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湖南省职业院校如何实现“产教融合”,打造高素质“芙蓉工匠”?近日,湖南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方式、促进措施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按下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快进键。
一直以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如何破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对此,《办法》明确,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
,合作形式具体包括: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此外,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教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办法》还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同时,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率先与本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那么,政府如何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办法》从多方面给予了支持。对于地方政府,《办法》要求,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值得一提的是,
省教育厅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水平作为“双一流”高职院校遴选的重要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对职业学校提出相应要求。
从2019年起,职业学校增设新专业至少要有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意向备案。
对于学校和教师,《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同时,开展校企合作企业有关人员,可申报或参与有关研究项目和竞赛,并享受企业相关待遇和学校补贴,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另外,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办法》特别指出,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同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来源:三湘都市报
湘教通[2018]3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 日
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进一步提升职业学校人才供给总体水平,加快构建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人才供给、技术培训、科学研发等支持和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经费补助、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办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
(九)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相互兼职;
(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二)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未成人学生须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