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31
日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2017
年
8
月
10
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
1
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
1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33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工作。立即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以及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
“
四不放过
”
和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01
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
C88858
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
41
人(
2
名驾驶人、
1
名乘务员以及
38
名乘客
)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2
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4
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
上客
3
人。
20
时
28
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
1
人。
21
时
01
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
49
人。
23
时
30
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
1
号隧道南口
1164
公里
867
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
36
人死亡、
13
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
7
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11
日凌晨
6
时
20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9
时
40
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
(
一
)
事故车辆情况。
1.
豫
C88858
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核载
51
人,事发时实载
49
人,车辆出厂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19
曰,初次登记日期为
2012
年
1
月
5
日,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运集团,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31
曰,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每个座位最高保额
50
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车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豫交运管洛字
410300010281
号,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核发机关为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经查,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
10
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2.
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为
1100
余公里,途经路线是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大约需要
2
天时间。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车辆有两辆,一辆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汽运成都公司)所属的川
AE06U
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
C91863
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崔乐民等人承包经营。
经查,
8
月
9
日,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停在洛阳不能继续出行,由豫
C88858
号大客车临时顶替发往成都并从成都返回。
(
二
)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王百明,男,
51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住址为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官东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
1995
年
6
月
14
日,准驾车型为
A1A2
,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
2014
年
3
月
17
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和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备案驾驶人。
2.
冯公浩,男,
53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住址为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十万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
1987
年
12
月
22
日,准驾车型为
A1A2
,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
2002
年
9
月
27
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备案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王百明、冯公浩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
三
)
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该路段于
2002
年
9
月开工,
2007
年
9
月建成通车。
本次事故现场在京昆高速公路
1164
公里
867
米处,位于秦岭
1
、
2
号特长隧道之间下行线(汉中至西安方向)一侧,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
60
公里
/
小时,小车限速
80
公里
/
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
1
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
2.54%
,横坡
2%
,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
SRI) 89. 9,
优良率
100%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为
10.5
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
15.25
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隧道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
5.13
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以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
3. 75
米、
3. 75
米、
3. 75
米、
2.85
米,加速车道全长
198. 8
米,在隧道入口前
11. 5
米处汇入行车道。从秦岭服务区至隧道入口设置有
5
个间距为
30
米的单臂路灯。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0
月,事故路段的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无降水。
(
四
)
事故车辆冲撞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头北尾南停于秦岭
1
号隧道口外右侧长
11. 5
米、宽
5. 13
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之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警告标牌下方的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
五
)
事故单位情况。
1.
洛阳交运集团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的所属单位,
2011
年
6
月由原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洛阳一运)、原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原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并组建成立,
注册资本
1.5
亿元,现有员工
3000
佘名,各类营运车辆
4700
余辆。该公司采用三级架构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二级专业总公司和三级基层分公司。其中,客运总公司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二级专业总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是洛阳交运集团为便于管
理三级基层分公司而成立的内部机构,其班子成员由洛阳交运集团任命,具体负责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客运分公司及客运车站的日常管理。
2.
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六分公司
(
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
)
为具体负责豫
C88858
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
70
佘辆。
3.
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为豫
C88858
号客车驾驶人王百明和冯公浩所在的公司,具体负责经营洛阳至成都的客运班线,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
120
佘辆。
(
六
)
相关企业情况。
1.
锦远客运汽车站
(
以下简称锦远汽车站
)
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
8
月
9
日从河南省洛阳市发车的车站,由原洛阳一运于
2005
年
8
月出资成立,为洛阳长运站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实际由洛阳交运集
团托管经营并负责日常各项安全工作。该车站为二级站,占地面积
12000
平方米,现有进站车辆
400
余辆、客运线路
80
余条,日均发车
400
余班次、日均客流
5000
余人次。
2.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
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公司
)
为被事故车辆顶班的川
AE0611
号客车所属单位,于
1987
年
12
月
29
日成立,注册资本
15415. 08
万元,现有各类营运车辆
1000
余辆。具体负责川
AE0611
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为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属于四川汽运成都公司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
150
余辆。
3.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成都公司)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
8
月
10
日从四川省成都市发车的车站城北客运中心的上级公司,于
1984
年
4
月
16
日成立,注册资本
1293
万元,现有客运车辆
150
余辆。城北客运中心于
1988
年
4
月
25
日成立,为一级站,占地面积
2
万余平方米,现有进站车辆
600
余辆、客运线路
100
余条,日均发车
500
余班次、日均运送旅客
8000
余人次。
4.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陕西高速集团
)
为事发高速公路的运营企业,由原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于
1996
年
9
月
24
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20
亿元,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国有独资企业。该集团公司在建高速公路规模
300
余公里,养管里程
2000
余公里,企业资产总额逾
1900
亿元,员工
1.37
万名。陕西高速集团西汉分公司
(
以下简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是具体负责事发路段运营管理的企业,属于陕西高速集团的分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成立,承担着西汉高速公路西安至洋县金水段的运营管理工作。
5.
西安公路研究院为
2014
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该院原名西安公路研究所,始建于
1960
年,隶属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00
年底转制为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家集科研、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软件开发、监理、机电设计施工、仪器研发生产、路用材料开发销售、技术咨询为一体的科研机构,现有员工
300
余名。
(
七
)
其他有关情况。
1.
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驾驶人派车情况。
2017
年
8
月
8
日,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由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发车前往洛阳市,出站时该车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
经查,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
2017
年
8
月
8
日填写的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四川省超长线路客运派车通知单》上显示,
该车驾驶人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出站的驾驶人不符。
2.
事故车辆申请临时客运标志牌情况。
2017
年
8
月
9
日,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当日
8
时许,聂电周在未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四
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和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将自己承包的豫
C88858
号大客车顶班发车,填写了临时客运标志牌申请表并提供了相关证件材料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高水立在未与全部
3
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直接提供了一张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李海涛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六公司公章,
3
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此后,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客运处盖章,之后再提供给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汽车站监督员雪继锋,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办理了临时客运标志牌。
3.
事故车辆顶班发车情况。
2017
年
8
月
9
日
10
时许,张海波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缺少
3
名驾驶员签名的安全责任书以及相关证件到锦远汽车站办理了报班发车手续。
8
月
9
日
12
时,豫
C88858
号大客车在锦远汽车站发车。
经查,该车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
月
10
日
8
时
46
分,王百明驾驶豫
C88858
号大客车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此后,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了报班发车手续。当日
14
点
01
分,该车由冯公浩驾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出站时,城北客运中心出站安检员秦波上车进行了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冯公浩、王百明也没有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该车出站时实际为
41
人,其中
19
人未购票上车。
经查,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
8
月
10
日上午发现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坏在洛阳,但没有就车辆顶班事宜与线路对开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及城北客运中心进行沟通协调。
4.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
洛阳交运集团设客运总公司动态监控中心和分公司动态监控中心,同时承担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提醒职责。
经查,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未设置分段限速报警阈值,高速公路超速报警阈值统一设置为
90
公里
/
小时,动态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事发前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此外,
8
月
10
日
18
时
04
分至
20
时
44
分期间(车辆由冯公浩驾驶),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豫
C88858
号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
16
次,处理方式为平台自动向车辆发送短信提示。
5.
事发路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京昆高速公路
1153
公里至
1172
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点
1164
公里
867
米处)被公安部列为
2014
年度
“
全国十大高危路段
”
。对此,陕西省公路局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下发通知,要求陕西高速集团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
2015
年底完成了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
一
)
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
1
号隧道洞口端墙。
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
8
月
9
曰
12
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
2
小时
29
分。且
7
月
3
日至
8
月
9
日的
38
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
2
天),
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
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
80
公里
/
小时至
86
公里
/
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
60
公里
/
小时),超过限定车速
33%
至
43%
。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
二
)
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
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
5
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
40
米),宽度不满足要求
1 (
实际宽度为
20
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
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
7000
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
50
公里
/
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
80
公里
/
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
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
三
)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
1.
洛阳交运集团及相关分公司。
(1)
锦远汽车站未严格落实车辆报班发车制度,在驾驶人未全部到场、相关证件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办理了报班手续;违反规定,没有对出站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违反规定,出站检查人员未认真核对豫
C88858
号大客车驾驶人信息,出站登记表记录存在代签字问题。
(2)
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规定,未组织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相关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工作;动态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立超速行驶限值,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长时间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顶班车辆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在豫
C88858
号大客车办理顶班手续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及锦远汽车站进行沟通;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和意识不强。
(3)
洛阳交运集团未有效组织下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该公司
2017
年发生福建三明福银高速
“2 • 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2.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洛阳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车辆出站检查流于形式、承包经营车辆
“
以包代管
”
,锦远汽车站不按规定进行出站检查等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规定设置卫星定位监控报警值,不按规定纠正并查处
GPS
监控发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临时线路牌审核发放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3.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道路客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在组织的客运市场安全检查抽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违规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
“
以包代管
”
等问题。
4.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洛阳交运集团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5.
洛阳市人民政府。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陕西省
6.
陕西高速集团及下属单位。
(1)
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2)
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失察;在
2014
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未发现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
公里至
1172
公里路段安全隐患,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
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3)
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
2014
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对陕西高
速西汉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7.
西安公路研究院。
在
2014
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没有对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符合性核查。
8.
陕西省公路局。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
公里至
1172
公里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9.
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维护更新测速设备,导致
2015
年底以来京昆高速安康段无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无法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所属秦宁中队违反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的问题失察,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不足。
四川省
10.
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
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发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
;
未严格执行车辆顶班制度,为非本站发车的豫
C88858
号大客车录入车辆信息并允许其顶替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报班发车;没有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允许未购票乘客进入发车区;出站口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查验驾驶人身份,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驾驶人出站签字存在代签等问题。
(2)
富临运业成都公司违反规定,将城北客运中心安全管理机构与富临运业成都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导致城北客运中心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报班、安全例检、进站验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设置不合理。
11.
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
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超长班线客车包而不管,没有按规定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出车前安全告诫,对车辆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的问题失管,未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2)
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超长班线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管。
12.
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对城北客运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违反规定,未按职责收集并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报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旅客进站验票不规范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
13.
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城北客运中心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按规定责令城北客运中心限期改正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环节漏洞。对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所属客运管理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
14.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未按职责监督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成都交通执法总队移交城北客运中心站内需要给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15.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违反规定气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6.
德阳市罗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7.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
四
)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
28
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
15
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13
人。
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
建议对
14
个涉责单位的
32
名责任人员(河南省
13
人、陕西省
10
人、四川省
9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
32
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
人,记过处分
4
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9
人;行政降级处分
6
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1
人,撤职处分
1
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
一
)
免于追责人员(
3
人)。
1.
王百明,豫
C88858
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冯公浩,豫
C88858
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
席玉光,豫
C88858
号大客车乘务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
二
)
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28
人)。
河南省(
18
人)
1.
聂电周,豫
C88858
号大客车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
崔乐民,豫
C88858
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
张海波,豫
C88858
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
董双全,豫
C88858
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
李学治,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驻成都城北客运中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
高水立,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
闰纪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安全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
程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
李海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
李仁伟,洛阳锦远汽车站副站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
龙兵徕,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
雪继锋,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汽车站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
2017
年
8
月
28
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
董晓威,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
安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5.
王耀军,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6.
王站普,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7.
尚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8.
阚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陕西省(
4
人)
19.
洪双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路政大队秦岭路政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6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
王德伟,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1.
穆荣芳,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2.
王剑,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秦宁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6
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四川省(
6
人)
23.
杨成勇,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驻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4.
秦波,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客车出站安检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5.
任建,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6.
景川,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7.
刘毅,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8.
苟军,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
年
9
月
18
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三
)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32
人)。
河南省(
13
人)
1.
张世敏,洛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有效指导督促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张世敏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
李松民,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该局相关科室和洛阳市
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李松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樊立杰,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市场、交通企业、安全管理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
“
以包代管
”
、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樊立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
崔胜桥,中共党员,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不力,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对承包经营车辆
“
以包代管
”
、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时线路牌管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处理缺乏指导。崔胜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
吴立宏,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对临时线路牌管理制度缺失及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车辆出站检查不严、不按规定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
“
以包代管
”
等问题失察。吴立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
李政刚,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检查、安全应急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存在的不按规定处理
GPS
监控信息、违规设置超速限值
问题失察。李政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孙张伟,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车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实际道路限速设置
GPS
监控报警值的问题疏于监督。孙张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
朱心怡,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工人,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客运汽车站监督室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未发现锦远客运汽车站出站检查不严等问题,对驻站监督员审核发放临时线路牌工作疏于监督管理
Q
朱心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
李亚凡,洛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警支队有关部门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李亚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
王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分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督导检查车驾管三中队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王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