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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3.0监管时代来临!

建筑管理  · 公众号  ·  · 2024-04-12 18: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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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各省住建厅、建筑业政策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 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政策发布后近期多省纷纷发文 将注册人员纳入监管 系统自动对比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 。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等许可事项。

4月11日 北京 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提出:

  •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加大惩戒力度 ,依法依规 限制或禁止从业 ,并列入信用记录。

  • 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 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 ,将有权 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 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 等方面 进行核查

同时, 河南 省提出:

  • 对空壳公司统一进行核查清理 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撤回其资质证书 这也意味着空壳公司将面临被撤销资质的风险

随着住建部的政策要求,目前资质审批已经恢复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 下一步全国或将全面启动资质监管系统, 系统将自动对比注册人员,人员不达标将标注异常 由此可见资质已经进入了3.0监管时代。

去年资质延续全国出现了证书短缺情况,让人员证件价格暴涨, 如果资质监管系统全国推行,2024将再次掀起证书需求高潮,注册人员市场需求或将猛增 。友情提示企业要随时关注住建部政策和地方省厅政策,另外就是每年鼓励、奖励内部员工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考试,应对各种核查。

部分省市行动案例:

北京: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将核查劳动合同、社保、纳税

4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出:

  •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加大惩戒力度 ,依法依规 限制或禁止从业 ,并列入信用记录。

  • 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 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 ,将有权 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 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 等方面 进行核查

  •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 通过盗用、冒用人员 证照信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 公示制度 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 ,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文件还明确了 三级资质换领二级、一级资质延续 等事项。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 可于2024年4月1日起 ,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 在线提交换证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 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 1年 有效期资质证书的, 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 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 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 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 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 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 注册建造师 、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 需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 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二级资质 (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 、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 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或B级 工程项目。

(二) 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 京外业绩未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 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 。通过组织 实地核查 、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 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 。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加大惩戒力度 ,依法依规 限制或禁止从业 并列入信用记录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人员 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查社保、纳税 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 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 ,将有权 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 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 等方面 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 通过盗用、冒用人员 证照信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 公示制度 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 ,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zcfg/436406993/index.shtml

北京:注册建造师不满足要求,不得承揽新工程!系统自动比对预警

3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 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 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 ,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原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京建发〔2024〕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 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 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 ,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 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 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 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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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每天自动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进行资质动态核查!限制招投标、承揽工程

3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 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非常严格

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 每个单项资质

每天自动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次日公布结果

1、省住建厅在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 实时公布 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分别标注动态核查结果

2、省建筑市场平台 每天自动 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 次日 通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 公布结果

核查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
核查不合格的,限制招投标、承揽工程!

(一)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 不得参与有关建设工程投标

(二)限制承揽直接发包工程。

  • 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禁止 承接 与该项资质有关的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三)限制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 禁止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黑龙江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主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决定从2024年X月X日起,对取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 每个单项资质

二、核查内容和标准

(一) 建筑业企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 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其他资质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 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 工程监理企业 :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要求 核查综合资质注册人员人数 。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丙级资质要求 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住建厅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 实时公布 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结果。有关企业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合格”,不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不合格”, 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分别标注动态核查结果

(二)省建筑市场平台 每天自动 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 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 次日 通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 公布结果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参与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要求,每个单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当“合格”,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建筑市场平台有关单项资质核查结果截图和承诺书,该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 不得参与有关建设工程投标

(二)限制承揽直接发包工程。 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禁止 承接 与该项资质有关的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三)限制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审核,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 禁止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五、保障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 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 ,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三)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省建筑市场平台应当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组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及时查询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信息提供支撑。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运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务求取得实效。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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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核全员社保!

3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明确 考核 全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 全员社保。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已取消 。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 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 考核全员社保 ,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湖北原文如下:


3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其中关于人员方面: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已取消 。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 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 考核全员社保 ,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原文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建厅首页→“店小二”专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查看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资质序列

资质等级及审批部门

住建部审批

省厅审批

省级联合审批部门

省厅审查

委托市州审查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二级

/

/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通管局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

/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

/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

不分等级


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及施工劳务备案,均为市州住建部门审批事项。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index.html)。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无需线下提供纸质材料,上报地选择“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省管企业(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上报地选择“湖北省”。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批事项:企业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复审→公告→企业在申报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授受任何补充材料。

自2023年9月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多次申请同一项资质,针对同一事项的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通过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工程设计资质重新核定。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5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6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

7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8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9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11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11、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2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2、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3、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14、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5、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16、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省厅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企业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由省厅审核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17、省厅核准的资质如何办理延续?

答:省厅核准的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第二部分  资产问题

1、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合法财务报表需经制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未限制外地厂房),可以累计考核。

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认可租赁设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认可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但需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部分  人员问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已取消 。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 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 考核全员社保 ,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4、对于本单位主要人员同期在其他企业重复申报的情况,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系统将自动识别一年内分别在哪些企业用于资质申报,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系统将标识为“异常人员”。审批机关将严格审查“异常人员”的工作经历、社保缴纳情况、与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确为本公司在职人员的,提供在本公司3个月及以上的参保证明。

5、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需要提供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件资料。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甄别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6、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要求上网备案?

答:省内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省外涉及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其它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A、B、C等级予以认定。

7、哪些是非有效个人业绩?

答:①在无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②其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业绩;③保密业绩;④超注册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⑤在两个项目上同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9、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1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资质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1、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2、资质申报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系统申报时,需填报注册人员身份证、注册专业、等级信息。

1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违规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2、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13、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可分别考核?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4、 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申报同一项资质时,注册人员或职称人员与技术工人不得重复申报。

15、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16、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7、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1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1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 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2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21、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

22、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23、《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75人,工种不限。

24、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25、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1、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

答:1)可以。

2)省外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3)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保密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6、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

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9、企业业绩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10、申请资质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一)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二)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提供合规的工程结算单。

1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否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12、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是否可以累加?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群体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

答:不可以。依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已取消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指标。

14、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是否可以计算为一层?

答:不可以。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考核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指标的,需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

16、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提供图纸吗?

答:凡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需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7、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9、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配套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2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22、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吗?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3、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吗?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1、委托审查后,省厅将如何监管审批事项?

答:(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四)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六)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需要年检。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3、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6、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对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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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的,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1月5日,河南省住建厅正式发布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

实施资质动态核查,整改后仍不达标,撤回资质

  • 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 资质异常标注 ,并限期整改 。企业整改后满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 每两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 资质动态核查 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撒回其资质证书

以下4种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 严管企业 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发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建筑市场 “黑名单” 的;

3.被认定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

4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 拖欠工程款 ,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因 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 受到行政处罚的。

河南原文如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千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21年6月17日印发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千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3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4日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千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 不得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不得支解发包工程 ,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 通报至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 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 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 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总监理工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有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为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施欠工程款的理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承诺的批后监管,发现在建项目没有落实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变更施工许可证。变更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原项目经理按未在岗履职处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动态扣减信用分,向社会公开1年。

八、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

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其所负责项目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主要管理人员缺岗、脱岗、违规串岗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通过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扣减信用评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未在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为 “较差”及以下 的建设工程企业 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检查对象

十、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功能,应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市场”“现场”联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将各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线上监管。

十一、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在隐患排查整治或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撤回其资质证书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项目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省内全部在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实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的在建项目列为建筑市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 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企业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发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3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因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三、设置重点监管地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辖市(示范区、实验区)、县(市、区), 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地区 ,在全省予以通报,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建筑市场检查重点地区。重点监管地区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地区的;

2.交办案件长期没有调查处理或敷衍应付,推诿扯皮,调查不深入、不认真的;

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1年以上零查处、零公开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

4.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未及时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十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除无法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级机关督办和影响较大的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列为督办案件, 进行挂牌督办

十五、实行建筑市场清出机制。

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 资质异常标注 ,并限期整改 。企业整改后满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每两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 资质动态核查 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撒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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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

1月5日,贵州省住建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3〕84号)。提出:

  • 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 企业 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 。许可机构 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 ,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 录发布。

  • 提升动态核查力度。 许可机构采取“双随机”等方式 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 ,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 标注资质异常 ;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限制参与投标活动 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 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 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 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 做好审批工作衔接。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2018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逐一开展核查确认 对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撤销或撤回企业资质

贵州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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