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入库须知(节选)
八、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
(一)军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设定条件消除之前,
暂停
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
1.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双方存在分歧,或者未按照解决方案实施整改的;
2.因采购活动与军队发生经济纠纷未解决的;
3.军队采购和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禁入处罚期间的;
4.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质材料和信息的,或者更新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合格的;
5.其他应当暂停其资格的情况。
(二)军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
1.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2.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轻的;
4.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三)军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1年内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3年内2次被书面警告的;
2.被抽中邀请参加采购活动,3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大的;
4.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四)军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3年内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累计2次受到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
2.在军队采购活动中私下与采购相关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4.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的;
5.提供虚假生产进度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影响部队供应保障的;
6.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7.中标产品在非注册生产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生产的;
8.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
9.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军队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军队供应商资格,终身禁止参与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累计2次受到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的;
2.在注册、复核、实地考察和调查中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
3.在军队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或与有关部门、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拒不按照投标(报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