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
)冀
1091
民初
55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2018
年
8
月
2
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
牛某入职公司处工作,任职餐厅服务员,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同日,牛某签署了《入职声明》、《制度确认函》,认可公司已向牛某出示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制度公布平台;承诺学习《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等企业制度。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关系:
3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
2020
年
10
月
27
日,牛某与同事王某发生矛盾,牛某首先动手打在王某的脸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食修坊经理李某因此对两人进行处罚,对牛某罚款
500
元,对王某罚款
300
元,但两人的罚款均未实际缴纳。
2020
年
10
月
28
日,牛某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1
月
10
日后,牛某再未到公司处上班,并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2020
年
11
月,
因“牛某与王某发生打架斗殴,牛某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公司向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拟对牛某解除劳动合同。
11
月
19
日,该工会向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公司解除与牛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因牛某与王某发生打架事件,向牛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通过快递邮寄上述通知。
11
月
24
日,牛某签收该通知。
牛某
请求判令: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7500
元,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延时加班费,牛某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因牛某与同事之间的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曾对牛某进行口头处罚,但牛某并未履行处罚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据此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向牛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解除,公司因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牛某在公司处工作
2
年
3
个月,餐饮业服务比较辛苦,原、公司双方曾一起致力于公司的发展。故,本院参考牛某的平均工资数额,酌情确定公司给予牛某补偿
5000
元。
综上,判决如下:
公司给付牛某
补偿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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