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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勋、黎志刚:宋代“富民社会”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 2024-08-29 18:00

正文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在中华文明和中国国家形态的不断演变中,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也随之经历了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经过历史的过滤投射并作用于当下中国。从动态、宏观的视角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进行综合性考察,科学地探索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演变的规律,把握其内在的连续性发展和创新性变革,从而透视历史中国与当下中国的联系,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及未来中国。本刊邀请五位相关领域学者,就宋代以来社会阶层的发展演变、明清时期国家和社会的早期转型及社会结构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影响社会结构的国家制度设计等展开讨论,以期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为相关研究推向深入提供思考和启发。



宋代“富民社会”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林文勋

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教授


黎志刚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副教授


历史总在不断变化发展,古往今来,分析和研究历史的变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变动,历代曾有不少分析与总结。其中,明人陈邦瞻的一段话常为大家引述,他说道:“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有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变未极则治不得不相为因,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者乎?非慕宋而乐趋之,而势固然已。”陈邦瞻这段话至少告诉我们他对明以前社会的认识:古代社会处在变动之中,这种变动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宋代处于我国古代一个大变动的历史阶段,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宋至明的社会是同一个历史阶段,而这个阶段的社会到他所处的时代仍没有发展到顶点。那么,如何认识宋代社会的变动以及由宋而降的中国社会,就成为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我们认识和研究历史的发展变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强调,历史的发展变化最关键的是社会结构的变化,要科学揭示和把握一个时代的变动,就必须认真研究一个时代的社会结构。如何开展社会结构的分析研究呢?在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是阶层结构。我们的分析就从宋代社会的阶层结构开始。


征诸史籍,宋代社会阶层结构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崛起了一个新兴的“富民”阶层,史书中有时写作“富室”“富家”“富户”“富人”“富姓”,有时表述为“多赀之家”,也有“大姓”“右族”“望族”“豪族”,甚至“兼并之家”等写法。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崛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宋人苏辙认为,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南宋人叶适指出:“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这表明,“富民”的崛起是当时不争的社会事实。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阶层的显著特征——拥有财富而没有特权。“富民”依靠财富和文化教育维持家道,这样一个阶层的崛起,重塑了当时社会的多方面关系。在经济关系方面,“富民”拥有财富特别是土地但没有特权,尽管他们富有甚至田连阡陌,但与无地小农一样,“同是一等齐民”。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他们不能凭借强权抑良为贱,而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将自己占有的土地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小农耕种,以此收取地租,结成一种契约租佃关系。对此,南宋朱熹曾经描述道:“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秋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不难看出,宋代契约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导地位的最终确立,实与“富民”阶层的崛起紧密相关。换言之,“富民”阶层的崛起,推动了契约租佃制的盛行及其主导地位的最终确立。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富民”阶层的崛起,使其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一方面,“富民”成为国家基层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突出反映在宋代衙前里正等职役的推行上。《宋史·食货志》载:“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确定了“以乡户等第定差”的基本原则。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再次强调以人丁物力定差,之后推行的保甲制也对相应人员的财产标准等方面做了要求,如充任小保长者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者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从而使得“富民”成为国家职役的主要承担者。另一方面,国家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宋人曾说:“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马端临也指出:“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直接以政治权力配置土地转而变成为土地买卖提供法律保护,即“司契”。针对这种情况,宋人袁采指出,当时“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表明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土地交易的进行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由于国家与“富民”的关系既存在相互依存利用的一面,又存在矛盾斗争的一面,导致宋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呈现多种样态。


在社会关系方面,阶层结构与社会流动紧密相关,阶层的变化往往是社会流动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着社会流动。“富民”阶层的崛起,极大冲击了贫富贵贱的旧结构,使“贫富贵贱,离而为四”,由于贵者未必富、富者未必贵,富、贵、贫、贱不再处于稳定状态,而是不断地转化运动起来,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宋人张载说:“今日万钟,明日弃之;今日富贵,明日饥饿。”黄震说:“贫富久必易位。”辛弃疾也指出:“千年田换八百主。”袁采则反复强调“富贵盛衰,更迭不常”“富儿更替做”,并在其家训中指出:“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富、贵、贫、贱的不断转化成为“富民”群体和士大夫家族治家考虑的核心问题,同时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贫富贵贱的分离过程。可以说,“富民”阶层既是宋代社会流动的结果,又反过来成为社会流动加速演进的重要推动力,从而使宋代社会呈现巨大的流动性与活力。


在社会价值取向方面,整个社会一改过去抑制和打击“富民”的主张,呼吁保护富人、依靠富人,形成了极富时代性的“保富论”。赵宋王朝一建立,开国之君便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从富人承担国家赋税的方面强调富人的重要性。南宋叶适批判了“俗吏”对“富民”进行打击的做法。他说:“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于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并同时强调:“夫人主既未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人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他认为,“富民”在底层社会起到了一种中心的作用,离开了这一阶层,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很难正常运行。有学者认为,这种言论在当时具有超前性。实际上,这并非超前,而是“富民”阶层崛起的这种客观存在的反映。


有论者认为,我们以“富民”这样一个阶层的角度分析宋代的社会结构,是将多样而复杂的历史简单化了。应该说,多样性与复杂性是历史的常态,更是社会转型和演进变迁的常态。对于传统社会来讲,编户齐民的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我们不弄清楚编户齐民的演进、变化和发展,就不可能准确把握中国的传统社会。古代编户齐民的演进先是从上古三代部族社会解放出来,尔后又经历了从“豪民”到“富民”再到“市民”的演变。就像不解剖、不理解“豪民”就不能解构汉唐社会,不研究“市民”就不能解构近代社会一样,不研究清楚“富民”就不能解构唐宋以来的社会。“富民”阶层在贫富贵贱空前分化的社会流动中产生,又反过来参与并推动着社会的快速流动,从“富民”角度解构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具有多层面考察社会演变的价值与意义,有助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社会全貌。所以,立足于“富民”阶层研究宋代社会,并非是把多样复杂的历史简单化,而是从多层面解构宋代社会关系。正因如此,“富民”阶层是解构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一把关键钥匙。


由此可见,宋代社会“富民”阶层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富民”阶层崛起最重大的意义,就是重塑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宋代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社会——“富民社会”。



分析宋代的社会结构,既要从宋代本身来看,也要将其置于元明清几代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放在元明清的历史过程中来看,“富民”阶层的成长壮大一直是贯穿历史的一条主线。明人于慎行曾指出:“元平江南,政令疏阔,赋税宽简,其民止输地税,他无征发,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其来非一朝夕也。”在江南的松江地区,“富民以豪奢相尚,云肩通裹之衣,足穿嵌金皂靴,而宫室用度,往往逾制。一家雄据一乡,小民慑服,称为‘野皇帝’”。可见,元代轻刑薄赋的政策,使江南“富民”得以保存并壮大起来。明代,“富民”阶层进一步发展壮大,特别是江南地区的“富民”阶层表现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明人靳学颜曾说:“臣窃闻江南富室有积银至数十万两者,今皇上天府之积,亦不过百万两以上。”正因为如此,时人王世贞曾指出:“盖东南者,国根本也。富民者,东南所恃以雄者也。”这一时期,除靠经营土地致富的“富民”群体财力壮大外,在工商业大发展的背景下,靠经营工商业致富的“富民”群体显著增多,尤其是几大商帮足迹遍至全国乃至国外,足见其财力和影响力。因此,明人李豫亨就指出:“富民,国之元气,为人上者当时时培养。”思想家丘濬也说:“诚以富家巨室,小民之所依赖,国家所以藏富于民者也……是则富者,非独小民赖之,而国家亦将有所赖焉。”清代,“富民”继续在社会上发挥重要作用。清人魏源直接指出:“土无富户则国贫,土无中户则国危。”将“富民”的作用提高到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地步。他借用《周官》保富之说,把“富民”说成是“一方之元气,公家有大征发、大徒役,皆倚赖焉;大兵燹、大饥馑,皆仰给焉”。黄中坚根据对当时社会的观察,指出:“今之承事于官者,率富民也。”可以说,“富民”阶层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曾改变。


颇能说明“富民”阶层一直处于社会关系核心地位的是历代的改革。从北宋到南宋,再历元明清,各代均推行了一些改革。虽然各次改革涉及的内容有多有少,范围不同,影响不一,但始终有一条贯穿的主线,那就是力图调整国家与“富民”的关系。北宋曾推行千步方田法,清丈田亩以均平赋税。但是,这种清丈田土的方法,最终在“富民”阶层和一些官僚的反对声中,以“重劳人”为由停罢。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是王安石变法中赋役改革的重点,来源于千步方田法,至元丰八年(1085年)时,共清丈了京东、河北、河东、陕西和开封府五路田土,随即因遭到包括“富民”在内的各方势力反对而罢止。募役法则规定应役民户可向官府交纳免役钱,由官府雇募充役,从而减免各种职役,募役法的受益者主要是“富民”阶层。可以说,以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为主的赋役改革,其实就是国家和“富民”阶层进行博弈的反映。南宋推排经界,既是方田均税法的延续,又将之往前大大推进一步。经界法丈量田土与置造砧基簿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核实田土和均平赋税,主要对象仍是占有大量田土的“富民”阶层。元代“政令疏阔”,赋税征收等制度规定基本沿袭宋、金旧制,对“富民”阶层的赋税利益之争尚未进行调整即亡。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一方面迁徙富户,打击豪横富民,同时鼓励移民垦田,完全继承了南宋经界法丈量田土与编制鱼鳞图册的做法,以均平赋税;另一方面则任用富民为粮长,实施“以良民治良民”的方针,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至正统、成化以后,随着新的社会贫富分化愈演愈烈,赋税不均问题也随之凸显。嘉靖时,朝廷不得不再次进行清丈田土等改革,但遭到富民官绅的强烈反对,很多地方官员只能敷衍了事。万历年间,由于大学士张居正的强力推动,各地官员才重新认真丈量田土,并于万历十年(1582年)基本完成全国田土清丈工作,均平赋税取得了较好成效。此外,张居正在进一步总结各地官员赋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赋役制度,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如果说张居正清丈田土是官府针对“富民”逃避赋役行为进行的改革,那么“一条鞭法”则相反,赋役合一、赋税折银简便了赋税征收程序,更有利于“富民”阶层的成长。事实也是如此,嘉靖、万历以后,社会经济极为活跃,“富民”阶层的力量进一步扩张,这与“一条鞭法”的改革有很大关系。


清代立国,赋役政策基本沿袭明“一条鞭法”而来。“若其征之于民,因明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以州县每岁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数,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至运输给募,官为支拨,而民不与,其法不烦而易行。”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顺治三年(1646年),清廷确定以万历时赋役旧籍为准,取消明末各种摊派和苛政暴敛。至顺治十四年(1657年)编成《赋役全书》。康熙时,国家一方面继续推行蠲免赋税钱粮政策,另一方面则不断劝导富民地主对佃农减租,以缓和社会矛盾。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诏令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将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限额,额外滋生新丁,一律免收丁银。又于雍正时期在全国全面推行将徭役银归于赋税银,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的赋税改革,即“摊丁入亩”“摊丁入地”,并最终在乾隆初年全部完成。“摊丁入亩”改革的完成,是自唐宋以来简化赋税征收环节、统一税制的最终完善,又为废除人身自由限制的编审制度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加强地区、城乡联系,促进工商业的繁荣,进一步增强了“富民”阶层的力量。当然,整顿吏治一直是宋元明清各朝赋役改革的重心之一。各朝赋役不均等问题,固然是“富民”阶层逃避赋役的结果,但这一结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胥吏与豪横富民狼狈为奸、上下勾结,在籍簿登录等环节弄虚作假,从而导致赋役不均愈演愈烈。一般来讲,国家为实现有效统治,对“富民”既依靠,又利用;但为防止“富民”力量过于强大,也对其豪横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这体现“富民”与国家既有同一性,又有矛盾性。可以说,宋以来的改革史,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与“富民”的关系史。总体来说,大凡国家与“富民”的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稳定;反之,社会则动荡不安。


另外,有两个问题需加以辨析。第一个问题是明清时代有无市民?不少学者认为明代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资本主义萌芽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市民或市民阶层。其实,如果认真甄别这些学者引述的有关“市民”的资料就不难发现,这些以工商致富的所谓“市民”,并没有“市民”发展的历史轨迹,其经营方式、价值观念、社会行为等各方面,与我们所说的“富民”没有本质的区别。沟口雄三在论述黄宗羲的重民思想时指出,黄宗羲主张自私自利的民:“所谓自私自利的民,当然是以这些主张私的权益的广泛舆论为背景而居于其前列的民。再准确一点说,这个民不是所谓的一般民,而是被当时视为有力量的、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地主阶层与它的伙伴都市工商业者,亦即富民阶层。黄宗羲所说的为了万民的政治,就是为了这个富民阶层的政治。”我们认为,他的这种分析和认识是准确的。过去那种先判定明清有资本主义萌芽,进而必须找出与之呼应的市民阶层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历史实际并不完全契合。


第二个问题是明清的“士绅社会”究竟是什么性质?一些中外学者认为,明清时期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士绅群体或士绅阶层,明清中国社会是一个“士绅社会”。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士绅的来源和性质。据唐力行等人的研究,“所谓‘士绅’,主要是指在野的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它包括科举功名之士和退居乡里的官员”。笔者以为,“士绅”虽拥有一定的政治特权,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拥有财富和良好的文化教育,这与“富民”阶层的特征是完全一致的。将这个群体置于宋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演进中,我们会发现,从“富民”产生的那天起,这个群体就一直在努力追求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明清时期,随着“富民”阶层的进一步壮大,相当一部分的“富民”获得了不同的政治特权和社会地位,成为“富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士绅群体。所以,士绅来源于“富民”,并由“富民”阶层的历史特征决定着其社会行为和地位、作用。当然,由于“士绅”这个群体在当时社会中影响极大,将明清中国社会称之为“士绅社会”也是成立的。但应该注意到,“士绅社会”与“富民社会”并不是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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