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中院司法技术办公室的主持下,首轮摇号随机选定参选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本场次摇号代码,随后进行次轮摇号,从前述代码号中随机选定首选、备选管理人。至此,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人选尘埃落定。
“公告、摇号、利冲审核、结果公示,所有程序‘搬到’线上 ,不仅简化了流程、减轻了负担,切实提升了福州市管理人指定工作的便利度、透明度、参与度,也体现了该项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中选管理人、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说。
破产管理人选任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决定了后续破产程序是否能够有序推进,破产工作是否能够高质量完成和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设立和出清机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案件受案数量激增。然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管理人指定工作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办理该类案件的新要求。”福州中院清破庭副庭长郑鋆表示。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指定工作效率,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福州中院于今年5月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就福州地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原则、指定方式及程序、管理人违规惩戒及惩戒公开等进行统一规范。
该《指定办法》根据破产案件复杂程度,对破产案件实施分类管理,并据此决定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实行管理人分类选任制度,强调人案适配。同时,实行管理人在办案件存量管理,已被指定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如存在破产财产预计达到500万以上、未裁定终结程序的破产案件超过一定数量等情形的,在随机摇号中候选资格将受到相应限制,反向激励管理人提高存量案件的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