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93岁强奸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获得监外执行”的信息引发社会热议。
2025年2月中旬,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示,罪犯周某生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在收监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以周某生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邵阳中院对周某生“暂予监外执行”。邵阳中院已经受理并公示。邵阳县属邵阳市辖县。
然而,2月18日,邵阳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就邵阳中院公示信息回应南方周末记者:并不知晓“因犯人不能自理而拒绝收押”的信息,邵阳中院公示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未收到收押犯人法定文书。截至发稿,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公示信息均拒绝回应。
受访的法律人士均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对高龄犯人在定罪量刑上有趋缓原则。就高龄病犯而言,对于看守所、监狱,不管是否收押,都是执法痛点。“高龄病犯收押后需要安排人专门提供辅助,也很担心犯人服刑期间身亡,这往往带来误解和猜忌;在外面也需要很多部门协同监管,监狱也要长期复查随访。”一名在西南地区监狱工作多年的狱警说。
县看守所称不知情
据邵阳中院公示信息,周某生性别男,出生于1931年6月9日,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人,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已生效。
南方周末记者向周某生所在杉榔村村民、村干部以及下花桥镇政府和派出所多方核实,相关人士均表示知晓周某生强奸案。下花桥镇政府工作人员称,周某生的强奸案发生在2021—2022年间。
另据杉榔村周姓村干部透露,该案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其履新时间不长,对案件情节亦不了解。有媒体从相关部门获悉,周某生强奸案的受害人系未成年人。
邵阳中院信息公示后,引发公众多方质疑,主要疑点有:不能自理老人何以实施性侵,老人是否以失能规避法律责任。
南方周末记者就老人失能时间和失能程度向邵阳县和下花桥镇多个相关部门求证,各方均拒绝正面回应。
“从常理来说,周某生犯案时90岁出头,存在当时能自理,这几年健康状况恶化不能自理的可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张雁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分析,从受害人的角度,如果未成年人是低于14岁的幼女,即便老人失能,也有可能构成强奸。
具体而言,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资深刑辩律师吴丹红表示,有没有犯罪能力与有无自理能力不能直接画等号。“未成年人强奸的判定与成年人的标准有所不同,首先不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为前提,未成年人自愿也算强奸;其次不以插入为标准,只要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性器官有接触就可认定。”
邵阳中院公示称,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生的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本院对周某生暂予监外执行。该院已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信息存在多处异常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判决生效后,犯人应该从看守所移交至监狱,邵阳看守所不存在‘拒绝收押’的情况,这意味着,在判决生效时,犯人大概率处于未被收押状态。”张雁峰说。
2025年2月18日,南方周末记者就上述情况致电邵阳县看守所,该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并不知晓上述情况,并称周案是市级案件,不应当关押到县里。“市里的
(犯人)
要到县里羁押,必须要有我们支队指派的异地羁押的证明,他们
(法院)
要给我一个公函,他们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直接让我们关人,我们怎么可能关。”
对于公示信息中涉及邵阳县看守所的情况,南方周末记者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向邵阳中院一位负责人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邵阳中院公示的邵阳县看守所拒收的信息,我们也关注到了,后续会持续关注,经法定程序讨论后或将向社会公示。”2月18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贺姓检察官回应。
此外针对网传周某生正在接受邵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等信息,邵阳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亦表示,邵阳中院公示的案件信息和罪犯,目前并未移交至该局,也未开展相关矫正工作。
收押与否均是痛点
公众不解中,亦含有对高龄强奸罪犯免于服刑的问题。
“在我的实践经验里,75岁以上老人一般都不收监的,因此九十多岁高龄且不能自理的人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我们觉得也很正常。”吴丹红说,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故意犯罪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高龄罪犯,法律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从轻定罪量刑。
不过,张雁峰表示,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高龄罪犯的从轻原则,但是收监或关押与否,跟涉案人的年龄关系不大,主要看涉案人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外执行的条件,比如高龄病犯,一般需要经过专业鉴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
另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其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罪犯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生活,且其在外执行刑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可以不收监执行刑罚。”吴丹红说。
根据两高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执行。
具体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但在实操层面,高龄患病的涉案人确系监狱、看守所的执法痛点。“一般来说犯人如果常年生病要看医生,或者吃喝拉撒都需要专人负责,符合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我们会希望对方监外执行。”前述狱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上述狱警透露,一般而言,从监狱的角度确实不愿意接收高龄病犯,因为这类犯人不仅需要消耗很高的人力物力,即便是在监狱里正常死亡,往往也会引发猜忌和质疑,管理成本极高。
“看守所因为属于临时收押的地方,软硬件条件有限,比如不能满足就医需要等,对于患病或者一些失能的涉案人是可以拒绝接收的,但是监狱环境相对完善,一般不能拒收。”张雁峰说。
不过,监外执行不等于免于刑罚。“监外执行并不简单,需要协调的部门很多。以病犯为例,犯人回家得有人能照顾,还需要协调社区、属地司法所、公安等部门负责犯人后续的监管和矫正,监狱也需要定期复查随访,并不是说可以甩手不管了。”前述狱警说,“高龄病犯是否收监都是痛点,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社会争议,但相较而言,监外执行比在监狱里执法机关能轻松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