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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旨在解决送达难:当事人拒绝送达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确认送达地址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01 19:32

正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提升民事送达质量和效率。

《意见》第八条,针对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况,最高院指出可以按以下地址送达: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成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以下为《意见》全文:

来源:公众号保全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