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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莫纪宏:论习近平文化思想视野下的文化权利体系的制度建构

华政法学  · 公众号  ·  · 2024-08-22 12:00

正文

AUG

22



作者:莫纪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郭海清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 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 由于缺少明确和完整的科学理论指引,传统法学理论下的文化权利在法理上尚无有效的制度架构。在实践中,文化权利对文化事业的参与度较弱,文化权利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无法形成一种具有可诉利益的法定权利。从分析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七个着力”核心要义出发,以“七个着力”为指导,可以进一步增强文化权利自身的法理逻辑性和文化权利层次的丰富性,便于构建清晰的文化权利制度体系,强化实践对文化权利的法治保障能力。本文提出了八项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与十项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这些文化权利相互作用、相互补充,通过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各项要求,可以为保障文化权利的有效实现提供科学的制度路径。

【关键词】 习近平文化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文化权利 文化法治



在分析传统法学理论中有关文化权利的研究特征时,最大的法理问题就是很难对文化权利中的“文化”性质、内涵和特征作出科学有效的判断。文化领域基本指导思想的缺位,导致了学术界对文化权利的概念、性质、内涵、特征和制度功能等基础法理问题的探讨,不仅在方法论上缺少底层逻辑,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缺少内在法理逻辑一致的体系架构。因此,要从根本上提升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水平,深化文化权利研究成果,让公民从文化权利制度体系中获得更多、更好的高质量的精神性享受,必须要解决加强文化权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问题。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和阐释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最新创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文化思想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首次全面和系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文化现象,科学地归纳出作为体现人们精神性生产、生活特点的社会文化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带有规律性的基本特征,有效地界定了文化区别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不同领域的基本内涵,为构建以文化为基础的文化理论、文化制度乃至文化权利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传统法学理论下的文化权利

的性质、内涵、类型及制度功能

文化权利,顾名思义,是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对应的基本人权。从逻辑上看,文化权利可以泛指法定权利或基本人权中具有文化特征的这一部分权利。因此,科学和精准地界定文化权利的性质和内涵,必须要从考察文化权利所具有的文化特征入手。

(一)文化权利的性质

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文化权利既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作为集体人权,文化权利是一个主权国家或者是一个主体民族拥有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化财富的权利。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属于中华民族,是这一民族主体整体拥有的文化成果;万里长城作为文化遗产,也是我国各族人民拥有的共同文化财富。作为个人人权,文化权利是一个主权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本国公民享有对文化产品的权利和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联合国人权宪章的层面赋予了每个自然人以文化权利。此外,文化权利的概念还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发布的与文化权利相关的人权文件中,如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的《关于扩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1986年的《关于艺术家状况的倡议书》等。这些文化权利在缔约国国内法上都得到了较为完整的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嵌入了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构建的文化权利体系之中。

不同于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通常需要与具体的法律上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具体的文化权益。也就是说,当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到侵犯的个人应当享有充分的救济权。个人享有的文化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不能仅仅停留在文化观念和文化价值上,即便是精神性的文化权利也需要存在具体的法律上可诉的精神性利益,包括人格尊严、名誉、荣誉、精神自由、自我决定等,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文化权利才能使个人获得具体的法益。

总之,文化权利不论是集体人权性质,还是个人人权性质,都属于使人获得精神上满足或收益的基本人权。在界定文化权利的性质时,很容易产生混淆的两个概念,是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与一国宪法和法律调整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而赋予法律主体的法定文化权利。文化权利不等于文化领域的权利,文化领域的文化权利概念包括的事项过于广泛,必须要以文化特征为依据较为精确地界定其权利效力的范围。作为基本人权,文化权利需要以国家和政府的人权保障责任为前提。因此,文化权利只是文化领域的各种权利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例如,在文化市场领域,文化市场主体对文化产品和商品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首先属于市场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不能因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的标的物具有文化特性,就认为其具有文化权利的法律特征。


(二)文化权利的内涵

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指文化权利的享有主体通过文化权利获得的法律上的利益。作为集体人权,文化权利可以使得一个主权国家或主体民族对于本国或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产生强烈的文化自信和国家与民族的认同感、自豪感;作为个人人权,文化权利主要使享有文化权利的公民能够通过文化权利的行使来获得个人精神上的巨大满足和愉悦,提升个人文化素质和精神修养,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文化事业建设和从事文化活动的兴趣,进而有助于公民个人构建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人际环境和生态圈。

传统法学理论对文化权利的性质没有进行科学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对文化权利内涵的把握。与文化权利相对应的精神性利益因而有不同方式的学术表达,文化权利的内容也大多通过列举方式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结构。关于文化权利,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民主与和平部主任的西摩尼迪斯 (Janusz Symonides)指出,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利的内容和价值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常常被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人权,“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性上最不成熟。它们的确需要进一步阐明、分类和强化”。作者据此指出,无论是联合国下属的人权机构,还是各缔约国,都表现出了对文化权利的轻视或忽略,甚至将其“当作了其他人权的‘穷亲戚’”。

从对“文化”的三个不同角度的理解,有学者提出了文化权利的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资本意义上的文化,属于人类社会长期累积的物质遗产,如文化遗址和人工制品等,此种角度的文化权利意味着“个人有获得这一累积文化资本的平等权利”;二是体现创造力的文化,此层意义上的文化将文化视为艺术和科学创作的一个过程,由此形成的文化权利是“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创造自己的文化作品的权利,以及所有人享有自由利用这些创造品(博物馆、音乐会、剧院、图书馆等)的权利”;三是作为全部生活方式的文化,泛指“特定社会群体的物质和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此种角度的文化权利指的是集体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即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享有遵循或采纳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的权利。挪威人权研究所前所长艾德认为,我们不但要考虑尊重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政治制度下的各种文化价值,而且要尊重各国内部的不同文化价值。因此,就人权和文化发展权而言,文化发展权不仅意味着个人发明、创新以及接受更多文化服务的权利,而且包含了个人坚持自己所属文化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出生时所在群体的文化、个人生活环境的文化和个人认同的文化,即文化认同的权利。

国内学者探讨文化权利的内涵最初是从研究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入手的。对少数民族和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使得文化权利成为一个显示多样性和包容精神的理论抓手。截至2024年7月21日,从中国知网文献数据来看,篇名涉及文化权利的论文有793篇,其中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有100多篇,占总量的七分之一左右。从文献数据分布特征来看,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的相关性比较密切。从少数民族与文化权利之间的关系来探讨文化权利的内涵,在国外人权学者的著作中也存在明显的叙事倾向。例如,以色列人权学者塔米尔认为,文化权利作为一种个人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个体选择其民族身份的权利,以及他们坚守其选择的民族文化的权利”,“文化权利不仅意在保护个体遵从他们的既定文化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保护他们重新创造自己的文化的权利”。

在传统法学理论下,文化权利被纳入法定权利的框架内进行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文化权利意指公民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和开展文化创造等方面的权利;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文化权利大致可以描述为社会群体或者公民个体在文化领域中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保障文化权益的一种权利形态”。笔者认为,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内容极其广泛,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民文化权利都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的精神需求,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它通常包括公民个人的表现自由、创作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追求美感和精神愉悦的自由、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充分发挥个人精神人格力量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语言文字自由、文化娱乐的自由等。

总之,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权利的性质,还是权利的内容,都没有形成相对系统和有效的学术判断,目前仍然处于较为混乱的、各抒己见的探索期。尤其是文化权利的底层逻辑不清晰,对于文化权利的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的认定还缺少逻辑上的统一性和自洽性,需要引进新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来创新文化权利的内涵,提升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清晰度和规范度,继而更好地落实文化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有效保护,从而构建科学的文化权利制度体系。

(三)文化权利的类型

文化权利的类型与文化权利的内涵是紧密相联系的,在文化权利的内涵呈现多样化的学术路径和方向的背景下,更需要从法理上确定文化权利的分类标准,才能较为清晰地划分文化权利的类型,形成有利于制度实践中有效运行的文化权利制度体系。

公民的文化权利在法律中的最早体现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其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此种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基本接近于言论自由权,文化权利的特性主要表现在运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来实现表达自由,文化权利是作为言论自由的条件权利存在的。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 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宣示,“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同日,联合国大会以105票一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国际人权公约对“文化权利”做了三个层次的分类,其第15条规定:凡缔约国人人享有下列文化权利:(1)参加文化活动;(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由上可见,文化权利在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构成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核心文件中,是以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对应而存在的文化领域或与文化相关的基本人权。上述规定是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所构建的基本人权体系中确立一部分内容归属于“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还界定了“狭义”上的文化权利的类型。但从法理上来看,“国际人权宪章”并没有完成对“文化权利”的有效分类。事实上,文化权利是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存在很多交叉性的人权类型,例如,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交叉的表达自由,作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贯通的受教育权等,都与文化权利的内涵都有着千丝万缕的逻辑联系。可见,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下的文化权利只是一个较为粗放意义上的基本人权类型,文化权利本身的权利形态尚未得到有效和系统的分类。

事实上,文化权利的分类从国际到国内,从理论到实践,都产生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类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初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给文化权利下定义的,认为文化权利是一种个体的权利。但是,随着对文化权利认识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认为文化权利至少包括被认可为一个文化社群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教育与训练的权利,资讯权,接近文化遗产权,智慧财产权与文化政策参与权等。普若特(L. V. Prott)进一步将文化权利细分为11项:文化发展权,文化认同权,参与社群的文化生活权,保护艺术、文学与科学作品权,少数族群传统、语言及文化遗产的尊重权,民族拥有其艺术、历史与文化财产的权利,民族有抗拒外来文化加诸其上的权利,公平享受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权利以及表达自由,教育权,父母为子女教育选择权等具有文化特征和文化形态的权利。

国内一些人权学者也积极尝试对文化权利做较为清晰的法理分类。有学者将文化权利归纳为四种: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保护的权利。这种文化权利概念应该是一种非常狭义的“个人人权”意义上的理解。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权利具体包括文化共享权、文化参与权、文化交流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发展权、精神自由权、思想表达权、作品创造权等。其中,文化共享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发展权、文化参与权可以称为基本文化权利。 “基本文化权利”的提法,是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实事求是的政策性规定。 不过,上述对文化权利的分类,都忽视了作为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利益,即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基于文化权利而形成的对政府承担文化权利保障责任的请求权,这关涉文化权利内涵的底层逻辑。

总之,对文化权利的分类实际上体现了文化权利的两类特性:一类是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权利集合群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性质的基本人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另一类是文化权利体系内部如何根据文化的特征以及文化权利的法益特点进行较为系统的分类。这两种特性对于进一步揭示文化权利的法律特征和人权特性,为制度上更好地保护文化权利的实现,具有体系化构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文化权利的制度功能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不论是在集体人权意义上,还是个人人权意义上,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一样,都构成了基本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基本人权实现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意义。尽管在基本人权体系中,由于文化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相对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文化权利对应的实体法益比较模糊,导致在基本人权体系中,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很容易受到忽视,但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文化权利写入基本人权体系之后,文化权利的制度功能日渐彰显,体现了文化权利的制度目标和人权价值。

作为一项集体人权,文化权利被视为与保护少数民族及少数人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的概念渐次被引入20世纪80年代晚期的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研究领域之中。相较于过去的公民权利概念,文化权利主要用来描述对于某些不被国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或是被基本权利所否认的文化与社会权利的诉求。某种程度上,接纳文化权利也意味着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民族主体性被现代社会接受和认可。从国家层面来看,文化权利也有助于明确以主权国家或主体民族为基础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有利于构建区域性的命运共同体及全球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此同时,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角度能够增强公民个人对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形成一种个人情感与祖国传统文化及民族文化之间的制度纽带,由此也催生了文化权利作为个人人权的内涵。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对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的认同权,政府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法律措施来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

在个人人权层面,公民个人的精神人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对个体文化权利的保护来有效实现。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一方面与个人的情感表达意愿有关,另一方面也具有令个人产生精神愉悦的制度安全性。在传统民法学领域,个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不同类型的名誉权、荣誉权等都与文化权利有着密切关联,但只有形成有利于公民个人维护人格尊严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的文化环境,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存在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其中,文化环境需要通过构建文化权利保护体系来实现,文化权利需要结合不同文化特征以及人的社会性特点加以不同层次的法律保护。各地风俗民情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公民个人对精神愉悦内涵感受和理解上的差异,所以,要保护公民个人尊严和人格权,必须要以保护必要的文化权利作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化权利又可以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的条件权或制度保障权。所谓“经济唱戏、文化搭台”就非常通俗地表达了文化权利对于保障经济权利有效实现的重要制度价值。此外,尽管公民个人对文化权利所对应的法律上具体可诉的利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个人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有效保护公民对文化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限度调动公民个人从事生产生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价值期待。

不论集体人权性质的文化权利,还是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通过文化权利所保护的权利客体或权利标的物都与一个特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具有密切的制度关联。例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维护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对各种腐朽思想的抵制和批判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人们的思想水平和精神境界。因此,将意识形态工作与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较好地构建有利于社会主流价值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意识形态秩序。

二、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文化特征

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文化概念是生命全周期式的全息型文化形态,其内涵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的文化三个层面。宏观意义上的文化指的是文化作为人类的精神活动及由此形成的与物质文明形态相对应的精神文明成果;中观意义上的文化通常是与政治、经济、社会相对应的文化领域和文化现象;微观意义上的文化一般指称具体的文化创造性活动或者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从文化产品存在的形态来看,文化可以作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识形态文化(精神性文化)三个角度的分类。物质文化是以具有可视性价值为基础的物质设施、设备及物品,如文物、文化遗产等;制度文化是以行为规范为基础的规则、制度及程序,包括民间风俗习惯、禁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意识形态文化是以思想、观点、理念为载体形成的观念形态的文化,如学说、思维习惯、理论等。

将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指导文化权利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可以从法理上将作为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与作为个人人权的文化权利的性质和制度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可以从宏观上构建文化权利的理论体系和制度结构,可以从不同形态的文化层次来设定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文化权利的内涵,有效地明确政府在保护文化权利方面的人权保障责任,科学地构建适应文化权利制度体系要求的文化法治秩序。

2023年10月7日至8日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指示中提出了“七个着力”,构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涵。“七个着力”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最核心内容,甚至可以称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浓缩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七个着力”就是要“着力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着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充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七个着力”有利于明确习近平文化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的独特理论地位,有助于筑牢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根基,突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大政方针、制度目标和行动路线。

将“七个着力”的要求落实到文化权利体系的制度构建和法治保障方面,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与传统法学理论不同的文化权利的权利基础和制度结构。

1.着力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为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体制的保障。作为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通常是保护一个主权国家优秀文化传统或主体民族传统文化的制度要求。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与中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人类文明现象,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真正有效地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才能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国各族人民对中国的国家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只有在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才能得到制度的有效确认和政策的有效保障。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权,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才能得到中国各族人民的重视和认可,形成一种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缺少中国共产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就会日渐衰弱,因此,对中国共产党文化事业领导权的接受和认可,是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存在的合法性前提。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权是每一个中国人和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人权,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基础。

2.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文化权利的内涵界定提供了政策依据。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文化的意识形态性。世界上从来就没有超意识形态的文化,社会主义文化区别于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标志是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为指导,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的方针。早在1942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就首次提出文艺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1944年10月30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会议上指出:“我们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文化工作者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高度的热忱。”1949年“文化为人民服务”正式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化为什么人的问题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都有明确的表述,“文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国化的鲜明特色。作为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各个领域都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理念。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切有理想、有抱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关于文化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还论证了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体现党的意志就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宣传党的主张就是宣传人民的主张,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中,必须把加强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权与文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文化事业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文化权利必须要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和文化思想,因此,凡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文化事业、事项都可以成为文化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和内涵,凡是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相悖的各种腐朽文化思想和理念,绝对不能成为公民的文化权利所保护的客体。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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