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侦案审
苏州刑侦案审法律学人交流平台,传递刑事法律资讯,探讨刑事实务案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漫画】一位“商业大亨”的自白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5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他们是记者,也是英烈!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侦案审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4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2 21:24

正文

【民法总则】

1.206 民事责任

1.207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208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209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210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11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2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213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214第一百八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方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215第一百八十四条 【见义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216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17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218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责任重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2.191第六章  民事责任

2.192节 一般规定

2.193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94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195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196第一百三十四条 【债务的清偿】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197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98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99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200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201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202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2.203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204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205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206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2.207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208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209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210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211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12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213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214第一百二十四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15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16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17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18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219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220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221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2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223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224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225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适用提要】

1.206-1.207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

1.208本条是关于按份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以责任大小能否确定为标准来确定责任承担,能确定的,按各自确定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份额的,平均承担。

1.209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借鉴《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4条第1款①(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修改而成。适用时应当注意:一是权利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部分(一人)或者全体承担责任。二是对于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其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责任。三是如果某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四是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方式,除当事人可以约定外,不能采取推定和决定,只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就不能直接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1.210本条是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总则较通则而言,注意三点变化:(1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增加了一种即继续履行2)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未作具体的安排,而是明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3)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则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以及罚款拘留等可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总则未作出规定。

1.21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免除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客观不能,而不是主观不能所致。除法律明确规定要承担责任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义务的,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1.212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移植《侵权责任法》第30条①(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而成。总则较通则而言,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正当防卫人。

1.213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借鉴《侵权责任法》第31条②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修改而成。总则较通则而言,明确险情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时只是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通则规定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逻辑更加统一。

1.214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受益人只是给予适当补偿。但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二是当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或根本就没有侵权人时,受益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1.215本条是关于紧急救助即见义勇为的规定。由于实施紧急救助是因事出突然,救助人主观出发点是善意,且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救助的手段和方式,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明确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法定免责。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自愿的;二是受助人遭受损害,救助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1.216本条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权利后果的规定。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注意:1通则没有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文规定2)与所有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应保护一样,并不能认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特别规定就可以得到额外保护。(3)该处的英雄烈士应为已故的死者,无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应保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对私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4)本条不能仅从字面上作片面理解,只要实施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就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不需要同时具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5)如果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由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来制裁侵权行为。。

1.217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选择责任承担方式即责任竞合的规定,借鉴《合同法》第122条①(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修改而成。应当注意的是,选择权由受损害方行使,只是对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要么选择违约责任,要么选择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一。

1.218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重合的规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二是如果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要求对该民事主体的责任财产予以处置,却不能同时满足两种责任或三种责任时,优先支付用于民事责任承担

 

原文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江必新、何东宁编著。P89-101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