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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凶猛!吃野味的10大刑事法律问题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20-01-22 15:53

正文

疫情凶猛。

全文 5849字 | 推荐阅读34分钟
口感:汾酒





上世纪90年代,亨德拉病毒在澳大利亚爆发,由马传到人;尼帕病毒在马来西亚爆发,由猪传给人。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这两种病毒的自然宿主都是果蝠。


2002年至2003年间 ,我国广东SARS首次爆发,短短5个月之内传播到了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造成了8000人感染,死亡病例接近800人,是21世纪初最严重的一次传染病。

2018年 ,历经十五年时间,科学工作者终于查明了SARS病毒的 缘,是云南深山的一种蝙蝠所带病毒,通过果子狸为媒介,传染到热衷吃野味的人。

2019年底到2020年初 爆发了 新型冠状病毒 ”, 这场疫情的源发地正式被认定为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许多人,长期售卖各种野生动物以供食用。 这个市场,距离汉口火车站也就几百米的路程,病毒伴着这些长期接触野生动物的人的笑脸,在春节前,热热闹闹地从九省通衢之地,向全国范围蔓延......


这是一张网上流传的价目表,孔雀、大雁、野鸡、蜈蚣、鸵鸟、狐狸、果子狸、梅花鹿、袍子.....不论你知不知道名字的,只要是“野味”,全都一网打尽。

多少年过去了,人类依旧毫无敬畏,毫无常识,以地球动物霸主的心态,满足着自己的口腹之欲。

疫情还在继续,对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乱象,还未追查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条捕猎、杀害、运输、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超长链条中,我国法律,对哪些行为进行规制呢?

先来看看 《刑法》 ,这代表着国家最为严苛的刑罚:

1、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提醒特别注意的是,什么是“野生动物”?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作出规定。

从日常用语上来理解,“野生动物”是生存于野外的动物。在这个意义上,家养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都难以界定为野生动物。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都 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解释》)。

根据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上的“野生动物”,既包括野外生存的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天津某鹦鹉养殖场场主胥某,在2019年初两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出售自己养的41只鹦鹉给李某,结果两人双双获刑。胥某擅自自养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两种鹦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本案是继深圳王某出售自养鹦鹉,江西邱某购买自养鹦鹉后,又一起涉及私下交易人工繁育鹦鹉而获刑的案件。

这些自养鹦鹉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都认为自养的鹦鹉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私下交易,即为有罪。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违反狩猎法规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区具体包括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衍地区,如《自然保护区名录》所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等。在此区域内,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进行狩猎。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禁猎期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期间。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用的工具 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亦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 子, 等等。

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 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捕猎平时常见的斑鸠、画眉鸟、黑斑蛙、青蛙、麻雀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2019年10月12日 ,四川西昌市四名农民看到路边树上有很多麻雀,闲来无事就想一饱口福,于是便相约天黑后一起打鸟,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当场缴获弹弓4把、弹丸若干,麻雀24只,均已死亡。次日,四人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麻雀因数量越来越稀少,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捕猎20只麻雀以上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了。

江苏省灌云县葛某因非法狩猎大量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刑后,近日,收购蟾蜍的刘某等9人也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再来看看2018年10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随着网络购物技术的兴起和网络购物群体的扩大,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为野生动物非法买卖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隐蔽的途径,对这些非法交易,相关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难辞其责,因为审核监督并保证场内交易场所或者网络平台内店铺的经营合法性是其首要职责。除了违法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主体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方面的。

野生动物不属于人们生活必需的一般商品,《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严格限定于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

因此, 野生动物的出售、购买和利用属于严格监管范围,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同时,为避免诱导消费,禁止其发布广告,意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遏制,切实保护野生动物。

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这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发布广告;二是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三是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违反该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3、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专用标识管理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持有相应合法来源证明。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证、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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