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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中国法院可以基于中国与案件存在“适当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阅读提示: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争议款项的支付,因退还上述款项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适当联系”为由,认定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鉴于因案涉南极游未能成行产生的退还旅游费用纠纷形成的多起系列诉讼案件已经在浙江省有关法院受理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案。值得关注!
“适当联系”,可以根据合同磋商地、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在地、关联纠纷处理所在地等可能与法院地存在适当联系的因素进行判断。
一、2019年3月,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公司签订《出境游互为代理合作(组团)合同》,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向上海某旅行社公司预订南极13日邮轮行程。
二、2019年11月,上海某旅行社公司与某邮轮公司签订《合同》,为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组团的46人购买“南极游”船票,上海某旅行社公司收到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付款后向某邮轮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三、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原定于2020年2月10日出发的南极游未能依约出行。
四、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向某邮轮公司申请退款,某邮轮公司告知病毒爆发情形视为不可抗力,不做退款处理。此后,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多次就退款事宜进行协商,上海某旅行社公司表示:“全团款做全损处理,无团款可退。”
五、2020年5月,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上海某旅行社公司确认的南极13日邮轮行程,返还团款。
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浙江某旅行社公司诉讼请求。浙江某旅行社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成立委托购票合同,浙江某旅行社公司可基于委托购票关系另行向邮轮公司主张权利,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2021年7月,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以某邮轮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邮轮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事和商业高级法庭或者备选法庭-哥本哈根城市法庭或腓特烈斯贝市法庭审理或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1.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首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一款确定管辖法院。不具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案件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条第二款行使管辖权。
2.判断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当联系”,可以根据合同磋商地、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在地、关联纠纷处理所在地等可能与法院地存在适当联系的因素进行判断。
3.案涉合同的履行既包含旅游合同的内容,也包含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第110项规定,案涉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邮轮公司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外,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系基于其支付南极游团款人民币
2068075.2元的事实,向某邮轮公司提起返还该笔款项之诉,故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中,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的义务为支付旅游团款,某邮轮公司的义务为提供旅游服务。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通过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向某邮轮公司购买案涉旅游项目,由上海某旅行社公司与某邮轮公司签订合同,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后,上海某旅行社公司通过境外汇款支付给某邮轮公司,故本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某邮轮公司提供的旅游项目行程从阿根廷乌斯怀亚出发前往南极后再返回阿根廷乌斯怀亚,亦主要完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某大厦办公楼10**室并非某邮轮公司办公地址,该处承租人为个人,且某邮轮公司否认该处为其代表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为由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纠纷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应否由中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本案纠纷系因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请求退还其已经交纳的旅游团款而产生,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争议款项的支付,因退还上述款项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适当联系”。同时,案涉南极游未能成行产生的退还旅游费用纠纷同时形成了多起诉讼,既包括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起诉上海某旅行社公司退还船票费用的诉讼,也包括多起游客起诉旅游公司退还案涉旅游费用的诉讼,相关案件均由我国法院进行了审理。综上,本案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某邮轮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主张本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某邮轮公司提供国际邮轮旅游项目,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支付旅游团款,案涉合同的履行既包含了旅游合同的内容,也包含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因此,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案涉合同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鉴于因案涉南极游未能成行产生的退还旅游费用纠纷形成的多起系列诉讼案件已经在浙江省有关法院受理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案。
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与某邮轮公司、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15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