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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高升、张晓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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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高升、张晓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瑞诚审字〔2024〕第40195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未对所有账户进行综合风险评估且未记录原因,未记录重大账户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认定标准,在实际认定时存在不合理情形且未记录原因,不同底稿对重大账户划分的记录不一致。对部分重大账户计划采取的主要针对性程序记录不全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1.销售与收款循环方面,未执行新增客户及其授信审批有关的控制测试,对销售退货管理的控制测试不完整。
2.采购与付款循环方面,未执行供应商选择与审批有关的控制测试,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异常情形对控制测试进行再评估。
3.货币资金、工资循环等的控制测试内容或测试过程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方面,分析程序、延伸走访程序等执行不到位,未对营业收入为负数、部分新增客户异常、年末收入占比异常等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应收账款方面,未考虑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是否影响客户信用风险判断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未关注个别客户大额应收账款长期逾期情况对信用损失风险的影响。
3.存货方面,未对发出商品进行监盘且未完整执行函证程序,未充分复核公司存货减值测试情况。
4.预付账款方面,未分析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对大额预付账款账龄较长、供应商信息存疑、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异常情形实施针对性审计程序。
5.期间费用方面,未恰当分析并记录主要费用变动的具体原因,未见研发人员薪酬不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间分摊的审计记录,对技术服务费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6.函证程序方面,未发现个别函证的回函信息异常,未核实个别函证回函不符的具体原因,对部分未回函的往来函证的审计应对不恰当。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
未对期初已全额计提减值的商誉执行审计程序。期初余额未恰当执行审计调整。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管理层声明书)未载明日期。总体审计策略、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底稿不完整或存在书写错误,底稿归档时间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