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一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1
,适用于全国11个自贸区
2
,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5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版相比,2017版减少的项目涉及制造、金融、交通运输、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领域的27项具体措施。此外,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金融、保险、新闻出版等领域的限制措施给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并且在教育、广播电视领域新增了限制措施。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分行业总结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变化并分享其对外商投资自贸试验区的影响及我们的观察。
详细内容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与2015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领域和具体措施:
制造业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医药生产等领域,不同程度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其中较引人注意的措施是放开了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以及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制造中方控股的要求;以及取消了外商投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产品的限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开放制造业领域体现了国家鼓励外资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的意愿,也是配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
金融、保险业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银行、保险业的放宽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业务层面,例如: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承销政府债券的限制;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最低开业时间的要求;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限制。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金融、保险业领域另一个比较突出的变化是其细化某些投资领域的具体要求,例如:明确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金融机构在总资产、资质、股权比例等,但这些要求与区外相比,并没有进一步放开。金融、保险业在中国都有较明显的垄断,自贸试验区对其谨慎、缓慢的放开态度符合预期。
会计、咨询调查业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删除了外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需中国国籍的要求;并向外资开放了评级服务。但仍保留了禁止外资进入社会调查领域以及外资从事市场调查需合资合作的限制。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外资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评级服务也有同样的放开,我们相信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正式公布后,上述两个事项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放开。
其他(包括教育、通用航空服务、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文化娱乐等)
教育领域: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删除了从事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领域教育的表述,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
442号),该项措施属于禁止内外资从事的活动,相信本次在负面清单删除该表述,不是对外资的放开,而是避免重复。此外,教育领域新增不允许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宗教教育机构的限制。
通用航空服务领域:取消了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不得从事航空摄影等重要通用航空飞行的限制,转为要求其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取得预先批准。
广播电视及新闻出版领域:新增禁止外资投资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引进业务并细化了中外合作新闻出版的要求。
文化娱乐领域:删除了外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限制。但是,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内外资企业建设主题公园,需根据项目大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核准。
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采矿、互联网、交通运输等领域也有一定程度的放开。
外资(包括港澳台)在自贸区开展业务,如何适用新版负面清单?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如涉及国家安全的,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进行安全审查。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如CEPA或者EC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