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Pre-ABS 融资债权的质押操作,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质押债权的审查
1.债务人审查(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格、债务人的履约能力);
2.财务资料审查(分析债权的质量、合理性及风险程度);
3.担保能力审查(确保抵押债权价值能覆盖所担保的投资价款);
4.债权状态审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债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确认债权的状态)。
(二)质押合同的签署
1.在合同中,需要出质人、债务人要声明债权无瑕疵、无争议、无其他担保、无条件质押。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要约定质权人享有代位权。当出质人无法按约发行 ABS 获得回款,且出质人无法追索、不追索、怠于行使追索权时,由质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出质人向债务人追索。
3.对于因债务人清偿债权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直接支付给质权人授权指定账户,防止款项进入出质人账户,被挪用,或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造成款项落空、债务人付款责任解除。
(三)质押公示
在债权质押中质押公示是质权人对抗可能会出现的善意第三人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关乎质权人持有质权能否实现或顺利实现。债权质押公示需要由质权人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债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网址www.pbccrc.org.cn)”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登记。
在 Pre-ABS 的质押操作中需要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在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质押登记协议中,出质人明确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是 Pre-ABS 投资周期一般较短,为保证出质人的 ABS 及时、有效获准发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在 ABS 未能按约发行时的有效退出渠道;三是为了慎重起见,防止出质人恶意转让出质,损害质权人利益,造成质权落空,建议要求出质人将 Pre-ABS 对应的基础资产交易相关合同正本原件移交给质权人保管。
特别提示:建议在质押合同的母合同(Pre-ABS合同)中约定质权人享有要求回购权,当出质人无法按约发行 ABS 获得回款时,质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回购立即回购债权。毕竟 Pre-ABS 更类似于短期借款,需要保障投资人退出速度。当出质人无法按约发行 ABS 获得回款时,融资人或担保人的回购远优于等待债权的兑现。
(四)质押管理
1. Pre-ABS 同样需要投后管理。在 ABS 发行获得回款前,质权人应合理监督出质人与债务人间相应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是否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合同重要约定。避免因质押人的违约、重大过失导致债权债务人依约拒绝付款、依法解除合同等,造成 ABS 无法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