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规制,目前司法裁判主要是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有个案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适用“不良影响”的案例
1、
第4797938号“DOOSAN”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6],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基本一致:除被异议商标外,日产嘉禾公司还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本田”、“丰田”、“东风雪铁龙”、“蒙迪欧”、“爱丽舍”、“君威”、“凯美瑞”、“斯柯达”等知名汽车品牌及旗下各系列品牌的商标,上述事实难谓巧合,日产嘉禾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日产嘉禾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2、
第1780900号“Wyeth”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7]:惠氏有限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核定原注册人卢国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大量抢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
第6861049号“云铜”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8]:,即使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但是由于被异议商标“云铜”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云南铜业公司主张云瑞之祥公司具有恶意并大量抢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良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适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案例
1、
第9114564号“高伟绅AngelKiss”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基本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9]:本案中,万网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中超”、“西门子”、“优乐美”、“爽歪歪”、“京客隆”、“世纪佳缘”、“宝芝林”等与众多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百余件,万网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参照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该案中,也涉及到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二审法院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
2、
在蜡笔小新系列商标案中[10],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基本一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及动画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广泛发行和播放,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诚益公司地处广州,毗邻香港,理应知晓“蜡笔小新”的知名度。诚益公司将“蜡笔小新”文字或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考虑到诚益公司具有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商标并转卖牟利的行为,情节恶劣,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诚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3、
在第6407672号“YOUTUB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1]:在审查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时,要考虑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对于只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款。本案中,谷歌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仅指出义乌双峰公司申请注册“GOOGLE”、“FLICR”、“RAPIDSHARED”商标的行为构成抢注,考虑上述商标的数量、近似程度以及知名度,本院认为谷歌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义乌双峰公司大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
在第5584273号“ChilliBean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制的是商标申请人以欺骗、隐瞒商标行政机关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进而损害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在其他类别上大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应当属于损害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巴尔格罗金融公司仅举证证明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徐望莲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的事实,并未证明徐望莲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其行为也未达到大量抢注他人商标损害我国商标注册秩序的程度。因此巴尔格罗金融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