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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换水样,自以为仗义帮朋友忙,结果...
来源:浙江环保
你没听错,放在椒江环保分局环境执法车后备箱里的水样被人做了手脚。随着事件的深入调查,一起涉嫌伪造证据的案件浮出水面。
近日,台州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东路60号的台州市星华水产综合厂进行执法检查。
环保执法人员打开企业废水标排口的阀门进行采样,该水样黑色、浑浊。
环保执法人员对集水沟的废水进行采样,该水样略黄、浑浊。
两瓶水样均放在执法车的后备箱里。当执法人员完成现场笔录制作后,发现后备箱里的水样只有一瓶,在集水沟里采的水样被替换成了一瓶水质很清的水样放在蒸饭车上。
经过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后得知,该厂老板的朋友牟某当天正在该厂办公室做客,环保执法人员对厂区进行环保执法检查,牟某在办公室时刻注视着外面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
牟某从办公室里走出,溜达至环保执法车周围,发现执法车后备箱未关,里面放着两瓶水样。于是出于帮助朋友的念头,他快速将放在执法车后备箱里其中一瓶水样(环保执法人员在该厂集水沟采集的水样)扔进垃圾桶,然后用车里的空瓶子装了清水,因心里害怕,牟某慌乱中将清水遗放在蒸饭车上,匆忙离开了现场。
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10点40分在集水沟采集的水样氨氮数值为66.9mg/l,化学需氧量为844mg/l,pH值为6.69,被替换的水样氨氮数值为0.086mg/l,化学需氧量数值为5mg/l,pH值为7.68,两瓶水样的数值有着明显的不同。
耍小聪明能逃得过执法人员的法眼吗?
终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牟某涉嫌伪造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椒江环保分局将案卷有关材料予以移送公安部门,现牟某已被行政拘留8天。
来源:椒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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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内挖“渗坑”排污水,法院说:不行!
2017年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10时许,曲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其母亲居住的老宅内进行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曲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被告人孙某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10³㎎/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800多倍,造成了地下水体污染。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内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将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饮水安全于不顾,将生产污水直接偷排地下,给当地地下水体带来了不可逆的损害。被告人的所作所为,既是环保意识缺失所致,又是侥幸心理作祟,然而枉顾公众及后代子孙利益者,必将难逃恢恢法网。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曲周法院高晓康 曲周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