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国的债权人率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中国司法机构首次对涉及韩进海运破产案的诉讼做出了判决。但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这些判决的执行情况不详,是否会引发韩进海运在华分公司的破产,会不会或者如何与韩国的韩进海运破产清算案有所关联,均是未知数。此外,中国债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赔偿,关键在于韩进海运在中国境内是否有足够的可执行的财产。
为规避法律风险,很多航运企业采取单船公司结构,单船公司之间彼此互不隶属。另外,除购买船舶外,航运企业多采取租赁方式扩大商船运力。据报道,在韩进海运的全部运力中,仅有不足10%是由其自有船舶完成的,即超过90%其实并不是韩进海运公司的财产。
对债权人而言,这种特殊的运营模式构成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障碍。韩进海运主要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一般由承运人对外签发班轮提单。在韩进海运以承运人身份签发班轮提单,而货物运输实际由其租赁船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在运输合同项下产生争议,货主在扣船时就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障碍。
以中国为例,韩进海运破产消息传出后,在中国发生的十余起与韩进海运有关的财产保全案件中,除两起港口作业纠纷外,财产保全的对象都没有指向任何一艘具体的船舶,而只能指向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
因此,须在查明韩进海运在中国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因为中国法院判决执行的效力限于中国境内。实际上,已经有一些中国债权人在中国法院起诉韩进海运获得胜诉,但因为找不到韩进海运的财产线索,最终只能不了了之。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不能弥补损失,可考虑尽快去韩国参与韩进海运的破产清算。
韩进海运向韩国法院申请破产以后,不仅在中国,在其他各个国家地区,不少企业都对韩进海运或者它在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率先采取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实现债权时会有一定优先权,因此案件从受理到裁定,审判的效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青岛、上海、宁波和广州等地区,都有中国债权人起诉韩进海运的案件。从审理的进程来讲,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比较早。2016年9月至11月间,厦门海事法院陆续受理了13起涉韩进海运破产的合同纠纷案,相关原告均以韩进海运本身或者韩进海运在中国的分公司提起诉讼。13起案件中,6起案件涉及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转而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剩余7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拖欠拖轮费用以及港口作业费用等。2017年1月,厦门海事法院对上述7起诉讼做出判决,由韩进海运在华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涉案标的金额1100多万元。
此外,自2016年8月,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了16起与韩进海运破产有关的案件,标的额总计高达2.1亿余元,最终以7起判决、5起调解、4起撤诉的方式全部审结。其中,上港集团是涉案数量最多的企业,其下属多家公司要求韩进海运中国公司支付拖欠的多笔港口作业费,标的金额达1.48亿元。上海海事法院及时审结了这些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