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龙泉驿应急”发布四川成都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江华社区“12·12”废旧水塔拆除事故的情况通报:
2024年12月12日11时许,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江华社区一小区在拆除废旧水塔过程中,施工吊车起重臂大臂断裂导致水塔塔顶坠落,造成1名现场作业人员高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初步分析:发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核实吊物实际重量和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目前,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已停职接受调查,施工单位2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控制。
吊装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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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绳事故是指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造成脱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重物的捆绑方法与要领不当,造成重物滑脱;吊装重心选择不当,造成偏载起吊或因吊装中心不稳造成重物脱落;吊载遭到碰撞、冲击、振动等而摇摆不定,造成重物失落等。
脱钩事故是指重物、吊装绳或专用吊具从吊钩钩口脱出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脱钩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吊钩缺少护钩装置;护钩保护装置机能失效;吊装方法不当及吊钩钩口变形引起开口过大等原因所致。
造成起升绳破断的主要原因多为超载起吊拉断钢丝绳;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过卷拉断钢丝绳;斜吊、斜拉造成乱绳挤伤切断钢丝绳;钢丝绳因长期使用又缺乏维护保养造成疲劳变形、磨损损伤等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仍然使用等造成的破断事故。
造成吊装绳破断的主要原因多为吊装角度太大>120度,使吊装绳抗拉强度超过极限值而拉断;吊装钢丝绳品种规格选择不当,或仍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捆绑吊装重物造成吊装绳破断;吊装绳与重物之间接触处无垫片等保护措施,因而造成棱角割断钢丝绳而出现吊装绳破断事故。
吊钩破断事故是指吊钩断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钩破断事故原因多为吊钩材质有缺陷,吊钩因长期磨损断面减小已达到报废极限标准却仍然使用或经常超载使用,造成疲劳破坏以致于断裂破坏。
起重机械失落事故主要是发生在起升机构取物缠绕系统中,除了脱绳、脱钩、断绳和断钩外,每根起升钢丝绳两端的固定也十分重要,如钢丝绳在卷筒上的极限安全圈是否能保证在2圈以上,是否有下降限位保护,钢丝绳在卷筒装置上的压板固定及楔块固定结构是否安全合理。另外钢丝绳脱槽(脱离卷筒绳槽)或脱轮(脱离滑轮〉事故也会发生失落事故。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十不吊”
歪拉斜挂不吊
超载不吊
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六级以上大风或超过六级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建筑施工
危险性大、突发性强
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建议做好施工现场五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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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基石。这不仅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还能在关键时刻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必要的制度落实
制度是施工安全管理的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的良好氛围。
3.必要的设备投入
设备是施工安全管理的硬件基础。企业应投入足够的资金,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4.必要的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同时,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必要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施工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人。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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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点击查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