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目的的一般特点已如上述,但有一种类型的阐释目的却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这就是文学阐释目的。文学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文学阐释以及文学阐释目的也是。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文学需要阐释吗? 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无理取闹式的问题,就好像一个文艺学专业的研究生问自己的导师“学文学理论有用吗”一样。但如果认真思考一下,这样的问题并非无事生非,而是有着充分的理由和悠久的传统作为根基的。文学艺术作为人类的一种审美的或曰精神娱乐的方式,它的功能原本就是给人以精神上的慰藉和享受,而不是用来思考的。因为有哲学、历史、宗教以及法学、社会学等等专门的学术门类用于思考,因此在许多人看来,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欣赏就够了,文学批评是为了让人们提升欣赏能力以便更好地欣赏作品,文学史研究则是为了弄清楚作家、作品的各种事实材料,最终目的还是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欣赏作品。尽管像苏珊·桑塔格那样公然提出“反对阐释”口号的人并不多,但是不赞成对作品进行条分缕析的人委实不在少数。例如坚持“诗学模式”的批评家大抵都对阐释持拒斥态度。反对阐释的人大都是所谓“审美中心论”或“形式主义”者,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对作品进行深度解剖或云阐释无疑是对“美”或“形式”的破坏,根本不应该是文学研究的任务。对他们来说,对于美的东西,只能欣赏、玩味、品鉴,而不能阐释,文学批评也只能是鉴赏性批评、修辞性批评而不应该是“阐释学模式”的批评。至于文学涉及到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意义,让哲学、历史、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去研究就是了。
然而尽管反对阐释之说言之有据,似乎也没有可以反驳的充分理由,但是事实却是文学阐释蔚然成风,并且在很多时候都是文学批评和研究领域的主流。恪守文学本位、审美本位的文学批评与文学阐释形成两种并行不悖的文学研究潮流,至少到现在为止,尚看不出哪一派会被取而代之的苗头。其实文学阐释的存在和发展并非偶然现象,这表明对于文学艺术这种具有无可比拟的普遍性和影响力的精神文化现象,各种门类的学科,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乃至心理学等等,都试图从自己的角度给出价值评判,从而印证自身的普遍有效性。而文学研究者也试图从这些门类的学科中汲取营养、寻找审视文学现象的新角度,以期对大家耳熟能详的作品给出不一样的解释。从这个角度看,文学阐释同样也有着充分的存在理由和现实依据的。
那么文学阐释的目的何在呢? 长期以来,无论中外,把握作者意图都是文学阐释的主要目的。被朱自清先生称为“中国诗学开山纲领”的“诗言志”说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这里的“志”差不多就是指“作者意图”。孟子主张的“以意逆志”的“志”近于“诗言志”的“志”,同样是指作者意图。后世的各种诗文选本、注本以及各种“诗话”也都以追问诗人作诗的意图为重要内容,对于搞不清楚作者意图之作就颇为遗憾地名之曰“归趣难求”。西方同样如此,长期以来,作者意图一直是批评家感兴趣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新批评派的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的“意图迷雾”之说,后结构主义者罗兰·巴特的“作者死了”之说才会在学界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在阐释学领域,对于施莱尔马赫来说,对文本的理解过程,就是要重新体验文本作者的心理。在施莱尔马赫的基础上,狄尔泰也认为理解和阐释就是再度体验作品中表达出来的作者的生命体验。尽管经过了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对作者意图和文本原意的明确否定,还是有不少阐释学学者坚持对作者意图的高度重视。例如赫施就明确提出“保卫作者”的口号,并明确指出:“不对作者传达某个特定含义的意图与该意图的实际实现作出区分,而把某件本文描述成在文体上完满的,这是不可思议的,同样,面对某篇伦理学文章,不把该文作者对思想深刻的愿望与他努力的结果区分开来而去断言该篇文章的思想深度,也是不可思议的。”而对于贝蒂来说,“整个问题都围绕着认识地理解作者的意图(……),即作者所指的意思展开的。因此解释者必须要排除个人的旨趣和筹划,并尊重作者的意图的自主性。”这说明,从文本中心主义的文学批评或者本体论阐释学角度看,作者意图是没有意义的,不需要追问,或者根本没有答案,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看就完全不是这样。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同时并存,这本身就说明了“作者意图”是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两种对立的观点究竟孰是孰非呢? 应该如何解决二者的矛盾? 中国古代阐释传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照。在中国阐释传统中,关于“作者意图”的追问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例如在《诗经》阐释史上,“诗何为而作也”一直是人们对诗歌文本阐释的出发点。对于其他经典的阐释也是如此。但是在漫长的阐释史上,古代儒家经学阐释者们渐渐形成了一种巧妙的阐释策略以应对“作者意图”难以索解之难题。下面一段话颇有代表性:
学者工夫只求一个是。天下之理,不过是与非两端而己。从其是则为善,徇其非则为恶。事亲须是孝,不然,则非事亲之道;事君须是忠,不然,则非事君之道。凡事皆用审个是非,择其是而行之。圣人教人,谆谆不已,只是发明此理。“十五志学”,所志只在此,“三十而立”,所立只在此;“四十而不惑”又不是别有一般道理,只是见得明,行得到。为贤为圣,皆只在此。圣人恐人未悟,故如此说,又如彼说,这里既说,那里又说,学者可不知所择哉! 今读书而不能尽知其理,只是心粗意广。凡解释文义,须是虚心玩索。圣人言语,义理该贯,如丝发相通,若只恁大纲看过,何缘见得精微出来! 所以失圣人之意也。
朱熹的这段话首先设定“作者意图”,即“圣人之意”乃是经典阐释的既定目标。其次说明“圣人之意”有许多表达方式,时而这样说,时而那样说,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所说的都不一样,所以并不容易把握。再次,确定判断“圣人之意”的标准,即一个“是”字,或一个“理”字。最后,确定理解“圣人之意”的方法,即“虚心玩索”,透过文本字面意思体悟出其所蕴含的“精微”之义来。如此处理“圣人之意”,亦即“作者意图”,显然是十分聪明的。因为按照朱熹的逻辑,所谓“圣人之意”实际上也就是“天下之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与“非”二字。那么究竟什么是“天下之理”或“是非之理”呢? 那是需要学者自己从经典文本中“虚心玩索”而得。换言之,归根结底,“作者意图”是读者自家体认领悟的结果。这个作为衡量标准的“天下之理”或“是非之理”,也就是“公理”,用今天的话说,也就是在特定时期一个文化的和社会的共同体中通行的价值准则。至于 “圣人”著书立说之时究竟是如何想的以及具体针对什么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读者从经典文本中体认领悟出来的道理符合当下社会文化之需求。
朱熹的逻辑是非常有代表性,无论汉唐经学还是宋明理学,在经典阐释上都是遵循着这个逻辑的:经典文本的价值在于它蕴含着“圣人之意”,但“圣人之意”并不是等于文字表面的含义,这是一种“精微之义”,也就是隐含在字面意思之后的“微言大义”,因此需要阐释才可以显现出来。而经过阐释之后,“圣人之意”也就成了阐释者所需要的当下意义。这个逻辑实际上也同样涉及到“阐释学循环”的问题。阐释者需要从经典文本中寻觅出“圣人之意”来,而对“圣人之意”的判断又需要从作为阐释语境的文化和社会的共同体中寻找标准。经过这一循环过程,原本为“作者意图”的“圣人之意”也就不再带有任何个体性特征,而是成为“公理”的代名词。于是“作者意图”和阐释者自己的体贴领悟在这个循环过程被统一为一种已然存在于作为阐释语境的文化与社会共同体中的价值规范,即所谓“天下之理” 或“公理”。
古人的阐释经验告诉我们,在阐释过程中追问“作者意图”并非无意义,关键在于不能把它理解为“私人话语”,即出于纯粹个人欲望和动机的言说。这一点在文学阐释中尤为重要。“作者意图”是很复杂的,往往由多层次、多维度组成,阐释者不能将其简单化处理,归结为某一点。例如《红楼梦》的“作者意图”究竟是什么? 论者蜂起,众说纷纭。哪个说法是合理的? 我们可以相信这里面可能会有家世恩怨、个人情仇、影射泄愤之类的因素,但是这并不是阐释者所应该重点关注的东西。文学阐释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学术研究活动,不是猜谜、窥视,因此对于“作者意图”也应该作符合学理逻辑的学术探讨。例如《红楼梦》一书表达了作者对现实怎样的态度? 或者说,作者在作品中表达了怎样的人生理想和价值取向? 抑或,作者在贾宝玉这个人物形象身上寄托了怎样的情感? 作品中贾政这个人物体现了作者怎样的政治观点? 对于薛宝钗,作者究竟是赞赏还是鄙视? 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都是关涉到“作者意图”的、具有阐释价值的问题。再有,从更具体的层面上看,作者为什么设置某个情节或细节,为什么安
排某个人物角色
,
其中都包含着作者意图
,
也是值得追问的问题。看中国古代历代诗话、文人笔记、杂记、随笔之类
,
经常会看到关于某首诗是出于某种私人目的
(
例如为某人、因某事
)
而作的等记载
,
实际上是很无聊的
,
都不大有学术价值
,
不属于文学阐释范畴。诗歌小说的创作常常包含有某种很个人化的目的
,
例如讽刺某位同行、表达某种单相思情感或者泄私愤等等
,
都是正常的
,
古今中外
,
概莫能外。如果认为一切的文学创作都出于很高尚的目的那肯定是幼稚的。但是
,
私人目的、私人情感一旦外化为文学作品
,
成为一种公共性精神产品之后
,
就经过了一个“去私人化”的脱胎换骨的过程
,
读者和阐释者就会把作品中蕴含的情感接受为一种公共化、普遍化了的情感
,
通常称之为“艺术情感”。换言之
,
在阐释者这里
,
作品中的私人情感、自然情感会被升华为公共情感或艺术情感。同样
,
阐释者在阐释过程中也会淡化作者意图的私人性而突出其公共性。一旦我们把“创作意图”看成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
,
纯粹私人性的东西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文学阐释对“作者意图”的公共性尤为重视。我们知道
,
文学史上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都是出于不那么高雅的意图