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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5周岁女童受虐致死案有结果了

科尔沁都市报  · 公众号  · 内蒙古  · 2017-03-13 18:32

正文

3月9日,记者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7年2月15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新立屯社区一名5周岁女童褚阳阳遭家暴虐待致死一案已作出裁决,对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年的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回放:花蕾女童如何惨死家中?


2016314日晚830分许,褚广臣和袁桂玲(褚广臣的再婚妻子、褚阳阳的继母)来到辖区红星派出所对值班民警称自己将女儿打死了。民警立即将褚广臣和袁桂玲控制,后褚广臣被刑拘,袁桂玲因已怀孕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褚广臣系被害人褚阳阳父亲,被告人袁贵玲系被害人褚阳阳继母。20151月二被告再婚后,被告人褚广臣和被告人袁贵玲长期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被害人褚阳阳,致被害人褚阳阳头面部、躯干、四肢多处受伤。20163147时许,被告人褚广臣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新立屯社区家中,仅因被害人褚阳阳将裤子尿湿一事,被告人褚广臣便朝褚阳阳胸腹部猛踢一脚,将女儿褚阳阳踢至一米外倒地,倒地后被害人褚阳阳未敢哭泣便爬起躲避到自家东屋。下午15时许,被害人褚阳阳称其肚子疼,被告人褚广臣仅给被害人褚阳阳服用了两片去痛片。晚19时许,被害人褚阳阳在家中呕吐后死亡。2030分,被告人褚广臣到红星派出所自动投案。

小阳阳和其生母


审理: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追究刑责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广臣故意伤害、虐待,被告人袁桂玲虐待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褚广臣仅因其女儿尿裤子之事,踢踹被害人腹部,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褚广臣、袁桂玲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辱骂殴打被害人,在亲属劝住、警察接到报警对其进行教育警告后仍不知悔改,造成被害人身上多处损伤,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褚广臣犯数罪,理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依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对二被告人从重惩处,建议判处袁桂玲有期徒刑二年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害代理人所提二被告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的代理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褚广臣的辩护人提出褚广臣致褚阳阳死亡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褚广臣作为一名男性成年人,向仅为五岁的幼女腹部踢踹,造成褚阳阳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见其施暴强度之大,其具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所提不构成虐待罪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因刘海燕、王某等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录像等均能证实褚广臣长期殴打虐待未成年的被害人,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较多,其本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应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提“褚广臣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因褚广臣不顾伦理亲情,多次暴力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大,故对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另提“褚广臣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袁桂玲所提其没有经常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证人褚某彬、高某某、褚某文、崔某某等人均证实袁桂玲经常虐待被害人的事实,且相互认证,故不予采纳其辩解。

阳阳生母(右)悲痛欲绝


裁决:生父被判无期继母获刑二年


褚广臣、袁桂玲二被告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褚广臣故意伤害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在对该起犯罪量刑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递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死亡赔偿金不属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处被告人褚广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桂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燕的诉讼请求。

《科尔沁都市报》记者 张铁牛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