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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送“特殊”锦旗被拘留?你怎么看?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2 16:39

正文

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罚,更在于教育和预防,治安处罚的目的也是如此。



文 | 清扬

来源 | 清扬的法律博客


5月19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胡乱作为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有群众拍照发到朋友圈,并大量转发。虽然事后谭某非常懊悔,及时发道歉信公开道歉,态度也很真诚,但是其行为已经违法。因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5月22日《华商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显然,警方不但认为谭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且情节较重。


 

谭某在鞭炮声中,将一面“胡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特殊”锦旗交给民警,让警方尴尬的同时,也引来不明真相的群众猜疑围观,确实会影响到警方正常的办公秩序。有群众还拍照发到朋友圈,并大量转发,客观上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有损公众对警方的正面评价。警方由此认定谭某的行为了扰乱单位秩序,并依法进行警告、罚款处罚,并非不可以,但对谭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似乎有违行政比例原则,并无必要,值得商榷。


正如警方所说“可能是他对我们处理程序不清楚。”“娃也是年轻,着急、冲动”。谭某送“特殊”锦旗并非蓄意冒犯警方,而是对警方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不了解,误会警方办事不力,迟迟达不成赔偿协议,冲动之下产生了送“特殊”锦旗的过激行为,这样的“犯意”够不上多么的“恶”,当场也没有产生什么严重后果,比如形成直接干扰阻碍,让警方无法继续办公等。且事后谭某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特别后悔”,向交警大队写了书面道歉信。当天下午,谭某还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警方道歉,并让大家帮忙转发。如果说,“特殊”锦旗造成了不良影响,但谭某事后积极补救的行为也足够真诚,有效“对冲”了上述过激行为。综合谭某事前犯意、事后补救等系列行为,可视为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并不构成“情节较重”。


 

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罚,更在于教育和预防,治安处罚的目的也是如此。既然违法人违法情节较轻,且已经积极悔过认错,有效挽回不利社会影响,没有造成实质性恶劣后果,那警方不妨大度宽容一些,对谭某不予以拘留处罚,而只予以警告、罚款等一般性的批评教育措施,如此一来,法制教育的效果可能会更好。甚至完全可以借此机会,通过媒体、网络、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广泛宣传,释明真相,把“坏事”变好事,彰显警方文明、公正办案的良好形象。


一定程度上,“特殊”锦旗也是群众诉求、民生冷暖的直接反映,对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来说也是一种鞭策,可以引起警醒和反思,如何善待来自群众的“特殊”锦旗,也需要智慧和艺术,不能给公众造成一种错觉,即人民警察、政府机关拒绝群众的批评监督,好话听得进,坏话听不进,表扬的锦旗很欢迎,批评的锦旗很反感,甚至要打击报复。



本期编辑 |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