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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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做好深度“融合”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1-24 12:38

正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做好深度融合大文章。


随着各级监委陆续组建挂牌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如何既做到纪法分开,又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协调衔接,推进业务全面融合,成为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的关键内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怎么管理归集?执纪审查、依法调查谁先谁后?审理部门如何既审理违纪问题,又审理违法问题?本期关注为您呈现。


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项某某案于2017年12月初由监委移送县检察院,12月下旬便移送法院审理……


这是浙江省遂昌县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三起案件。从监委移送,到法院审理,不足一个月,这让转隶干部叶名颖和同事们连连感叹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快速和高效,“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


叶名颖还清楚地记得,改革前夕,该县纪委查处了梁某某严重违纪问题,可当纪委将该案移交至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时间整整拖延了2个月。


据了解,改革前,纪检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移交后,检察院须重新开展调查。“这就需要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转隶干部、该县监委委员叶波告诉记者,在试点中,浙江省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并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叶波的一席话,道出了推进纪法衔接的重要意义。而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正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纪法衔接”,不仅仅意味着纪委监委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更意味着纪委监委内部的深度融合,即人员的融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融合以及工作流程的磨合,等等。


这也正是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的关键内容。比如,北京市根据监督对象身份、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同步立案、先执纪审查后依法调查、先由监委依法调查后由其他纪检机构执纪审查等不同模式,做好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工作对接。浙江省分别设计纪检措施文书和监察措施文书、纪检立案程序和监察立案程序,明确监委调查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于认定违纪问题,使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既相对分开又有序衔接。山西建立“四个一”制度,即“一个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一打规范”(审查措施使用规范)、“一张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一套文书”(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严格规范线索处置、案件查办行为,使纪委监委内部的执纪与执法各个环节实现有效、顺畅衔接。


其他地区在试点工作中,也围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措施运用、工作交接、政务处分等内容,积极探索有效运行机制,推进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广东省广州市在筹备改革试点工作时,还专门成立纪法衔接机制组,专门负责探索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衔接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办法、工作流程、常用文书,以及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构筑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以前只监督党员,现在要监督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监督范围更大了”“以前只盯违纪问题,现在违纪违法一起查,责任更艰巨了”……记者在问及改革前后变化时,不少纪检监察干部这样感慨。


各试点地区监委组建挂牌后,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与此同时,带来的不仅仅是人员上的增加,更是工作覆盖面、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内部运行机制的转变。


这个变化涉及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诸多部门,涉及线索管理、案件查办、审理移送等诸多环节,对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在如何确保纪委监委内部运行规范有序,更好地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方面,积极进行了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侯儒对此感触更深。1月10日,该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第二天,他就遇上了“大案子”。1月11日,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接到有关室移送过来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此前已进行过初核);1月12日,市纪委监委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党纪、政务立案;1月15日,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印发立案审(调)查决定书,并于1月16日,由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当面向当事人宣布。


“对于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案件,纪委监委同时立案,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程序,形成纪委监委两套文书。”侯儒说,与以往只盯违纪问题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他们坚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又注重加强纪法衔接。比如,立案后,他们侧重对有关证据的转化和固定,使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不仅符合执纪审查要求,同时符合依法调查要求。


山西省晋中市结合审理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构建起高效顺畅的审理机制。“凡是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等特征的案件,我们一律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就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完善、条规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查审合力攻关,确保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晋中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介绍。同时,该市还建立程序审查机制,确保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修订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据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晋中市纪委监委共办理8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提前介入审理,且移送司法机关后无一起退回补充调查。


北京市探索形成了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工作模式,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履行一套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审理部门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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