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作为中国第一份西方哲学研究领域的专门刊物,《清华西方哲学研究》将努力成为代表中国的西方哲学研究最高水平的一流刊物和基于中西哲学会通基础上的原创哲学的标杆性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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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价值与诸种妥协的本质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哲学  · 2018-12-26 08:03

正文

为了准备本文,作者受到 héSam Paris-Nouveau Monde 项目中 NORMA 项目的支持,尤其是该项目组织的活动中关于 “认识论”和“方法论” 环节里,对于规范系统的动力交换的讨论。

伊曼努尔·皮卡韦 法国先贤祠-索邦大学(巴黎一大)哲学系教授,研究领域为应用哲学、认识论、社会和政治哲学等 ( Emmanuel Picave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éParis 1-Panthéon-Sorbonne, Paris )。译者,汪沛 ,哲学博士,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后( WANGPei, Ph.D. in Philosophy, Postdoctoral Fellow, Department of History, TsinghuaUniversity, Beijing )。


异议的价值与诸种妥协的本质

伊曼努尔·皮卡韦( Emmanuel Picavet )

汪沛( WANG Pei )/译( trans.

摘要: 异议的重要性和限度的问题,需要将道德价值、推理判断和多元主义彼此结合起来。如果对道德多元主义的承认能够导向对异议的接受,那么对于面对道德价值的审慎态度的研究旨趣就会转向另一个方向。实际上,维持下来的异议能够被吸收到一种妥协的形成之中,这种妥协搁置了道德要求。在这项研究中,这种双重导向是在一种规范与协商过程的动态的视角下得到研究的。它将允许我们为没有完全得到贯彻的推理确保一定的地位。在这一视角下,社会中的相互调整——尤其是围绕着社会权利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志向的那些调整——可以一同在对异议的承认和造成共识的推理之上取得支撑。在要求困难的妥协的那些情况下,对于异议的承认会导致一些伦理选择,而与之相联系的那些遗憾对于偏好其他选择的人来说,并不会真的显得是被其他考虑所补偿了的。对于形成这样的妥协的规范性赌注,本文以一种倾向于辩护其伦理和政治利益的方式进行了考察。最后,受到引导的商谈会从考虑那些贯穿社会中的人的生活的张力出发,使得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社会进步主义的某些方面。

关键词: 异议;妥协;道德选择

Value of Disaccord and Nature of Compromises

Abstract: The examination of theimportance and limit of disaccord makes it necessary to incorporate moralvalues, reasoned judgments, and pluralism. If the recognition of pluralismdisposes itself to accept the disaccords, the objective of the research ofreasoned attitudes faced with moral values will go toward another direction. Infact, the remaining disaccord can be assimilated into a form of compromises thatsuspend moral exigencies. In this study, this double orientation is approachedfrom a perspective of the dynamics of norms and the concertation process. Thisis what permits to assure a role for the reasons which are not integrallyfollowed. In this perspective, the reciprocal adjustments in society –especially about the social rights and the objectives of the social state – canall be supported by the recognition of disaccord and the consensus-making reasoning.In the situations which call for difficult compromises, the recognition ofdisaccords leads to certain moral choices, and the associated regrets cannotreally appear to be compensated by other considerations for those who havepreferred other choices. The normative stakes of the formation of suchcompromises are examined in a way which tends to defend their ethical andpolitical interest. Finally, the guided discussion permits to reexamine certainaspects of social progressism, starting from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tensions which traverse the life of a person in society.

Keywords: Disaccord; compromises; moralchoices

一 导论

异议的价值显然关乎公共宽容,这种公共宽容关于已经被证实的分歧的经验与表现,以及对于相互捍卫的价值观之间不相容的具体关系,而这些都有待分析。尤其为了准备集体地尊重异议的后果,也为了保护其外在表现,我们在一定限度内也根据所界定的方式,认识到异议的价值,便可适应多元化的事实。然而,承认或者拒绝异议的价值不仅仅是对于事实的调整。只要是通过对话、集体审议或者有论证过程的协商,它也是规范性动力的一个方面。如果一个共同体之内较为宽容甚至积极重视异议,我们当然不排除一致协定的形成,无论有无协定,都应该期望在场的所有理由都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保持活力,有时候它们会汇聚到同一个方向,有时候则分流为不同的方向。如果一个协定形成了,那么现有的诸理由或许能帮助它在未来有所改变。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协定无法形成,我们也能在别的范围不同的环境或者群体中,依靠它们来寻求别的协定。总之,相互有所张力的理由并不总是意在构成社会中公共而固定的异议:它们的影响可以在一致的协定或者不一致的分歧中被理解,在一次性的妥协或者连续演进中被理解,它们反映了利益集团或者思想流派之间的相互调整。

这些就是促成本文的诸意见。从妥协的角度回到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正义的径路似乎是有益的,我们旨在审查它们是否能够让我们在社会规范性动力的核心攫住异议的价值。

二 协议的经验,异议的经验

1. 协议与异议的交织

异议的经验与表现,基于在一个规范、原则或者价值的框架中的践行者做出选择的能力。这些可能是能够决定行为的实际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异议可能会出现,因为被观察到的选择体现了仲裁,有些选择是可接受的,而另一些则不可接受或者至少是可争议的。然后,争议引出了一种理解他人行为的方式,并且为他人创造期望。

这些也可能是一些话语的选择,其中践行者做出了有利于促进某些目的的决定,确保不让所有理应得到促进的目的都得以促进。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是直接的话语的,而且不可避免地处于高度的普遍性之中:价值反对价值,原则反对原则。

避免批评,换言之,满足他人(或者被视为“社会”)的规范性期望,可以成为自身的目标,要么因为期望的内化,要么因为对于名声和维持社会合作的外在关切。在内化缺乏的情况下,至少存在对于行为有所影响的期望,而且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些期望,当它们关乎刻画践行者之选择的关键利害。因此,不需要非得进入诸主观考虑,对于任何假说,似乎有必要承认,异议的经验尤其关乎如何调和或安排无法同时全部满足的诸种多样的期望。

2. 共识限度的经验

我们甚至在探求协议的时候也会碰到异议。当一个协议被达成时,那些给予它异议的、基于多样理由的交叉期望,或许仍旧能够,以一种质疑协议之条款的方式,顺着它们所在的环境和经验表达或者重新表达出来。

长期以来,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传统中,集体审议以及伦理学与慎思的关系已经被反复讨论过了,我们要给予那些理性的人们以共同理由为基础而形成的有见地又稳固的共识模式以高度重视。通过这种共识模式,在社会契约中,在应用伦理学的实践方法论中(参与性评估、战略性方案的方法、伦理委员会的动作,等等),最后在讨论的伦理学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能够很明确地看到,今天我们所用的这种模式仍旧占据优势。总之,基于充分分享的理由的共识,是协议的唯一形式。

我们需要仔细考虑道德共识的首要角色,因为它是诸多重要的诉求的结果:(所有)证成的可理解性,在结论中不会有任意性,道德与理性之间的联系,理性与精神的契合之间的联系。然而,尽管这种模式在某些问题上应该有充分的理由以道德规范为准,但我们可能没有任何理由取消那些会展开得不太合适或不太必要的(道德或不道德的)问题。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取消不以此模式为基础的协议形式,这些形式似乎不是从一个道德的角度来看的,但是可以确保某些功能,可以预见的是它们能够与那些明确相关于伦理的协议形式相联系。因此,当我们给出某些形式的道德协议,意在一个集体的巩固和连贯或在于社会稳定,这种协议的形式的卓越表现本身,并不意味着它反对在同一种关系中与其他形式的协议相关的可能的主张(比如说一个简单的政治安排)。

事实上,我们会考虑我们所期望的那些共识(社会稳定、行动的良好协调,等等)不见得都可以达到——或许在某些情况下会好一些——通过不太激进的协议形式,转化得出一些资源:对于多元主义的维持,以及争论和尊重,还有为公众辩论提供坐标。我们并不想对一个理想模型的优势提出质疑,因为我们认为它能够以有效的方式调动起来相关的问题,这是很可以理解的。与之相比弱一些的则大约是贬值的策略,从这个核心出发,会把这种羞耻扔在不那么理想化的模型上,因为达成这一理想所必需的条件并不总是能够汇聚在一起。事实上,众所周知,我们在规定性或规范性方面,想要做出判断其实十分困难,在参与者平等以及信息良好的条件下,使用自由而深入的讨论也并不总能缓解这些问题。这或许可以一试,但是结果仍旧往往是不确定的。

此外,异议并不能简化为,由于无法达成协议而对于权宜之计的沉默接受。在政治哲学中,对比而言,贬低权宜之计(特别在康德哲学中)的经典方式使得我们可以确定正确理解完整的道德协定的诸基础。我们这里不是去相对化这一运动的范围,这运动导向对道德协定的更好理解。因此,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去做出简单的妥协,这种处理方式应当被发扬推广到对局势细节的处理中去。总体上,这当然是绝对不容轻视的。

有待考虑的一个论证是指出,全面和完整的道德协议,总是与对详细的解释和在语境中确切的执行方式的异议为邻。这样,在政治理论中,在共识与妥协之间,协议和异议的互补性会更为肯定。在这里,政治哲学教导我们的,同样也是事实的是,在某项协议开始实施时,围绕着它的诸原则、价值或者规范所支撑的解释性和实用性的诸问题,一些理性的妥协可以达成,或者至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应该在更为广泛的方面达成协议。如果政治思想传统赋予了对于完美伦理协议理想的诉求,它也调动资源来获取协议和异议的互补性,就像从妥协的角度来讲社会正义的诸方法。 [ ] 比如说,对于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原则的协议并不会消除某些重要且合法的变化,在适当解释的基础上以可理解的方式来使得诸原则有效。

一旦分歧长期存在,关于重新提出妥协的方法,第二个重要论证是,在接受集体基准的团体中的作用。尽管有相同的工作,行动的协调和对于团体的忠诚可以发挥作用,协议的条款并不仅仅取决于个体良知的裁决和精神的一致同意,以团体所认可的实践基准的名义,它也指向对于常规决定的认可。此外,善良一直是最重要的。它本质上是自愿的认可,如果它不把自己的内在证据强加给所有人。于是,这些条件汇聚在一起,使得对于一个合理妥协的诸机会的持续关注得以可能。

3. 妥协模型的论证与普遍性

在实践中,协议往往跟异议共存,为了这些与争论的作用有关的原因,在诸多不同价值或者利益在场的情况下,出于对协调的探求,争论之中承载着最起码潜在的协议。在公共辩论和机构中寻求协议之达成的当代方式,通常是通过争论性的对话,为了补充决策制定的程序(投票、计划、行动的方案编制操作,等等)。这所考虑的不仅仅是一个共识的探求(而且我们永远也不能确定能够正确地为之命名),而且也是一种更为重要的日常生活中团体生活的方式,也是一种把自己放在有说服力的位置的努力,进而尊重将被做出的决定,哪怕我们觉得要在第一时间跟这些决定作斗争。

通过对话进行的程序确实有其优势,然而共识的最终达成还远远没有穷尽这些优势。它们认真地使调和得以可能,不否认那些占优的方向,也不否认持续存在的异议。通过对决定方式的程序性重复,它们使得慎思可以在两个基准之中发展。“低”标准是选择的程序。同相互理解的方式的诸备选方案相关联,在对于代价与获利的各种考量所构成的、实践的和或然的必要性序列中(就像布坎南和塔洛克所做的辩护和说明那样 [ ] ),更多地是意见的聚集而不是逻各斯的这些程序形成了社会中最低程度的协议。“高”标准是被如此重要的原则问题所标志的(或者是如此切近政治联盟基础的),因而值得从辩论中摆脱出来,保护它避免受到不恰当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来自意识形态,团体之间选举的或者物质的交易,与时事新闻有关的激情,等等。

那么,这些就可以说是“不可触碰”的事物:对于道德基点的尊重(比方说在其本质核心体现为人权),“法的普遍原则”,一套永恒却有限的符合宪法的或者基于法律的原则的集合,在集体指向的行为中效率或者功用的原则,特定的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深深镌刻于国家历史中的正义原则。但是,犹如妥协与异议的理论家所强调的那样,这些被推定的共识的层次可以总结出一些问题。做出一个协议的过程之选择本身,就展现了可以被讨论的价值。“显而易见”的提法在实践中(甚至在理论上)可能显得很难调和。 [ ] 诠释的诸问题不可以被忘记。理解和原则的应用,是一切之中最为基础的,它们时常隐藏了重要的异议。

这些论证有助于我们建立往往是在共识相关的诸问题上的妥协的观念。因此,这就不可能是一个妥协的问题,妥协的形成模式应当是能被推定为随便哪种的。讨论与对调解的质疑的动力,或许可以被诸理由所标记,它有一种特殊而突出的力量,从而构成了引起注意的基准。探寻一个局部的协议并同时尊重持续存在的异议的方法,或许有一种特别的力量,有关于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所表达或展现出来的诸美德。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能够有效地把合理的(辩论的和证成的)妥协的哲学特征的努力与全然对话的共识主义者的理论、与倾向于削弱对话与辩论的主要角色的激励论战的方式,都放在同等的距离。

三 社会权利动力之中目标间不可避免的妥协和分歧

1. 从演变的妥协中寻找方法的动机

如果协议和异议能够在一个长久的制度中共存,事实上一些更为特别的要求,在一个分歧中几乎是自动地出现的。这就是与深化或者排除经济社会的诸权利相关的申言的结果。第一种方法,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基于他们在物质利益配置中的锚定,传递到分配冲突之中。第二种方法——同样地相关的——我们当然希望在关于经济社会权利的异议出现时,强调相关理念(比如说公正、平等对待、机会平等、人类尊严还有风险共担)的诠释的多样性所扮演的角色。

在一点也不否认这两者的相关性的同时,我们将试图在这里提出对于第三种考虑的兴趣,或许没那么明显,但潜在地说,是同等重要的。当我们考虑这些权利的时候,异议的价值尤其体现在,对于诸规范之间的冲突的持久兴趣,而社会里的践行者(个人或者集体)就暴露在这种冲突之中。从这个角度所考虑的异议,并不属于对立价值的不容置疑的申言。这不是要挑唆诸多价值和意愿彼此攻击,尽管这些对一个“生机勃勃的”、内在相互竞争的社会有吸引力。

我们所关注的异议的种类并不(或者不只)出现在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基础上,这将会耗尽它的意义。我们说,在身处社会,并且与相互分歧的实践理由的序列所相关的践行者所实际面对的张力中,异议会给出自己的意义。在这种张力下,还有另一个问题:面对与不同社会期望相联系的行为的原因之间的分歧,可能会出现一种异议,它有助于结束我们所观察到的张力。

社会生活不仅仅是关于个体对于规范所认可的申言的客观对象。它本身也渗透着分析中预先存在的规范,尤其是那些直接和显著地对践行者之选择有所影响的规范,因为它们创造了巨大的期望。当然,有些作者试图在这个方向上寻找社会经济行为描述的诸要素,并解释它所依赖的原因。 [ ]

当然,如果我们只是假设社会代理人几乎自动地——特别是通过影响他们行为的规范——对向他们传递的社会命令作出反应,我们有可能会陷入一种过分形式化的路径。一般说来,这种假设没有意义,因为被认为是完美的诸多命令可以——而且这经常在实践中发生——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因此,我们不能忘记构成践行者之反映的不可缺少的中介,只有它才能够确定优先事项、权衡轻重或进行任何其他行动使得各种命令相互制衡。

要尊重这种异议,还要对于出现在社会交易的结构中的张力采取措施,以及不可避免地要关注的是,规范的演变或安排何以能够减轻这些张力甚至使它们消失。妥协是必要的,因为相关的价值——以一种构成了复杂的选择的境遇的方式 [ ] ——是不协调的。那么,这难道不是诸权利之动力的一个潜在的重要因素吗?

2. 不同境遇要求复杂的妥协

异议的社会经验涉及诸价值的区分,换言之,即是在关于行动的理论话语中,在详细的建议中,或者在行为本身中,实现协调的困难。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一卷的卷首,在苏格拉底与塞法路斯的对话中强调了金钱的作用,这或许需要再审查,尤其是在经济学家重新发现在经济决策中社会期待的重要性的时候 [ ] :用以保护我们对于其他人或者对于神的义务不至于落空。简言之,金钱的价值不在于消费,也不在于权力,而在于一种能力,使得我们得以减轻选择的境遇之中的窘困,使我们不至于无法履行责任。多亏这种能力,一个特定的协议在不同的目的之中得以达成。至少,一个行动者没有义务毫无回报地牺牲他人而选择某些期望或者价值。

相反地,我们目前假设最为困难的妥协的境遇有着这种特征:它们使得做选择极为困难,它们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展现出金钱的本真价值,形成了与其自身诸种选择相关的期望。事实上,为了其他的一些价值,它们不得不牺牲另一些价值,而金钱不能够当作补偿的手段;牺牲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毫无回报的牺牲,我们不认为其他的好处能够对此有所补偿。选择恐怕是必要的,然而并不必然是以利润为基础来补偿与之相应的成本。

我们可以探讨许多案例。这样的话,有些选择质疑了未来的某些重要条件,因此在我们最初的选择中有不可逆的原因。如果一个选择在后来可以有所转变,这是唯一展示它与特定某些价值的关联的方式,那么需要解决的是,承认所做的选择可能会与其他价值相关的表达在以后有所妥协。

此外,一些特定的选择,通过展现一些很难被接受的批评,在客观条件上达成妥协,这些客观条件与以下这些相关:保持自尊,或者保持其作为具有自愿选择能力的践行者的自我同一性,以及保持社会中自我的表现。这样,通过这些选择(伴随着我们希望给予它们的优先性或重要性),在未来的选择中有种风险,会危及其可靠性,从而也会危及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来表达其本来价值的可能性。

某些选择的情况可能会促使一些决定,这些决定会损害同时期其他选择的表达能力,这些其他选择关乎另外的、异构的(和不可比较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又关乎决定的管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传统促使我们思考,在偏好之外,听从这些偏好的选择所相关的理由。在此,在特定领域的重要选择的决定,剥夺了行动的诸方法,这些方法本来可以同时使别的选择得以可能,伴随着真正合理的意义或者与金钱相关的所有的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选择的理由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被减少到无足轻重的地步:我们因为必须选择才去选择,因为一个选择必须要被做出来,但是缺乏有效和积极的比较来真正地把个人选择当作已被接受的价值的表达。这种情况下,价值的发挥远远不可估量,这也导致了比较的不可确定和微不足道。在任何情况下,权衡理由的个人方式不容忽视:它是选择的关键,在可能的时候,是极为重要且被承认的。

3. 社会干预和分歧

在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公共当局提供的保障和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各种社会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具有典型的效果,它能够避免人们面对难以抉择的情况,这种情况中需要人们在没有有效的可比性下作出选择。人们从中受益的保障可以被描述为,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不可避免地将导致陷入同一事实下的另一个问题(例如通过牺牲医疗保健来应付教育费用)。

然而,集体干预可能并不是一致同意的。为了确定规范,需要展开对于具有实质性的价值或者目的的辩论。实际上,在此我们有必要具体地处理选择中特定的限度或者因素。我们需要为一些特定的价值辩护(比如说工作安全),为了义务也不能牺牲这些特定的价值,如果其他特定的价值没有被牺牲的话(比如说足够的收入水平)。

在某些情况下,要么是基于伦理推理,要么是通过直觉或者感情的相遇,都可能出现共识。然而,在这一领域,在公民对话和政治审议中出现了大量的异议,因为似乎有必要具体处理特定的价值和分量,尤其在这些价值面对其他同样具体的价值的时候。而不是满足于在不同目的之间进行仲裁的能力上进行改进,却不会牺牲其中的任何一个,除非是在尽可能好的全局结果的视角下、为了相对的无利害性。另一方面来说,全局目的乃是对幸福或者良好生活的展现,或者用以描述一个充分的发展或者生活的总体成就,不能将以集体的方式来抓住关键与旨在获得全局目的的便利工作相混淆。我们将不得不在一个以异议为标志的规范领域中作出决定。我们可以认为,社会进步乃是以此为代价的,它禁止一种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旨在寻找对于问题不可辩驳的策略,而这种策略本身就是客观上总体进步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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