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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内容提要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2 00:02

正文

《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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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李忠夏:法治国的宪法内涵——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3-23

陈 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24-40

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 41-57

朱 虎: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58-74

施鸿鹏:民法与商法二元格局的演变与形成( 75-94

谢增毅: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95-112

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 113-131

车 浩: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 132-148

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 149-167

周长军:刑事诉讼中变更公诉的限度( 168-189

陈新宇:《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 190-208


法治国的宪法内涵——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自清末立宪开始,中国就始终追求“国家整合”,试图将个体自由、社会秩序与国家富强整合到一起,在内忧外患之际取向“国家主义”。新中国成立之初延续了这一思路,试图通过社会改造实现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同质化。改革开放打破了铁板一块的社会同质性,促进了个体利益的分出,使经济系统逐渐独立于政治系统。法治国建设,则在于实现法律系统的分出,并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逐渐封闭化,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对宪法的认识,需从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角度加以反思,并由此推导出法治国原则所具有的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属性及其各自所承担的功能,以此为基础可以讨论“八二宪法” 所内含的实质价值基础。

关键词:立宪 法治国 宪法功能 宪法观 社会功能分化


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陈鹏,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警察” 一词是公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在德国和日本, “警察” 在公法上可以指代某种国家活动,但概念的外延在历史上发生了转变。当代德日的警察法理论分别确立了实质的警察概念与形式的警察概念、关于警察的“实定法上的概念” 与“学问上的概念” 的二元构造。警察概念在这两个国家的变迁史可谓殊途而同归。近代中国的公法学说受日本学说的影响,将警察视作某种统合性的国家活动;新中国的警察概念则展现出了泛政治化、身份化的状况,从而仅用来指代实定法上的“人民警察”,警察概念的统合性功能就此缺失。由于统合性的警察概念有助于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能够为判断行政裁量权收缩提供类型化标准,能够为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注入正当性要素,并有助于塑造宪法判断的基准,有必要在公法及公法学体系中重新引入统合性的警察概念。

关键词:警察权 警察行政 秩序行政 警察法 警察学


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


解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班天可,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动态体系论正在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各个领域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当中。然而,学界却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动态体系论,并由此对其抱有过高的期待。作为评价法学的一个版本,动态体系论既要对抗概念法学的僵硬,也要对抗自由法学的恣意和非合理性。国内学界往往忽略了后者的意义,片面强调结果的弹性化,导致其所主张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并不能克服自由法学带来的恣意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便澄清了误读,动态体系论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动态体系论的体系性,由要素体系和基础评价这两大支柱构成,但是内在体系本身的捉摸不定导致了要素体系的不限定性,实定法上也普遍缺失基础评价。先天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动态体系论发挥作用的空间。

关键词:动态体系论 要素体系 基础评价 评价法学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关于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形式,就表见代理构成中是否要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仍然不清晰。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的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具有结构相似性,可透过善意取得规范抽取出权利外观责任的一般性评价,因此,与善意取得的构成相一致,表见代理的构成中也应包括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且应采取风险归责原则予以解释和具体构建。该原则具有动态综合权衡的特征,为实现确定性可予以具体化。此时应区分不同案例类型,比较权衡行为人的信息成本、被代理人的防免成本、被代理人是否获益、双方的救济成本和商事交易的特性等因素,分别予以实质性论证,将风险归责原则具体化到不同案例类型的规则中。同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不承担积极信赖保护责任,但其仍可能要承担消极信赖保护责任,以实现法律后果方面的比较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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