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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银行 6.1.2——权重法和高级法(下)

价投谷子地  · 公众号  ·  · 2019-11-29 20:27

正文

提到高级法,就不得不提高级法并行期底线的问题。所谓高级法并行期,就是针对首次实施高级法的银行在施行的头 3-5 年属于高级法和权重法的并行期。在并行期期间,银行的风险资产节约是受限制的。
高级法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风险资产更贴近银行的实际情况,但是由于所有的模型和数据都由银行自己控制,因此可能出现有些银行监管套利的问题。所以,巴塞尔协议Ⅲ提出资本底线要求 (output floor) ,说白了就是不能让风险加权资产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出现太大的偏差。我国采取了 3 年的并行期,在并行期内可接受的调整系数底线依次为 95% 90% 80% 。也就是说在并行期的第三年高级法下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必须大于权重法下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 80%
但是,并不是说 3 年并行期结束,银行就可以自动进入完全高级法的状态。银行结束并行期需要得到银保监会的批准。截至 2019 年,只有交通银行获准结束了并行期。招商银行虽然已经在 2017 年完成了并行期的第三年,不用受 80% 的底线限制。但是,依然要收到并行期的其它限制,比如在上一章中图 6.1 中提到的,考虑并行期底线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不考虑并行期底线要求的要多 5624.66 亿。如果对比 2017 年年报的数据,如下图 6.2 所示:

6.2 2017 年招行年报

从图 6.2 中不难看出并行期底线要求下风险加权资产多了 1590.1 亿,也就是说在 2018 年并行底线要求多加了将近 4034 亿风险资产。那么,这多加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怎么产生的呢?通过招行 2018 年年报第 53 页披露的内容,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端倪,如下图 6.3 所示:


6.3
从招行2018年年报的原文中可以得知,增加的风险资产主要是因为超额拨备造成的。简单地说就是招行计提了太多的拨备,其中超额拨备被记入了二级资本,但是并行期底线要求对于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拨备需要乘以一定系数后计入风险加权资产。由于第53页的口径是本公司,而图6.1和6.2的口径是本集团。所以,被加回的风险加权资产会有一些出入,但是原理是类似的。
既然高级法能够更好地节省资本金那么为什么除了五大行和招行外其它银行没有获批实施高级法呢?很简单,因为实施高级法是一个耗时巨大的系统工程。以招商银行为例,招行从2003年就开始探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并聘请了国际知名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启动风险量化方法研究和模型建设工作。
2007 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招行正式向银监会提交了实施规划。经过为期三年多的实施准备,招行于2010年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工作的预评估,2011年接受正式评估,2012年接受验收复评。2012年底在银监会验收复评组认为招行已经具备了申请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招行董事会决定正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请。2014年银监会核准了招商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申请。
由此可见,从开展工作到最终获批招商银行准备了整整10年的时间,在这10年里进行了大量的模型建设,流程再造和风险数据的累积。可以说,国内6家获批高级法的银行都是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在修炼内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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