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27721号“微信红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4679号
申请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7721号“微信红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
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70704号“微信We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不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
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
主要证据
:申请人及其“微信”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知名度、显著性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
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微信红包”和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微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
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8年03月30日
点评:引证商标处于“无效”程序中,为何商评委不支持腾讯“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呢?
商评委在《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四):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
》一文中提及,
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
: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
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
;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
本案中,申请人腾讯公司
没有在
申请商标(第22227721号“微信红包及图”)
申请日之前
对引证商标(第10770704号“微信WeShine”)提起无效,以至于其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被复审委接受,最终导致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建议:
商标注册前需要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近似检索(杜绝零代理费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旦发现近似商标构成注册障碍时,应尽早(在申请日之前)提起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以免影响后续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