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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张家口7月15日电(记者郭洪杰 通讯员侯成华)近日,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张家口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日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张家口经开区某镇环保所所长,釆取编造虚假的能够为被害人承揽淘汰燃煤锅炉施工协议、伪造转让锅炉房的委托说明并私刻印章等方式骗取数名被害人合计30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私刻公文、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该院公诉部门深入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遗漏了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同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私刻印章的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认定,而不宜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伪造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私刻公文印章罪。最终该案以追加一起诈骗罪犯罪事实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其追加的遗漏犯罪事实和改变的罪名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来源:长城网郭洪杰侯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