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肥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全市化肥生产销售单位和广大农民朋友发布此公开信。
一、化肥生产者 —— 遵守《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化肥生产关乎农业根基,各生产单位务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严格把控生产环节,确保每一批次化肥质量达标,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资料质量。
2.规范包装标识标注:
严格执行《GB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在包装上清晰标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养分含量、净重、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方便使用者了解产品详情。
3.落实检验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为产品质量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4.建立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销售的时间、数量、流向等信息,确保产品可有效溯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5.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化肥销售者 —— 遵守《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销售环节是化肥从生产到使用的重要桥梁,各销售单位需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1.确保进货渠道正规:
只从合法、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处采购化肥,拒绝来路不明的产品,从源头防范假冒伪劣化肥进入销售渠道。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在进货时,仔细查验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核对产品标识与实际产品是否一致,确保销售的化肥质量合格。
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销售业务,包括销售时间、客户信息、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做到产品去向可追,便于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召回和处理。
3.提升服务质量:
面对使用者的咨询和诉求,要耐心解答、积极处理,若出现质量纠纷,主动协商解决,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广大农民朋友 —— 购买化肥注意事项
农民朋友们是化肥的最终使用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和农业生产效果,购买化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三要”
1.选择正规门店:
优先选择有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信誉良好的正规肥料生产企业直销点或经销店购买化肥。正规产品的外包装通常规范、结实,信息标注完整。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掺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上会标有生产许可证号、QS 标志;委托生产加工的化肥,也会同时标注委托方和生产方信息。
2.仔细查看产品信息:
购买时认真查看化肥包装上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养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保产品符合自身需求和质量标准,避免购买到 “四无” 化肥(无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质量合格证或执行标准) 。
3.留存购货证据:
购买化肥后,务必索要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并清楚记载购货时间、数量、等级、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的销售凭证;同时留存 1 - 2 袋未开封、包装完整的化肥,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时,作为有效的证据和索赔依据。
“三不要”
1.不要购买问题化肥:
谨慎购买产品名称(包括产品说明)中带有高效、高产、抗害、神、灵、宝等不实、夸大性质禁用语的化肥,这类产品往往存在虚假宣传嫌疑,实际效果可能与宣传不符。
2.不要贪图便宜买低价化肥:
虽然化肥价格相对透明,但个别不法商家会利用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以低于市场同类优质化肥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实际供货时却提供假劣肥料。因此,不要仅仅因为价格低廉就盲目购买,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和性价比。
3.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
若发现购买了假劣化肥或施用后作物生长出现异常,应及时与化肥经营者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投诉;若仍无法和解,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全市化肥生产销售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也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化肥。让我们携手努力,为我市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