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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每日听」第二部分第三章:本国优先权

思博知识产权网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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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咯~小伙伴们大家好

又到了每天充电学习的固定时间

思博继续带领大家读审查指南

今天领读的部分是

第二部分第二章 2-46至2-48

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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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版

4.2本国优先权

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 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4.1.2节的规定。


4.2.3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本章第4.1.3节的相应规定。


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 A、 B 和 C 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 A、 B、 C 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1 、a2 、 a3 ,其中只有 a1 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 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1 、a2 。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1 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 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 A 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 a1 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 A 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 a2 。但是,如果 a2 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 a2 ,并将 A 限制在由 a1 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 A1 ;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 A1 和 A2 ,其中 A1 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 A1 、 A2 和 A3 。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 A2 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 A1 ,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 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 (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 请 原 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 (包括发明人) 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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