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艺、文婷
来源:网贷之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公布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尤其是P2P公司在设计产品结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尽调时,应予以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持续为P2P平台的借款项目提供担保,是否触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管理条例的非法经营,处以100万罚款的风险?需要注意在产品结构设计时,予以关注。
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的合规模式需要注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母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这是红线,如果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要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一条和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不得为平台借款项目提供担保(但如果是关联方控制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充分披露即可),均需要共同关注的。
第三,为关联方担保的条件应注意合规。
P2P平台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为此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偿或低价收取担保费,可能不妥。
第四,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平台借款项目持续提供担保,应注意合规。
律师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为平台借款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五,新规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三农服务。
目前以农业金融作为资产端的P2P公司越来越多,这一发展战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上,可以高达净资产的15倍,也看出国家对三农扶持的支持态度。
具体对比事宜,见下方对比表格。
1、实务中P2P平台为解决车辆和房屋抵押模式,采取反担保模式比较常见。但考虑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费用成本过高,而采取其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结构设计,仍存在风险;
2、平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尽调时,应注意新规对其的影响;
3、平台法务和风控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P2P公司的业务做担保时,相关股权结构和关联方披露,应注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双重合规的问题,涉及关联方担保或关联方融资的详细披露,向监管部门的报告义务,以及踩踏相关红线的情形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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