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8日下午,据报道,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在香港一个会议间隙表示,在香港,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被视为虚拟大宗商品,而这种商品或许并无货币支持。由于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不要求持有人以真实姓名进行交易,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谨防违反反洗钱规定。
香港方面就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再发声,提醒相关金融机构警惕风险。
9月18日下午,据新浪财经报道,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在香港一个会议间隙表示,在香港,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被视为虚拟大宗商品,而这种商品或许并无货币支持。由于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不要求持有人以真实姓名进行交易,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谨防违反反洗钱规定。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些“货币”的价格不仅经常在短期内暴涨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帮助下渐渐向投资、融资等金融领域扩散,引发了各界对于相关风险的广泛关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而在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认为“虚拟货币”具有或将会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并借此开展投机炒作、网络集资、借贷融资等行为,无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此前,香港证监会就于9月5日下午对香港地区ICO募集资金的活动出台相关监管声明。
香港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声明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如当中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声明中没有明确禁止相关的ICO活动,但呼吁投资者注意ICO所涉及的潜在诈骗及投资风险。(华尔街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