设单位(2023年1月1日后注册)须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须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须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5.其他建议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
(2)项目涉及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以上2-5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税控财务报表为打印件加盖公章。
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产业研究类项目)》。
成果资助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其他申报条件详见各类别申报条件及申请表。
一、演艺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剧场演出、演艺新空间发展、演艺与商旅消费融合发展、民营院团发展。支持委托专业机构为演艺单位搭建平台、提供专业服务。重点关注演艺大世界、五大新城演出项目、文商旅多业态融合发展项目。申报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部分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搭建平台、专业服务项目除外)。
(二)申报条件
1.剧场演出资助
积极举办营业性演出,推动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的专业剧场。
2.演艺新空间资助
获得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演艺新空间”授牌,2023年全年各类演出和活动场次较多(应含有营业性演出),演出品质较好的演艺新空间。
3.演艺与商旅消费融合发展资助
以演艺为中心,综合运用文化、旅游、商业等优质资源,对提振消费、旅游促进、城市宣推有积极作用的融合发展项目。
4.民营院团发展资助
(1)创作和演出资助
积极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从事创作和演出,2023年演出场次突出(应含有营业性演出),票房收入较高,有重大主题创作,有优秀新创剧目上演,积极参与市级展演、长三角巡演等活动,国内外市场反响良好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2)展演活动资助
为民营院团举办的各类展演活动。申报单位应对演出行业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及研究,对戏剧、音乐、舞蹈等各类演出具备专业的鉴赏能力,有丰富的大型活动举办经验。
(3)宣传推广资助
为民营院团及其剧目创作演出举办的宣传推广活动。申报单位应对演出行业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及研究,有丰富的大型活动举办经验。
(4)演艺人才培训资助
为民营院团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才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项目运营、剧本创作、剧团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申报单位应具备演出行业各领域专业培训班举办经验。
5.演艺票务机制实践项目资助
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演出市场管理提供数据服务的项目,申报主体应熟悉上海演出行业,从事及应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服务。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演艺)》。
2.其他申报材料详见申请表。
二、艺术品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重点围绕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品牌打造,支持本地艺术博览会、画廊、艺术品拍卖行发展,支持交易周创新项目建设。支持的主体应是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或本市有关文化机构、团体和组织。
(二)申报条件
1.艺术博览会发展项目:申请艺博会应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有固定举办届次;参展画廊、艺术机构等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顶级艺术作品或海内外大师作品为主。优先支持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重点项目。
2.画廊发展项目:申请画廊的经营模式以经纪代理制为主,在2023年1月-12月期间,对代理或合作艺术家举办过不少于6场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及艺术价值的专题展览;积极参与艺术普及或社区文化服务。优先支持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重点项目。
3.艺术品拍卖行发展项目:申请拍卖行应在每年定期举办艺术品拍卖活动,且在2023年1月-12月期间在上海举办过不少于1场的单场实际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优先支持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重点项目。
4.交易周创新项目:主要为参与第五届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主体活动,围绕第五届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主题打造的扩大艺术消费、推动艺术品与旅游、时尚等其他领域跨界融合的创新项目,且取得较好的业界口碑及行业影响力。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艺术品)》。
2.有关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三、电竞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重点支持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电竞品牌活动、运营良好的电竞场馆、权威性的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申报电竞场馆项目的单位须获得上海电竞专业场馆等级评定。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电竞品牌活动
具有广泛的行业影响力,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的大型电竞品牌活动。
2.在本市注册成立并营运的电竞场馆
A级场馆:2023年举办职业电竞赛事不少于2场。
B级场馆:2023年举办电竞赛事或活动不少于5场,电竞赛事或活动运营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C级场馆:2023年举办电竞赛事或活动不少于8场,电竞赛事或活动运营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D级场馆:2023年举办电竞赛事或活动不少于12场,电竞赛事或活动运营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3.有权威性的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
以全球电竞之都建设为研究方向,以电竞的全产业发展为研究基础,针对2023年上海电竞产业整体发展状况所进行、并以官方形式公开发布的权威性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电竞)》。
2.有关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四、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重点支持建设集合文化展示、文娱旅游、国货“潮品”、新型消费等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业态集聚度高的消费集聚区,支持建设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激发消费潜能、多业态、氛围浓的夜间文化消费项目。
重点支持文创产品设计开发、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搭建项目,鼓励开展相关节、展、赛,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主体合作开发生产文创产品。
(二)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五、动漫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1.优秀动漫内容制作。支持原创动画、漫画作品,以及动漫原创IP作品。鼓励围绕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题创作。
2.优秀动漫技术。支持依托前沿技术,提升动漫制作品质和数字化开发及应用的产品和项目。支持跨界合作、业态创新的产品和项目。
3.动漫IP衍生开发。支持使用自有或授权IP开发的衍生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动漫重大活动。支持在沪举办的动漫领域高质量节、展、演、赛等。
(二)申报条件
1.在上海登记注册从事漫画、动画内容制作、分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视动画(含网络电视动画)制作企业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动漫内容制作。申报纸质漫画和网络漫画的须为2023年首印或首发,单个项目纸质漫画年度累计印数不低于50万册;网络漫画作品年度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申报电视动画和网络动画的须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电视动画2023年在央视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优先支持2023年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网络动画2023年首次在网络上发布,作品年度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佐证材料。
3.动漫技术。有助提升内容品质,对行业发展有良好示范作用,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说明、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专利权、软著、合同等证明材料。
4.动漫IP衍生开发。使用自有(或授权)IP开发的衍生商业项目,需提供项目说明、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专利权、软著、合同等证明材料。
5.动漫重大活动。在沪合法主体合规举办的动漫主题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交活动相关报备文件、项目情况介绍、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媒体剪报等材料。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动漫)》。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六、网络视听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1.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制作。重点支持网络视听内容精品项目,包括网络视听专业节目、网络微短剧、网络剧。
2.高新视听内容技术。支持高新视听内容制作、技术提升。
3.网络视听活动。支持上海网络视听品牌活动举办。
(二)申报条件
1.从事网络视听内容制作的机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网络视听专业节目、网络微短剧、网络剧应于2023年在网络平台完成播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网络微短剧、网络剧须在本市备案,网络视听专业节目(含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音频节目、系列短视频等)应为本市制作机构制作,申报主体拥有项目评奖权。
3.高新视听项目,包括超高清视频、沉浸式视频、互动视频、VR/AR/MR视频等,应在申报前完成。
4.上海网络视听品牌活动应于2024年完成举办。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网络视听)》。
2.有关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七、文化服务出口贸易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重点支持动漫、艺术品、演艺、视听节目(包括电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海外交易、演出、播映、商展等文化贸易出口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动漫:支持优秀动漫形象和内容“走出去”,2023年度出口额12万美元以上,或版权和衍生品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2.艺术品:支持体现较高文化附加值的艺术品、文博展览和非遗产品等海外交易、商展,2023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或海外商展收入5万美元以上。
3.演艺:支持演艺及相关服务(含剧本输出),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和一定国际市场影响力,2023年度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
4.视听节目:支持电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等视听节目,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境外播映和宣传效果突出,2023年度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文化服务出口贸易)》。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请表说明)。
八、新闻出版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及申报条件
1.图书出版
(1)图书出版(图书类、音像类)
重点支持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等内容的优秀主题出版物;重点支持定位打造传世精品、代表上海及国家出版和文化水平的大中型出版工程,尤其是原创类出版工程。项目资助倾向于内容制作环节,对于纸电同步或先电子后纸质的项目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原创学术作品。
申报条件:具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在出版环节已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予资助。
各出版单位未出版的项目申报不超过2项,成稿率须在75%以上,请提交书稿样盘,结项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出版的项目,各出版单位申报不超过3项。
(2)图书出版(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
重点支持某一领域在全国处于一流水准、能代表上海和国家水平的学术出版中心或专业出版中心。新申报的出版中心须达到《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评估办法(修订稿)》中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履行项目申报程序。已获资助的出版中心须对照评估办法同时履行项目结项申请手续。
申报条件:具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3)图书出版(优秀图书出版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