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从以下4个方面及时自查,未雨绸缪!
一、增值税的26个涉税风险点
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进项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一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8、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9、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32个涉税风险点
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 “预提费用”等科目。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会的。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险。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项目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
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虚增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事项
21、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22、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3、预提所得: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11个涉税风险点
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交通补贴、通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