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旅游委:
为落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相关要求,我市由工商局牵头发布了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创设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有24项涉企证照事项纳入改革范围,其中涉及旅游行业的事项为“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按文件要求,我市6月底开始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申请办理该事项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即视为完成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企业无需再前往区旅游委办理备案登记,区旅游委也不再向企业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3. 正式执行“多证合一”后,市旅游委将每日通过“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向区旅游委推送旅行社服务网点工商登记信息。请各区旅游委相关业务负责人及时接收、查看信息并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在过渡期做好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工作。
4. 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系统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或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各区旅游委通过履行监管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对拒不改正或不满足办理条件的,可通过系统向工商局反馈信息,由工商局取消其营业执照中关于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
5. 各区旅游委务必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做好衔接过渡,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1.《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3.《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联系人:戴辰波,联系电话:89150049,1861402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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