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邱辉在沃尔玛购物广场北京建国路分店购买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生产的和润“日式酸奶”40瓶,共花费760元。该产品奶瓶上贴的标签上记载,
产品配料包括干酪乳杆菌(L.paracasei)
,且标签上标明:“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但未注明益生菌具体含量或添加量。
经核实,
L.paracasei应翻译为“副干酪乳杆菌”
,该酸奶中添加的也是“副干酪乳杆菌”而非“干酪乳杆菌”。
邱辉认为鸿达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国家法规的理解盲区,欺诈消费者,违法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已构成侵权,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鸿达公司退还货款760元,并10倍赔偿邱辉7600元,共计8360元。
鸿达公司认为干酪乳杆菌和副干酪乳杆菌都是可以用于食品添加的,标签中的英文和中文翻译错误,没有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邱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鸿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邱辉货款七百六十元,驳回邱辉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邱辉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鸿达公司10倍赔偿其损失7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鸿达公司赔偿邱辉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