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媒体关于孕妇丈夫、孕妇母亲的各种采访接踵而至。目前,孕妇家属与院方仍各执一词。
据最新报道,坠楼孕妇主治医生已被停止工作,正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据悉,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但尚无动态消息发布。
那么,在该事件中,产妇选择顺产还是剖宫产,究竟应该由谁决定?产妇丈夫有没有权利签字决定手术方式?医院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多位医疗界以及法律界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给出了自己看法。
一问:产妇顺产or剖宫产,丈夫有没有权利决定手术方式?
答:如果需要丈夫协助进行医疗决策,只能是在妻子神志不清的状况下。
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第十条明确写明,“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提出,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
二问:医院的做法是否违反操作规范或相关法律?
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决定怎么生孩子的权力,应该由产妇说了算。本案中,院方表示,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手术法律条件已具备。如果是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是存在过错的。对病人剧烈痛楚下,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医生没有预见和防范,也有过错。
与何兵教授的观点一致,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宝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医生也有告知不当的过错,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是否实施剖宫产手术还是应由产妇本人决定,而不是家属。
另外,邱鹭风教授强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存在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北京和睦家医院副院长杨杰表示,意识清醒的产妇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医生会就治疗方案与患者沟通协商最佳方案,如果患者坚持,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当然,家属也是决定治疗方法的参与者之一,大家要经过商量达成共识。
三问:如何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
答:1.立法细化 结合临床实际
业内人士解释,一般而言,若医生发现产妇身体情况不适合顺产,则会向家属沟通,如果家属意愿和医院有出入,则会要求签署“情况已知,要求说明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的告知书。
而“情况已知,静滴缩宫素推产,谅解意外”的告知条款,则可能是出现于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宫缩乏力,难以进行顺产,医院会对其使用催产素的情况。这时家属若仍不同意进行剖腹产,医院则会签订相应的告知内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属,产妇继续顺产会存在风险。
在目前实际情况中,家属要参与某位家庭成员的医疗决策,是一种普遍现象。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表示,病人的利益与家庭的利益格外缠夹难分,家庭所要承担的经济和照护负担很重,所以现如今家属参与医疗决策也变成了一种常态。
他建言:“未来,应当从根本上细化立法,务求对接临床领域特有的伦理诉求和规律,使得诊疗制度兼具可操作性。”
2.医院配备充足的麻醉医生 可推行无痛分娩术
产痛是一种很独特的疼痛,除了产妇自身的因素,产痛还跟胎位有关。研究还发现,中国人产程通常要比欧美妇女长。但是目前,中国只有不到10%的产妇能够享受到无痛分娩,而欧美等地的无痛分娩比例都在80%以上。
“不开展主要是麻醉科人手不够。”深圳市某三甲医院产科医生如是说,虽然椎管内镇痛的技术要求并不高,有5年左右临床经验的麻醉师就可以完成,但现在各个医院的麻醉科医生都处于紧缺状态,无法安排更多的人手提供镇痛分娩服务。
“我们医院去年做了5000~6000例无痛分娩,平均每天至少有十几例,从成本核算上来讲,其实也不是很理想。”这位医生表示,经济回报低是很多综合性医院不愿开展无痛分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业界人士表示,在解决麻醉科医师人手紧缺,医保无法报销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一定会有更多的产妇选择无痛分娩术。
本文综编自丁香园、中国新闻网、现代快报、和讯名家、每日经济新闻、澎湃新闻、健康界、中国青年网、东方头条等多家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