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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为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并购中的黑白合同问题)|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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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公司并购中为规避行政审批、签署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者|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阅读提示: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敬请期待和持续关注。也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裁判要旨: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行政审批,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一、股权收购方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与目标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公司”)原股东王秀群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农产品公司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11.56亿元;


二、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目标公司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交易款项支付情况:(1)农产品公司已将价值港币3.6亿元的可换股票据支付给王秀群;(2)诉讼中王秀群承认收到了现金港币335579575元。(3)《7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王秀群的港币1.2亿元和《3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天九公司的港币2.56亿元,因发生本案诉讼,港币3.76亿元的承付票据款项尚未支付。


四、商务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等申报文件后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农产品公司在白沙洲公司的配合下又以同样方式,变换文件制作方法,依据《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白沙洲公司的股权、公司性质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六、原股东王秀群、天九公司诉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审批机关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无效。


七、农产品公司和白沙洲公司则辩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1)签订该协议是为了便于审批,并非偷梁换柱。(2)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农产品公司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利益动机。王秀群、天九公司是否依法纳税,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4)两份协议均已履行,不属于“黑白合同”。如果“白合同”仅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讼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败诉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农产品公司以发行可换股票据方式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股权并购”。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对“股权并购”的文件申报与程序有更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串通签订《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千万不要为了规避审批、“避税”而自作聪明地签署“黑白合同”,使重大交易游走在合法与非法、有效和无效之间,使重要的股权并购交易走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律师作为股权并购交易的重要智囊团成员,建议切忌出此下策的交易方案设计,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如果该交易方案是律师设计的,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律师将面临非常难堪的局面。

我们不知道黑白合同是不是中国特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领域也存在大量的黑白合同。

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存在大量的黑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黑白合同的,在结算时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在二手房买卖领域也存在更加大量的“黑白合同”。


买卖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税”,往往在签订一份真实价格的《存量房房买卖合同》,同时另行签署一份比真实合同成交价格更低的《存量房房买卖合同》,用于向税务局交税和向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房屋价格上涨迅速时,往往发生大量卖家以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


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该类问题作出“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该规避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虽然北京作出了这个规定,在北京签署避税的黑白合同最终在如实纳税后能够如愿买到心仪的房子,但是北京之外的其他省市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规则可能不同,签署避税的黑白合同最终能否如愿买到心仪的房子,就要看买家的造化:当地法院对此问题是如何判定的。

总之,如果不希望自己的重要的交易事项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出现纷争甚至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建议在签署“黑白合同”时一定要三思。正所谓:人间正道是沧桑、平安驶得万年船。

 

欲了解案件全部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查看《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3号)》

作者简

唐青林律师           李舒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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