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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新规!财预97号文规范政府举债打开第二扇“前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终于落地!

法询金融固收组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12 13:1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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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许继璋。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转载。



导 读
  1. 财预97号文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2. 新规重点解读 

  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简介

  4. 财预[2017]97号文全文及解读

  5.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答记者问(划重点)

一、财预97号文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今日(2017年7月12日),距离上次土储专项债券管理办法(62号文)下发还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就紧接着发布了!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属于地方专项债,占用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是专项地方债的第二个品种。

二、新规重点解读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需要关注的重点有:

1、  收费公路专项债实施额度管理。

收费公路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一种,占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的额度。

但是此次进一步明确了收费公路也有额度限制,该额度财政部将根据公路建设情况等各种因素统筹确定。


2、  明确发债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


3、  偿债来源限定。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

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4、  项目资产不能抵质押。

规定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在实践中,由于项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质押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这导致无法控制项目资产的处置情况,不能有效防止资产重复融资,此次在办法中要求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若该制度得以实施,金融机构今后在做政府类融资业务时,应当先查询专项债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情况,确认所续作项目的资产不在其中。



依据答记者问,本办法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基础上,收费公路对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

1项目收益须与融资平衡

  • 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

  • 其中,债券对应项目的广告、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除必需日常运转经费,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2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应加强管理

  • 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 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监控。

  • 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不得用于抵质押。


3债券规模应依法安排

  • 财政部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 地方年度专项债券额度应在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简介


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大概是地方政府债的1/3;和一般债券一起纳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限额。但区别在于专项债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而不是纳入一般预算,短期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多数还是用于置换存量地方政府高成本债务。

总体而言,专项政府债信息披露义务,比一般政府债更多,因为除披露地方政府财政经济情况还得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但正因为地方政府债也是纳入在国务院下达的额度内发行,名义发行人也是地方政府,市场在定价的时候其实并不区分。但引入专项债的初衷就是为了和一般债严格区分,且专项债不纳入一般政府预算。分歧在于地方政府到底是实际债务承担者还是只是名义代理发行人,一直非常模糊。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未来需要逐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专项债突破地方政府债限额,纯在基于项目收益偿还来源。

此外如果项目是纯商业性质,应该优先由社会资本或PPP的方式融资而不是地方政府项目债;所以即便是地方政府项目债,和其他项目融资区别在于其公益属性。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四、财预〔2017〕97号文全文及解读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收费公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

法询金融解读:

此处对"政府收费公路"作明确定义。

政府收费公路系: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法询金融解读:

此处对"专项债券、专项收入"作明确定义。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采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法询金融解读:

此处明确发行主体,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经批准后可以自办发行。


第六条

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法询金融解读:

此处明确资金使用的禁止项,即不得用于:

1.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2.经常性支出;

3.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规划、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未来经营收支预测等,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收费公路收支计划,结合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确需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结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各地公路发展实际和完善路网的现实需求、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投资政策等,对各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和额度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省级和市县级政府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结构及收益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便于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分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九条

增加举借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通车里程、建设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车辆购置税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补助、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预期专项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法询金融解读:

此处明确要求建立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未来数据会直接对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收费公路专项债务规模、车辆通行费收入、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专项收入,应当列入“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下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的专项收入”科目,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上反映。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法询金融解读:

和土储专项债一致,都要求统一命名格式便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法询金融解读:

要求严格对应项目,可以一债对一项目也可以一债对多项目。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提前或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法询金融解读:

期限上限原则15年,亦即实际可以长于该期限。

可以设置提前偿还或者延期条款。

可以“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一说在之前也出现过,一直不甚了解其用意,了解的朋友们也欢迎留言讨论!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成本控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法询金融解读:依然是贯彻了自43号文以来一直的态度

  •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

  • 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法询金融解读:

“不得用于抵质押”的措辞,在之前土储专项债办法(62号文)中未出现。即为97号文新增的要求。

可能系实践中,由于项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质押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这导致无法控制项目资产的处置情况,不能有效防止资产重复融资。

此次在办法中要求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金融机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若该制度得以实施,今后在做政府类融资业务时,应当先查询专项债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情况,确认所续作项目的资产不在其中。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收费公路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路网规划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规划建设政府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答记者问全文



稳步开好政府规范举债“前门” 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政府收费公路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答:根据有关规定,政府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

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

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

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政府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近期,延续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改革理念,在推动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同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


二、问: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政府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政府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


二是防控交通领域政府债务风险的需要。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


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

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

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


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

《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办法》落实了市县政府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


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


二是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

《办法》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再一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违规提供担保。


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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