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众志成城共渡难关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用实际行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场主梳理了杭州近几日实施政策,分享给广大市民还有即将来杭务工的伙伴们~
【生活相关】十项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市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四、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七、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九、严禁各单位在2月9日之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杭。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复)工。
十、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工作相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钱塘新区社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要求,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社保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人社系统公共区域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全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之前,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对于确需组织的考试、招聘等活动,应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同时,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有效落实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切实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行政审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力度;充分发挥“网上办”“掌上办”等平台作用,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配备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提醒进入办事大厅的服务对象戴口罩,必要时落实体温测量等措施;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活动。
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对企业开工监测,一经发现有提前复工苗头或开工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决迅速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指导企业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节后企业开工情况、外地农民工返工情况排摸和研判,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四、积极落实医护及相关人员的社保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以及此次应对疫情工作的新要求,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五、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进一步提高通过非接触沟通方式开展调解仲裁、案件受理等工作,探索由设立派出庭的乡镇街道代收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文书,方便当事人在当地申请仲裁,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频次及接触概率,切实加大欠薪矛盾纠纷属地化解力度。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忠诚履职担当,全面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发生人力社保领域重大相关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部分高速公路进出口关闭的情况通告如下:
【交通相关】暂时关闭部分高速出口名单
一、全天关闭进出口的收费站为:
G25杭新景高速袁富主(副)收费站、灵桥收费站、龙门收费站、场口收费站、深澳收费站、凤川收费站、富春江收费站、安仁收费站,
G25长深(杭宁)高速仁和主(副)收费站,
G56杭瑞高速藻溪南收费站、藻溪北收费站、太阳收费站、龙岗收费站、颊口收费站、白果收费站、青山湖收费站、玲珑收费站、老余杭收费站,
G60沪昆(杭金衢)高速浦阳主(副)收费站、张家畈(所前)收费站,
G92杭州湾环线(杭甬)高速瓜沥收费站主(副) 收费站、萧山城区收费站,
G2504杭州绕城高速龙坞收费站、五常收费站、乔司东收费站、紫金港副收费站、义桥收费站,
G4012溧宁高速寿昌收费站、大店口收费站、淡竹收费站,
G6021杭长高速大同收费站、杨村桥收费站,
S2杭甬高速德胜东收费站,
S9苏台高速党湾收费站、六工段收费站,
S13练杭高速崇贤收费站,
S14杭长(宜)高速黄湖收费站、径山收费站、百丈收费站,
S16杭浦高速临平收费站。
二、每日18:00至次日7:00关闭进出口的收费站
为:
G2504杭州绕城高速袁浦收费站、下沙南收费站、转塘收费站。
三、全天关闭进口的收费站为:G60杭金衢高速新街收费站
。
四、每日18:00至次日7:00关闭进口的收费站为:
G2504杭州绕城高速留下收费站东向南进口、半山收费站、三墩收费站。
五、开通原先封闭的收费站为:G2504杭州绕城高速萧山南收费站。
道路封闭期间,禁止车辆通行,请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路线。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