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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5-01-19 07: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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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保荐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7日


关于对杨伟然、赵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伟然、赵鑫: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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