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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字样注册禁令解决方案及合宪性分析(附尚可注册投资类公司地区名单)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0 22:37

正文

作者:林日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许多地区的工商局禁止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的公司,甚至不允许带有“投资”字样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由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经营范围具有特殊要求,这种殃及池鱼的做法另金融行业苦不堪言。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通过电话咨询了多个省市的工商局,并结合监管规定和具体案例对投资类公司注册的问题做了研究,形成本文,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目录


哪些地区可以注册投资类公司?

哪些地区限制注册投资类公司?

在工商不予注册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是否一定需要具备“投资”字样?

近期成功注册的案例

工商局限制注册有何法律依据

限制注册的合宪性分析

参考法规

 

正文


l 哪些地区可以注册投资类公司?


根据电话咨询,广州、深圳、厦门、拉萨、乌鲁木齐及银川等地工商局答复尚允许注册投资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城市

具体情况

提供咨询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广州

“投资”字样可注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02081787203

深圳

“投资”字样可注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田分局

075525200404

厦门

核名通过则均可注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927703550

拉萨

“创业投资”可以注册,其余投资类不可注册

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8916132233

乌鲁木齐

“投资”字样可注册,但不得存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仅可采用在农林牧渔等具体实业项目相关的投资字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局中山路工商所

09912827315

银川

交易所等类型公司需商务厅及金融局审批,其余投资类均可

银川市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9518021872

 

经抽样调查,笔者认为同一城市的工商注册政策一致,故以当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的答复作为该城市工商局的统一态度。

 

l 哪些地区限制注册投资类公司?


根据电话咨询,北京、天津、上海、大连等大多数地区工商局答复其均不允许注册及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带有“投资”或“资产”字样的公司、合伙企业乃至分公司。此前,有传言称北京房山基金小镇可以注册“投资”类公司,但经电话咨询,房山区亦不与办理投资类公司工商注册及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城市

具体情况

提供咨询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北京

除非获得金融办审批,否则不可登记变更

北京市工商局

01011616611

天津

除非获得金融办审批,否则不可登记变更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

02227256302

上海

除非获得金融办审批,否则不可登记变更

上海市工商局

02164220000

大连

除非获得金融办审批,否则不可登记变更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

041186319262

 

在工商不予注册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若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欲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途径:

 

其一,获得当地金融办的批文。此途径难度较大,关键在于向金融办证明欲开展的业务不属于互联网金融整治对象(例如P2P平台)且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譬如大型国企(金融办电话咨询时第一问题即公司性质)。经检索,该途径有成功案例(2016年12月12日成立的北京赛英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二,在广州深圳等准予注册投资类公司的地域注册投资类公司以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若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欲发行带有“投资”字样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三个途径:

 

其一,获得当地金融办的批文。此途径难度较大,关键在于向金融办证明欲开展的业务不属于互联网金融整治对象(例如P2P平台)且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譬如大型国企(金融办电话咨询时第一问题即公司性质);

 

其二,在广州深圳等准予注册投资类公司的地域注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北京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广州设立私募基金是完全合法的;

 

其三,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不受工商限制,契约型基金发行速度较快,契约型基金主要的缺点在于:强制托管、IPO申报时点前可能被要求退出。

 

l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名称或经验范围中是否一定需要具备“投资”字样?

 

经检索,2016年度始,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均带有“投资”或“资产”字样(后者亦不被限制注册地区的工商局允许)。

 

经检索,2016年度始,通过私募基金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均带有“投资”或“基金”字样。

 

经调查,笔者获悉:在大多数限制投资类公司注册的地区尚允许“企业管理”字样出现在新设公司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但经检索,2016年后,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中不存在以“企业管理”为名而不包括“投资”、“资产”字样的公司。以此可推断,“企业管理”虽可在工商局处注册,但却不被基金业协会认可,此路不通!


l 近期成功注册的案例


查询近期成功注册的案例可以采用此种方法:

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案例:


如上图所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页面搜索成立时间在最近三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即可查知近期成功获得工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包括注册地信息),由此可以推测哪些地区允许注册(但不排除经过金融办批准获得注册的情况)。

 

查询私募基金案例:

如上图所示,在私募基金公示页面搜索有限合伙,翻至末页,即可查知近期成功获得工商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由此可以推测哪些地区允许注册(但不排除经过金融办批准获得注册的情况)。

 

l 工商局限制注册有何法律依据

 

经电话咨询,各地工商局均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作为其拒绝注册投资类公司的依据。

 

笔者翻阅了相关法条,其中与限制注册投资类公司相关性最大的规定如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核心的一段话是: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

 

可以见得,该规定仅对“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做出了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显然不属于此范围,另外仅规定了“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而非授予金融管理部门前置审批的权限。

 

因此,笔者认为,限制投资类公司注册的工商局对本条理解明显有误。

 

l 限制注册的合宪性分析

 

本文所称“合宪性”泛指对宪法及行政法的遵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并审核其是否予以注册的行为即属于此种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法律可以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的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呢?该文由国务院办公厅签发,文号为“国办发〔2016〕21号”。明显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那么,是否属于国务院决定呢?国务院决定应是由国务院总理签发,形如《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文件。因此,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不属于国务院决定。

 

那么,是否有被遗漏的其他文件可以作为限制注册的依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结果一目了然。

 

l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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