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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干货!“1+7”政策文件体系解读来了!(上)

江西省地建投集团  · 公众号  ·  · 2024-08-30 16:48

正文




关于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7 ”政策文件体系的解读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1+7”政策文件体系,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治标,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全力稳控安全生产大局;坚持一手谋治本,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刻反思新余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道。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省安委办抽调力量,认真组织起草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政策体系文件,总体经历以下四个过程:

(一) 系统谋划研究





汲取事故教训,经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构建“1+7”政策文件体系的框架方案,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1”,即1个意见:《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推动安全生产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部署系列改革创新举措。“7”,即7个配套文件,其中围绕关键环节的责任落实,制定“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3个文件;围绕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制定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实施意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2个文件;围绕重点工作的改进提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工作办法等2个文件。

(二)认真组织起草




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深入总结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南昌“1·8”重大道路交通等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借鉴兄弟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系统学习研究、深入交流研讨、集中组织起草,形成“1+7”政策文件体系初稿。省安委会办公室先后3次召开座谈会,讨论文稿起草和具体修改工作。

(三)广泛征求意见




4月8日,统一征求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部分文件一并征求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企业集团意见,责任追究办法专门征求省纪委省监委意见,主体责任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先后两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

(四)提请论证审议




4月11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对“1+7”政策文件体系开展了研讨论证。5月27日,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6月11日,通过了第5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6月14日,通过了十五届省委第13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一)《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意见》分8个方面,共24条:





第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明确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各地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大安全生产基础投资力度,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加大安全生产在全省综合考核中的权重。

◆第二,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明确分批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述职,制定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全覆盖明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构建党政领导、安委会统筹、行业部门管理、业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主责、职工参与、基层末梢执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明确健全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高危行业领域禁限控目录,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县级城区和化工园区等各类功能区,每5年至少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落实防控措施。狠抓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深化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 明确深化重点行业风险整治,深化安全生产工程治理,紧盯外包工程、灵活用工等重点领域,试生产、检维修、停工复产等关键环节,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中介机构违规从业、特种作业证造假、违法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强化标本兼治。

◆第五,提升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水平。 明确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健全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冷库、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安全标准,推动一批重点安全标准升级。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档升级行动,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统筹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深化“打非治违”。

◆第六,提升安全宣传培训质效。 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轮训制度,分级分批组织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课程计划,在江西干部网络学院开设专栏。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日”制度,分层次分领域开展安全宣传和实践“双六进”。

◆第七,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明确深化科技强安行动,推动各类监测预警系统提质扩面,加快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各市、县(区)政府及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组织每年、高危企业每半年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大力推广“无脚本”演练。持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支持引导城乡居民排查治理群众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

◆第八,锻造全面过硬干部队伍。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市县可在现有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总量内,适当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鼓励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健全符合安全生产行业特点的保障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倡导“严准狠实”作风。

《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从政治上进行检视、剖析和反思,并从重要论述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 二是坚持问题导 向。 认真梳理近年来国务院安委会和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明查暗访等反馈的问题,聚焦新余“1·24”等典型事故暴露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直面问题,直击要害,紧抓关键。 三是坚持系统思维。 既注重当前治标,对压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防控、狠抓隐患排查、推进工程治理作出明确部署,又注重长远治本,从法治建设、宣教培训、科技支撑、应急救援、社会治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 紧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拿出改革思维、创新办法,着力突破制约安全发展的瓶颈。如提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覆盖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又如明确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加强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机理研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共18条,从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追责问责对象、工作原则、追责问责主体、追责问责情形、追责问责方式和一票否决、终身负责、从重情形、从轻情形、尽职免责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至第二条,目的意义和追责问责对象。 明确制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追究对象为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有责任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至第四条,工作原则和追责问责权限。 明确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和责任追究权限为各级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五条至第九条,追责问责情形、方式和程序。 明确了对单位追责问责的六种情形和对个人追责问责的九种情形。单位追责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调整;个人追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按照开展线索收集、深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开展。其中,一方面,开展责任追究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并对收集的线索和材料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明确对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时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或晋升和重用;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明确了从重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从轻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和尽职免责的两种情形,要求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追究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宣布,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明确赣江新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本办法和《办法》生效时间、解释权。

《办法》 着力解决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职责履行,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纪法协同。 《办法》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但未达到党纪政务处分情形下,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追究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组织处理规定》等进行了有效衔接。 二是提高执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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